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您必须联系您的税务管理员以了解详细信息,他们必须对此“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98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可用于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方法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固定资产,产品更换速度更快; (2)全年处于强烈振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时,最短折旧年限不得少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法,则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计法。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一)房屋和建筑物二十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械,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十年; (3)与生产和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除飞机,火车和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三年。
新政的主要内容
1.适用于生物制药,特殊设备制造,铁路,造船,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仪器制造,信息传输,软件和对于信息技术服务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之后新购买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企业和获利企业,允许购入2014年1月1日以后研发和生产经营活动共用的,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的设备和设备。计入当期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按年计提折旧;单价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期限,也可以采用加速折旧。
2. 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置的专门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工业企业,其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进行计算。应纳税额每年扣除收入额,不计算折旧;单价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期限,也可以采用加速折旧。
3.企业拥有的所有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在计入当期费用和当期费用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新政的“新”
此次推出的优惠政策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号)的规定均取得了突破。
首先,选择六个主要行业来实施和改进加速折旧政策
新政选定的六个行业包括:生物制药,特殊设备制造业,铁路,造船,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以及仪器仪表制造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六个主要行业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规范》(GB / 4754-2011)确定的;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的六家主要行业企业,是指当年使用固定资产的上述行业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不含)的企业。与财税[2012] 27号相比,在软件和集成电路公司中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的优惠待遇在行业范围内有所扩大。
其次,一些新购买的资产可以享受新交易的折旧
2014年1月1日之后新购买(包括自建)固定资产的六大行业的企业可以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对于2014年1月1日以后各行业新购置的专门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其单价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抵扣。折旧是在不同年份重新计算的;单价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期限,也可以采用加速折旧。
新购买的固定资产是指2014年1月1日之后购买的资产,此后将投入使用。设备的购买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如果设备是分期付款或赊购的,则以设备到达的时间为准。可以通过参考折旧时间来确定调试时间。原则上,企业建造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应以建设项目竣工时间为基础。
“新购买的固定资产”不等同于“新购买的固定资产”。“通知”和“公告”中“新购买”中的“新”一词仅与已购买的固定资产不同。不需要购买新的固定资产,即“新购买的”包括企业2014年以后购买的二手固定资产。同时,《公告》中规定的“购买”是指:以货币购买的固定资产和自建的固定资产。考虑到用于自建固定资产的材料是实际购买的,自建固定资产也被视为“已购买”。
第三,六家小型盈利性企业的小行业可以享受新政的特别折扣
加速折旧政策提供了适用于所有企业的优惠政策,只要小型且盈利的企业都符合条件。此外,考虑到小型微企业普遍开发和生产共享的仪器设备的事实,该公告规定,2014年1月1日之后,六个主要行业的小型微企业购买的机电仪器设备将共享。特别优惠政策。即:2014年1月1日以后六大主要行业的小规模盈利企业新购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允许计入当期税收计算中的成本和费用扣除收入额,不再按年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一百万元的,可将折旧年限缩短不少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或双倍余额递减法和总年限的60%。加速折旧的方法。这也意味着,微薄的小利润公司也可以享受优惠的税基减免,同时享受优惠的税率。
第四,小型固定资产可以享受折旧的新政
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在将当期成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抵扣。“ 5000元”是指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不是折旧价值。这里的“持有”既包括2014年1月1日之前购买的固定资产,也包括2014年1月1日之后新购买且价值低于5,000元的单位。按照企业受益原则,对于2013年12月31日前单价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将其税项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当月1日之后,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由于技术进步和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固定年振动强,腐蚀状态高只有资产可以享受加速折旧,而该新政并没有这样的限制,例如“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第五,可以选择新旧加速折旧政策,以取得优势或享受额外的享受如果
的资产既符合本公告的规定,又符合国税发[2009] 81号的要求,以及《关于进一步鼓励制定软件产业和集成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电路工业”(财政税[2012]第27号),有关加速折旧政策的条件,企业可以选择最佳的政策实施。但是,应该注意的是,一旦企业选择,就无法更改。
致力于研发活动的企业已享受加速折旧政策。在享受额外的研发费用抵扣时,已经核算的折旧和费用应按照有关额外的研发费用抵扣的有关文件处理。等额的款项将被扣除。因此,对于从事研发活动的企业,意味着符合会计公告规定的折旧和加速折旧的费用,如果满足附加减价的条件,仍可以进行附加减价和减价。享有双重利益。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前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扣除研发费用”(财税[2013] 70否),由研发,小型低利润企业生产和经营所共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和费用不能享受扣除研发费用的政策。
六。税收和会计待遇的差异不会影响优惠待遇的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9号公告)规定,如果企业按照税法实施加速折旧,则该折旧根据加速折旧法计算全部金额可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在会计处理中是否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当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采用与税收相同的折旧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