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公司属于捐赠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国税发〔2003〕1号)。第45号):企业用于加工和外包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包括外包商品在内的商业企业)应分解为以公允价值作为对外销售和捐赠的所得税处理。
被视为销售业务,以市场价格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填写相关的收入,成本,营业税及相关费用;用于捐赠业务,但符合税法和法规的慈善救济捐赠除外,其他非公益性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
2.对于接受捐赠的企业,在正式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期内,必须根据接受捐赠时资产的账面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纳入将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获得的捐赠收入数额较大,且确实难以在纳税年度内纳入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的取消和分散管理实行后续管理。批准项目(国税发行[[2004]第82号),从捐赠中获得的收入将作为递延收入,并将在当前纳税期内且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分配给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关规定如下:
1.在纳税年度内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收入的50%或以上的纳税人,即使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也只能计入每年的应纳税收入。
2.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期间解释上述交易和年度收入分配。
3.主管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捐赠的收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占应税收入的50%或以上建立纳税人帐户管理,并监督其收入分配。
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的企业,这些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在将来出售或处置存货,投资时可以按照税法结转转移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金额。
根据财税[2011] 5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以折扣,礼品,抽奖等形式,以现金,消费者优惠券,商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的形式与个人所得税问题相关的个人通知如下:
(1)如果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物,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和折扣销售商品(产品)并向个人提供服务;
2)企业在赠送礼物的同时出售礼物(产品)并向个人提供服务,例如电信公司购买手机积分,上网费或向手机赠送手机礼物等;
3)企业将根据消费积分向累计消费达到一定数量的个人赠送礼物。
(2)在下列情况之一中,企业向个人赠送礼物的,取得收入的个人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送了礼物:
{1}在业务推广,广告和其他活动中,企业随机将礼物赠予自己单位以外的个人。个人收到的礼物收入,按照“其他收入”项目,按20%的税率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度会议,座谈会,庆典和其他活动中向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物。个人收到的礼物收入,应当按照“其他收入”项足额缴纳20%的税率。个人所得税。
(3)如果企业赠送的礼物是自产产品(服务),则根据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购买的产品(服务),则根据产品(服务)进行计算服务)的实际购买价格决定了个人的应税收入。
(4)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若干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2年第629号)也同时废除。
1.赠送给通常购买该企业产品的客户
将自制产品提供给通常会购买公司产品的客户(包括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下同),这种情况通常基于每个客户购买的产品数量,或根据客户购买水平显然,一定比例或相应数量的产品出现在高位和低位。这种情况是,甲公司在顾客购买其产品的前提下对顾客购买该公司的产品做出了让步或奖励,这实质上是对甲公司的促销。产品的商业折扣行为不是赠予行为,因此无需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销售问题来考虑。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增值税应税销售折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使用折价销售商品,并以折价的方式销售商品。在同一张发票上上面分别表示在相同发票的“金额”列中分别表示销售金额和折扣金额,并且可以对折扣销售金额征收增值税。如果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列中显示折扣金额,或者在发票的“备注”列中仅显示折扣金额,则不得从销售中扣除折扣金额。因此,对于公司折价销售,必须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列中分别注明销售和折扣,并且可以基于折价后的净销售额来计算增值税和公司所得税。如果企业单独为折扣开票,或仅在发票的“备注”列中注明折扣金额,则无论其财务处理方式如何,都不能从销售金额中扣除折扣以支付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可以看出,在这种情况下,“赠予”客户的产品必须符合税法关于以折扣价出售商品的有关规定,即,一方面,它们应遵守开具发票的规定。 Guoshuihan [2010] 56;另一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如果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则出售商品所得收益为商品应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
但是,因为在发生“礼物”行为之前,公司A的用于计算“礼物”基础销售收入的相关销售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开具了销售发票(很可能会产生多次销售以倍数发行)因此,A公司不再能够在先前针对此“礼物”行为签发的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显示折扣金额。这是为了实施税法。 “销售和折扣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法规带来了困难。为此,作者认为,甲公司可以在将来开具给相关单位的销售发票上注明“礼品”食品的金额和折扣金额,即在开具给相关单位的销售发票上加上全额金额。未来的相关单位。给出“食品”的数量和数量,然后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列(实际上是该销售发票的原始销售额)中减去“礼物”食品的数量作为折扣金额。税收法。销售和折扣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出。
但是,必须指出,由于甲公司的销售收入是计算“礼物”的基础,因此在“礼物”行动之前已在书中充分体现出来,因此,“礼物”食品应占打折在加工过程中,不仅不需要增加销售收入,也不需要扣除商业折扣,只需要将赠品的成本(即折价)直接作为销售成本。当月结转当月产品销售成本时,结转礼品产品成本15万元,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借款:主营业务成本15万元
贷款:人民币150,000元的股票
经过这种处理,甲公司由于销售成本的增加使会计利润减少了15万元,进一步减少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最终达到了扣除15万元税前折让的目的。
2.给购买我们公司产品的个人的礼物
