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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今年,我们公司向银行借了一笔银行贷款,产生了利息。请问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该笔贷款利息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专业答案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可以扣除: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项存款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计算量的一部分。对 ”
这表明,您公司贷款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可以扣除:(一)从金融企业借款的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和利息。金融企业各项存款费用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和公司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同期该金融企业按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原来的《规定》规定:在生产经营期间,应按实际发生额抵扣纳税人从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金额中的部分可以扣除。这里没有具体提到谁的借口?只要有可能去非金融机构,新规定就说:“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这是否意味着不能扣除个人或独资企业的贷款利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额是真实合法的。真实表示提供有关支出确实是证据。实际发生的适当证据;法律意味着它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而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符,以税收法规为准。 ”
在上述情况下,企业向个人借款并向他们支付利息。收据不能用作税前扣除的适当证据。因此,产生的费用不能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以要求个人去税务部门开具发票并获得正式发票,然后才能按要求在税前扣除。
有关利息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如下:
1.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可以抵扣:
(2)非金融企业从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对类似贷款的利率计算得出的金额。
2.特殊规定
(1)自然人借款企业的利息费用国税函〔2009〕777号有以下规定:1.企业从股东或其他与自然人有关的自然人借款中的利息支出,以上《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和财税[2008] 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借款条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向内部职工或者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利息支出不得超过按相同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基于同一时期的金融企业《税收法》第8条和《税收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了扣除额。(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贷款真实,合法,有效,没有非法集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目的; (2)企业与个人签订贷款合同。
(2)。企业接受关联方债务投资的利息支出财税[2008] 121号有以下规定: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将利息支出支付给关联方,而不是超过下列规定的比例以及《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部分,可以抵扣,本年及以后年度不予扣除。
除遵守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外,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为:(1)债务投资与关联方股权投资的比率是:(1),5:1用于金融企业;(2)其他企业为2:1、2。2.企业是否可以按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并证明有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对于国内关联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支付给国内关联方的实际利息。3,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的,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分别计算;不按照合理方法单独计算的,按照本通知第一条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允许税前扣除利息。(四)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国税函[2009] 312号,因投资人未到位而产生的利息支出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扣除投资者因投资不完全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对于应付资本金,企业的外部借款所产生的利息等于在规定期限内投资者的实收资本与应付资本金之间的差额所产生的利息。这不是企业的合理支出,应由企业支付。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应扣除投资者。
不可扣除利息的具体计算应为公司的实际实收资本和借款余额在一年内作为计算期保持不变的期间。发生的金额乘以该期间公司未付注册资本占总借款的比例。公式是:企业在每个计算期间无法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的借款金额×该期间的未付注册资本金额÷在此期间的借款金额是多少?企业一年内不能扣减的借款利息总额是该年度每个计算期间不能扣减的借款利息之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息支出1.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规定:(一)企业借款用于建设开发产品资金,符合税收规定。借款费用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取和分配,具有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
货会[2006]第18号规定,企业借贷建造或生产的存货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应当将借款费用资本化。
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包括企业为对外销售而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产品(房地产开发)。(2)如果企业集团或其成员公司使用金融机构的贷款分配集团内的其他成员公司,则借款人可以出具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证明,并在企业之间合理分担利息费用。使用贷款企业使用贷款分配的合理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2.上海市国税办[2009] 31号的补充规定如下:国税发[2009] 31号文件第21条第2款规定的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应统一向其借款。金融企业并与之分享为供集团内的其他成员公司使用,实际使用贷款的企业应在年度结算和结算申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材料。
具体包括:企业集团或其成员公司要从金融机构借款的贷款合同的副本,关于在集团内分担贷款利息支出的协议以及实际贷款的相关证据获得的金额和支付的利息支出。
一,从非金融企业借款的非金融企业利息支出,如果超过同期按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则不扣除税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
允许扣除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以下利息费用:
1.批准的非金融企业从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种存款和银行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从非金融企业借款的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在类似利率下的同期利率。
(2)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一条“关于确定同期金融企业类似贷款的利率”提供:
根据《实施条例》第38条,允许非金融企业从非金融企业借入的贷款的利息支付的税前扣除额不超过金融企业为类似贷款利息计算的金额同期的费率。鉴于中国目前对金融公司的利率要求,在按照合同约定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企业应提供《关于类似贷款利率的说明》。金融公司同期”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的说明”应包括签订贷款合同时本省任何金融企业提供的同类贷款的利率。金融企业应当是经银行,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等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同一时期的同类贷款利率”是指金融企业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企业信誉相同的条件下提供的贷款利率。它可以是金融公司在同一时期内宣布的同一时期的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公司向某些公司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对于纳税人来说,重要的是要注意,同期金融机构同期贷款的利率不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还包括浮动利率。利率。
