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人单位缴纳部分年度职工一次性红利税的计算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应该是个人薪水的一部分。单独列为企业管理费的任何项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均不得扣除税前。
不可以,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所产生的合理工资和薪金支出都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国务院令第512号),可以扣除企业产生的合理工资支出。前款所称工资,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在企业工作或受雇的职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结束加薪金,加班费以及与雇员任职或工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企业工资及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包括公司的员工工资工资制度和与工资,薪金固定在一起的福利补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扣除工资和职工薪酬的通知》(国税函发〔2009〕1号)的规定执行。 3号)所产生的工资和薪金,应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福利补贴,按照国税函[2009] 3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视为职工福利费,并按规定计算税前扣除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