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非应税收入规定的应包括在应税收入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搬迁处置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 118号
颁布时间:2009-3-12发布:国家税务总局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在采用公司政策与用于性迁移或收入处置的公司所得税的处理有关的问题如下:
1.本通知中提到的政策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由于政府政策原因(例如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而对政府的总体规划(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相关资产的处置。根据规定的标准,从政府获得的拆迁补偿或相关资产处置收入,以及通过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2.对于企业获得的政策调动或处置收入,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如下:
(1)根据搬迁计划,企业在异地重建后恢复原始的生产或业务,购买或建造具有相同或相似性质,目的或新的固定资产和新的固定资产的收益或收入。企业的搬迁或处置收入。土地使用权(以下称为固定资产置换)或其他固定资产的改良,技术改造或员工的安置,允许将扣除固定资产置换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员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如果企业没有更换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买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项目报告,则应将搬迁收入与各类拆除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相加,扣除各类拆迁资产的折旧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使用政策调整或处置或购买或改良固定资产的企业可以根据现行税法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4)自计划搬迁的次年起五年内,企业获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不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处理上述规定。
3.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获得的政策搬迁收入和原始工厂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着重检查是否有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是否有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是否有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置换或改良的计划或项目,技术改造,置换或改良固定资产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并购买其他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