实际上,在日常业务流程中,公司经常将自己的产品提供给个人客户。例如,通过举办各种促销活动,将他们生产的食品捐赠给客户单位的管理和业务人员。和其他相关个人,从会计要求的角度来看,尽管相关产品的成本应作为商务娱乐活动而不是用于销售会计直接计入公司账簿的管理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应单独考虑价值-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被视为销售问题,并相应地产生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第8款(财政部2011年第65号命令),“免费将加工或购买的商品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必须视为销售法规。甲公司将这15万元产品的销售作为增值税赠与,并按正常销售价格20万元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为20。×17%= 34,000元。但是,必须注意,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可以扣除公司A生产一批产品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如果相关进项税已正常扣除,则甲公司仅需缴纳增值税34,000元。销项税的会计处理,即仅“借入:管理费用-业务娱乐34,000元,贷方:应纳税额-应付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的会计处理。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实施条例”)所得税法”)用于捐赠,偿还债务,赞助,募集资金,广告,样品,员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的商品,财产和劳务,应视为出售商品,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会计处理“借款:管理费-业务招待费15万元,贷款:库存商品15万元”,还必须进行相应的所得税处理,即赠与应作为与销售有关的税收处理,但A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公司仅需要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20-15),而无需考虑营业收入的增加。
但是,有一种观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可以将视同销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合并为以下两种会计处理方法:
1.借款:管理费-企业娱乐费23.4万元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20万元
应付税款-34,000应付增值税(销项税)
2,借款:主营业务成本15万元
一些同事可能认为,所得税仅被视为与税收相关的处理的销售,因此在会计中不需要进行销售处理。因此,他们不同意上述会计处理,特别是那些:“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20万元,贷款:主营业务收入20万元,但笔者认为,虽然销售是税法规定的要求,但上述会计处理方法可以在维护企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发挥作用。预防相关的税收风险。的好处。
在日常实践中,一些公司经常直接将产品捐赠的费用用作商务娱乐活动的实际金额(例如本例中的15万元),并以此来计算可实际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款待和税收调整是错误的。实际上,在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销售收入进行会计处理后,成本中所含的税后专用税成本已从15万元更改为20万元,含税成本已变为23.4万元。 (20 + 20×17%),因为不能抵扣商务娱乐活动的进项税,因此,实际应税费用应为合计23.4万元,其中包括未扣除的进项税,已计入上述会计分录的管理费用中23.4万元,既不是15万元也不是20万元。
由此可见,如果甲公司进行了上述会计处理,则不仅要遵守销售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税法,而且要方便,清楚,准确地计算出相关费用,税费和税前需要扣除总额(以下“向不确定对象捐赠三项”,有类似问题,不再赘述),但缺点是不符合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不要求销售额。
3.给不确定对象的礼物
对于那些不知道该怎么做的人,例如向在产品促销会或产品新闻发布会上来到商场展厅的各种顾客,个人或其他未指定移动顾客的礼物在这种情况下,礼物的接收者包括现有客户,潜在客户,甚至只包括对公司的礼物产品感兴趣的移动客户或人员。简而言之,礼物的接收者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但是礼物产品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宣传。2.需要推广企业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给予行为的性质应该是业务促销的性质,因此,发生的费用应包括在业务促销费用的范围内。
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根据“增值税暂行规定”,尽管应将甲公司提供的相关产品的成本直接作为销售费用包含在销售费用中,而无需进行销售核算。《条例》第四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也应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单独销售来考虑。人民币产品应视为销售额为20万元,并应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甲公司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1.增值税被视为销售:
借款:销售费-业务促销费34000元
贷款:应交税额-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4,000元
2.所得税被视为销售:
借款:销售费用-业务推广费15万元
但是,有一种观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可以就增值税和公司所得税作为销售的问题进行以下两种会计处理:
1.借款:销售费用-业务推广费23.4万元
2,借款:销售费用-业务促销费用15万元
但是,有些人可能认为,由于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业务促进费,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所得税被视为与销售收入的增加和全部收入中的金额相同。税前费用扣除,最终调整结果对应税收入没有影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对视为销售的所得税进行税率调整。实际上,从上述会计分录中可以看出,当将所得税认定销售额作为单独考虑时,认定销售额与销售费用全额税前扣除所含金额为20万元。 。似乎没有必要对所得税作为销售进行税收处理,而是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实施中若干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明确规定:“企业必须在计算商务娱乐,广告和促销费用以及其他抵扣额度时,销售(业务)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认定销售(业务)收入额。 ”因此,在调整甲公司的优待产品销售所得税税率后,应将扣除商务娱乐,广告和促销费用的限额后的总收入基础增加至二十万元。显然,在进行了上述会计分录之后,不难理解为什么要扣除扣除限额后,将用于增加商务娱乐,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的总收入基数增加20万元,而不是增加15万元。它避免了忘记使用20万元作为计算商务招待,广告和业务促销扣除额的依据的可能性,从而不会影响企业的合法权益。
但是,应特别提醒您,由于可以在扣除税款之前全额扣除规定范围(比例)内的业务推广费,因此,超比例会有最大时差。商业促销和商业促销费的确认非常严格。因此,公司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足够的证据,以证明业务促销活动确实发生了,不仅要提供业务促销计划,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相关报告,还能够提供涉及整个业务活动实施的所有信息和证据,以便税务机关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礼品产品的确是业务促销而非业务娱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