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企业所得税等的协调-与其他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4-30 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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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30 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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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在个税税率与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协调的情况下,富人逃漏个税的空间始终存在 解读一下这句

个人理解:富人通常经营企业。根据中国现行税法,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于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可达到45%。富人通常可以支付工资或分配利润以获得收入。在此过程中,富人将充分考虑税率因素,并根据现行政策进行合理的避税活动...

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协调主要表现为什么?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本准则规定了相互协调的关系。按照会计准则确定的账面价值和按照税法确定的计税基础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每个会计期间的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在上一页确定,以实现相互协调。

上交企业所得税怎么做账

在月底:

借款:所得税费用

贷款:应付税款-应缴企业所得税

结转时:

借:今年的利润

贷款:所得税费用

下个月初:

借:应交税款-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

1.税前扣除准备金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关系

(1)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和法规。(略带铂金:《企业所得税法》第21条)

例如,雇员福利的范围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函中有相关规定和不一致之处,而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回答税收问题的时间。根据财政部财通文件。如果它们不一致,则将遵循税法。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还必须注意税法优先原则在其他方面的体现。例如,合同规定,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但另一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在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税务部门仍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2)税法协调原则:对于已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确认并实际确认财务会计处理方式的企业,应提供税前扣除范围和税前扣除范围不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在标准情况下,经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

(3)税法的空白原则:国务院财税部门未明确规定的税法,法规和具体扣除项目,应按照国家财政会计准则计算,不计税额。违反了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例如,关于劳保支出,目前仅指定特定的扣除范围,但没有扣除标准,则企业可以根据国家财务和会计规定进行计算。

二,会计调整业务减税要点

(1)记录系统: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应在变更年份的所得税结算和付款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作为记录。

从减少纳税人处理流程的当前政策方向来看,我们应尽量减少备案,并采用一种制度来提高企业的信誉。

(2)合理性: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主要目的不是减少,免除或推迟纳税。如果有证据表明企业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以减少,免除或延迟缴纳税款,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的调整。

税务机关既是政策制定者又是政策执行者。所谓“合理”,是税务机关有更大的经营空间,但纳税人更难掌握。例如,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在公司成立之初,往往会延长折旧年限以减少当期成本和费用,否则税项可能无法弥补损失;当获利时,折旧期会缩短如果变大,成本将增加,纳税额将减少。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将调整企业。

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商业目的的一个更典型的例子是财务软件。应该从当期费用或无形资产中扣除吗?无形资产的最小折旧期超过十年,并且财务软件具有无形资产的性质。但是,如果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企业也可以将折旧期限缩短为两年,但是需要记录下来。

(3)及时性:如果企业实际上已经确认了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并且已经按照规定扣除了税前收入,则采用追溯调整法对会计政策进行调整的,变更会计政策。 。对直接影响当期损益的各项支出的调整额,应当直接进行调整,以改变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业务支出的年度扣除,不得额外扣除。

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15号具有相似的含义。上一年发生的所有支出均已扣除税前。由于政策变更,以前的事情需要调整,例如2014年的政策变更如果变更影响2013年,则调整2013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亏损,则调整当年亏损,并在弥补时对未来进行适当调整;如果您缴了更多税不允许退税,并且只能在未来几年内扣除税款。

(4)可追溯性:对于前一年在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中已确认并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所有支出,企业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会计差错。在税收政策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内,经更正的金额可以追溯调整营业支出发生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是追溯调整的期间应当符合税法规定。税收征管法。

先前调整的应纳税额可能有一定的回收期。根据现行规定,一般在五年之内。讨论草案中没有具体规定,只有一个框架。

(V)一致性: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企业财务报告的报告日之间发生的调整事项(包括会计政策,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包括税前扣除,例如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在所得税的结算和缴纳之前进行调整;如果发生在当年所得税结算支付之后,作为当年的税收调整项目,对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相应的调整。

例如:在2013年所得税结算和支付中支付的税款,那么必须在2014年2月至2014年5月支付,那么如何计算呢?根据会计准则,如果以前的会计差错更正,不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在当期记录。如果产生重大影响,则进行年度损益调整,这与会计处理方法是一致的。[1]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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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收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税收调整”概念。指由于会计制度的会计和税收法规的差异而导致的企业利润计算中的差异。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采用“根据会计处理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过程”。

为了完成“税收调整”,您必须具有正确的标准基准,该基准是对会计进行标准化。

因为《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处理是基于会计师的专业判断以及管理层的意图和决策水平的决定而进行的。这样,不同的企业在同一业务性质中可能具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税收法规没有授权税务机关识别或纠正企业的会计处理事项,而是赋予税务机关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和原则的权力。

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并未纠缠于经济业务交易和企业事件的会计处理的对与错,并以符合会计制度的会计处理为基准用于处理企业的经济业务交易和事件。商业交易和事件需要进行“税收调整”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企业对经济业务交易和事件的会计处理方式与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会计处理方式不同,则意味着《企业所得税法》要求进行两项性质不同的“税收调整”:

1.恢复或更正不规则会计处理与标准会计处理之间的差异的“税收调整”;

2.在受管制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之间作暂时性或永久性的“税收调整”。

第四,所得税年度结算和付款

公司所得税的结算和付款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公司规定,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或实际运营结束后的60天内所得税法规,计算当前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的月度或季度预缴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或可退还的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提交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处理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信息,并结清年度企业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的征收受季度(每月)预付款申报年度的最终结算和付款的约束,并且偿还额越来越少。

季度(每月)月度预付款基于会计系统中计算和宣布的业务结果,因此不进行“税收调整”;年度结算时,按照税法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税收调整”。

如果计算结果与会计的会计结果不同,则采用调整表而不调整帐户的原则,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