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第30条:企业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型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第31条规定:交易成本是指可以直接归因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的新增外部成本。新增加的外部支出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而不会产生的支出。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商,咨询公司,经纪人等的手续费和佣金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但不包括债券溢价,折扣,融资费用,内部管理费用和与交易没有直接关系的其他费用。
由于应付的短期融资券是金融负债,其后按摊余成本计量,因此应将与直接相关的支出(如包销费)计入应付的短期融资券的初始计量金额(相当于折扣)并继续存在。该期间根据实际利率法摊销,作为利息支出的调整。如果影响不大,也可以使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债券发行成本不影响递延所得税。债券发行费用的处理和所得税之间没有时间差,也没有形成递延所得税。
债券发行费主要包括佣金或委托债券销售的佣金,债券印刷费和相关律师费,注册会计师审计财务报表的费用以及广告费。这些费用是企业发行债券的必要费用,金额通常很大。应根据债券的期限对其进行分配。在帐户处理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1。如果发行成本小于发行期间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则发行期间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减去发行成本之间的差额被视为债券发行的溢价收入,在债券期限内应计利息时摊销销。
2。发行费用大于发行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的,发行费用减去发行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之间的差额,按以下方式处理:
1)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筹集债券筹集资金,发行成本相差较大时,购建的固定资产应直接计入购建的固定资产。他们已经准备好用于预期的用途成本。
2)如果企业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专门用于购建固定资产,且发行成本相差较大,则购建的固定资产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的财务费用。
3)公司债券发行筹集的资金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建设,但发行成本差异不大,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4)企业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建设,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明代仆人抵销收入;深色佣人和累积的佣金已包括在费用中,收入在5%以内的人可以在税前扣除。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额并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统称新税法),企业关于以下处理费用和佣金费用的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的通知:
1.如果企业产生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未超过以下规定的计算限额时,不得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在扣除退保费用(包括数字,下同)后,根据当年总保费收入余额的15%计算限额。计算出剩余余额的10%的限制。
2.其他企业:与具有法律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所确认的收入的5%(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商和代表等除外)限制。
2.企业应与具有合法业务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理协议或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手续费和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人外,企业通过现金等非转让方式支付的手续费,佣金,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而向有关证券承销机构支付的手续费和佣金,不得税前扣除。
3.企业不应在回扣,业务佣金,回扣,入场费和其他费用中包括手续费和佣金费用。
第四,企业已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应采用折旧,摊销等方法分期扣除,不能在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和佣金,不得直接扣除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应如实记入帐户。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佣金的计算表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的证据。
7.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新税法实施前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处理企业手续费和佣金所得税扣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