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的收入规定,超过1000万将按1%,不超过2%的税率征收,小型和营利性企业将免征5%的税率
1.如标题所述,当年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涉及税前扣除,两者之间没有关系;
2.当年已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在次年初清算时,可以抵扣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3.请验证并依法进行操作。
1.如标题中所述,3月份的会计期间已关闭,相应的财税报表已在外部提交,3月份的会计期间的数据不得修改;
2.公司所得税已于4月依法预先申报,那么相应的会计分录只能在4月进行汇总和处理,即根据经过核实,计算和申报的数据,公司收益退税并借记所得税费用,应付信用税(应付企业所得税);
3.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请依法进行验证和操作。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的通知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应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难以按月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预付款,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值或根据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法预先付款。为了确保及时存入税款,各级税务机关原则上应按照预缴实际利润的方法,对纳入地方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次,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和最终结算情况,迅速检查当年企业所得税在应纳税企业所得税中所占的比例是否过低由于某些原因,请调整预付款方式或预付款税。
第三,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处理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与缴纳和存储税款之间的关系。原则上,各地的企业所得税的年度预缴额占当年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额(预缴数字+结算付款)应不少于70%。
第四,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加强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是税收征管的重要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并汇报此项工作的实施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