(3)特殊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买卖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第2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 13号),当前的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相关的收入确定规定,在融资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的资产出售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于金融租赁资产,折旧仍以承租人的原始账面价值为计税基础。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支付的部分融资利息在税前扣除作为公司财务费用。
因此,在融资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以融资利息形式支付的部分利息费用,在同一时期内不必承受与金融企业相同的贷款利率。
2.企业向关联方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超过负债权益比标准的,不扣除税前
(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财税[2008] 121号)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当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比例,并按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计算,允许扣除,超额部分不得扣除。在当前期间及以后的年份。
企业向关联方支付的实际利息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其债务相关投资与股权投资之比为:
1.金融企业,5:1;
2.对于其他企业,为2:1;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财税[2008] 12号)。 121):
如果企业可以按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将实际支付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3)关联方不可抵扣利息费用的计算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关联方贷款的利息费用税前扣除不仅受制于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率,而且还受债务与资本比率的限制。
许多财务人员不理解财税[2008] 121号的规定,这意味着:对于金融公司,从关联方获得的贷款金额超过其股权投资的500%,而其他公司则超过200%如果超额利息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则允许超额利息费用根据金融机构对贷款利率同期计算的金额在税前扣除。
示例:甲公司(非金融企业)的股权投资为3,300万元。20X2年同期,金融机构向关联方的借款利息为990万元,借款利息为450万元。
该公司的债务权益比率为3(9900÷3300),大于其关联方的债务投资与股权投资之比,因此需要调整应税收入:
不可抵扣的利息费用=当年为所有关联方支付的实际利息×(1-标准比率÷相关债务比率)= 450×(1-2 / 3)= 150(10,000元)
也可以这样计算:
扣除税前的允许利息费用= 3300×2×450÷9900 = 300(万元),{不可扣除的利息费用= 450-300 = 150(万元)。
(4)关联方利息支出注意事项
1。计算公式“不可扣除的利息费用=关联方当年支付的所有实际利息×(1-标准比率÷相关债务比率)”不适用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间贷款。
2。股权投资不一定是实收资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规定,股权投资是指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的企业,且投资者拥有公司的净资产投资。
股权投资是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的金额。收款人的所得少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时,股权投资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什么时候如果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则股权投资为实收资本。即,股权投资是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三者中的较大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殊税收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86条:“股权投资是企业资产负债表”列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所有者权益少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股权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的总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且资本公积的总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的数额,则股权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的数额。 ”
3。债务投资不限于直接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规定,债务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间接从关联方取得的债务,需要偿还本金,利息或其他通过利息支付补偿的融资。
企业从关联方间接获得的债务投资包括:
①关联方通过无关的第三方提供的债务投资;
②非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务投资,由关联方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
③从关联方取得的具有间接负债的其他债务投资。
4。如果企业扣除关联方的利益,不受债务资本比例的限制,可以按照《税收特别调整实施办法(八十九)》第九十条,第八十条的规定编制。审判)”(国税发〔2009〕2号)。保留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同信息期限,以证明相关债务投资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和债务权益比率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
3.如果企业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个人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条件,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借款企业利息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
企业向股东或与企业有关联的其他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和财政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利息关联方利息费用的规定》关于税收政策问题的税前扣除标准通知(财税[2008] 121号)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扣除额的计算方法。
(2)从借款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第一条规定之外的内部员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企业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以相同借款利息计算的利息支出。同期金融企业利率部分金额?根据《税法》第8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允许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贷款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没有非法募款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目的;
2。企业与个人之间已签订了贷款合同。
文档非常清楚,将不作解释。
4.如果企业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偿还其资本,则企业的外部借贷产生的利息费用无法完全扣除
关于企业“无投资人”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的预扣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企业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的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就资本而言,企业的外部借贷所产生的利息等于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的实收资本与应付资本之间的差额应计利息,并且不得在扣除之前公司所得税。
这条规则很容易理解,因为公司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应付的资本,这等于投资者的实缴资本与规定的期限内应付的资本之差。利息应由投资者自己承担,这自然不是企业的合理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计算公式:
年度中每个计算期不能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的借款利息×该期间的未付注册资本金额÷该期间的借款金额;
因此,“全部借贷和偿还”未缴纳营业税的利息费用是在扣除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证据之前,税务机关一般不要求取得利息收入发票,使用收据可以在税前扣除。其他借贷利息支出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取得税前利息发票。
统一借款和统一偿还“未缴纳营业税的利息支出应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并应有足够的支持材料(总部:银行贷款合同,集团内贷款利息支出分享协议,统一借用和统一偿还本金和利息支出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例如子公司:实际获得的贷款金额以及收到的利息支出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收据,以证明贷款的利息支出是“所有贷款和还款”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