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结算后预付的企业所得税在税务局的三阶段系统中反映为“可抵扣和可退还金额”。如果金额较小,那么通常会抵消下一个期间的应付所得税;如果金额较大,它不太可能影响纳税人的资本营业额或当期,其后的期间应少于公司所得税,并且可以申请退税。
可以退货;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1条,纳税人发现税务机关发现的税款后,应立即缴纳;纳税人应在清算和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找到如果需要,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在同一时期增加银行存款的利息。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对并返还;退出库房的,应当依照库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返还。
《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11条规定,如果纳税人的预缴企业所得税少于纳税年度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应交企业所得税,应在结算期内清偿;
如果预付税款超过应付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或在纳税人的同意下,在第二年抵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办理退税。根据上述规定,已经预付了超过应纳税额的纳税人,有权要求退还税款,或者在征得纳税人同意的情况下,还清第二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8条第二款,《税收管理法》第51条规定的同期内多付的银行存款的退税不包括依法预付款结算退税,出口退税以及因纳税而产生的各种减免税。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按月或按季度预缴的,即年终结算和税收结算的收取方式,退税的结算本质上是预付款形成的结算退税。依法纳税,所以企业所得税结算和退税支付不能增加银行利息。
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在当地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区域营业税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57号):《关于地方预付款,简易清算和企业所得税财政调整的规定》:
(1)统一计算是指总公司计算应税所得总额和应纳税额,包括所有在纳税企业中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2)分级管理是指负责总部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当地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由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管理。
(3)现场预付款是指总部和分支机构应按照《办法》的规定,每月或每季度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
(4)总体清算是指在年底之后,总公司统一计算纳税人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并冲抵当年分期支付的总公司和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缴纳后,将退还更多。
(V)财政部调整是指财政部根据批准的系数,定期调整支付给中央财政部的应税法人所得税总额中要分配给地方财政部的收入。
第四条总公司和具有主要生产经营职能的第二分支机构应当当场分摊企业所得税。
第二级分支机构是指代收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的营业执照(注册证)的分支机构,总行直接对其财务,业务和财务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人员。
第5条下列二级分支机构不在本地缴纳公司所得税:
(1)纳税人的次级辅助分支机构,不具有主要生产和经营功能,不对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支付增值税和营业税,以及不要在本地分享和付款公司所得税。
(2)如果该公司在上一年被认定为微薄盈利的公司,则其第二级分支机构不得现场缴纳公司所得税。
(3)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成立之年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被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税务登记取消之日起,自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期起,不得在现场分摊企业所得税。
(5)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的集体纳税企业,不得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