会计准则要求应调整原始估值,但无需调整原始折旧。只需扣除原始折旧后的净额,即可扣除折旧。
税法要求:如果已投入使用的生产车间无法完成竣工结算程序,则企业可以按照会计准则继续为未完成的结算项目计提折旧,但是当企业某些情况下,每年年底都要申报所得税根据税法的规定,未完成的结算项目应计提的折旧应作为税收调整项目,并计算并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这些年来对会计处理问题的设计令人头疼。需要更深入地讨论各种陈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五,关于固定资产入账后计税基础的确定。公司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原因如果尚未结清金额且未获得完整发票,则可以将合同中指定的金额暂时计入固定资产税基并折旧,并在获得发票后进行调整。但是,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12个月内进行它是在内部执行的。 “因此,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如果尚未结清工程款,还没有收到全部发票,则应按上述规定处理。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租赁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使用了超过12个月,包括房屋,与生产和经营活动有关的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设备,器具,工具等。
允许扣除以直线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使用当月的下个月起计提折旧。从停止使用当月起第二个月起停止固定资产的折旧。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估计净残值一经确定,就无法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