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行税收调整,滞纳金包括在营业外支出中,但不允许扣除所得税
当前,《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明确规定,可抵扣税款扣除费是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第三项。
因此,在需要纳税和进行税收调整之前,不能扣除滞纳金
必须加税
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
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费用:
(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奖金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
(3)迟交税款;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
滞纳金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即支付相应的所得税额。
例如,企业的会计利润为100,000元,其中滞纳金减少了10,000元,并且没有其他调整。那么企业的应税收入为:
10 +1 = 110,000元
假设税率为25%,则应缴纳的所得税为:
实际上是为调整滞纳金而支付的额外所得税。
需要增加。计算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以下延迟。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下支出不可扣除:
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2。公司所得税。
3。缴纳滞纳金。具体来说,指的是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并被税务机关收取滞纳金的纳税人。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损失。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规定,由有关部门处以罚款,由司法机关和没收财产处以罚款。
5。捐赠支出超过规定标准。
6。赞助者支出。具体来说,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费用。
7。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具体来说,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各种资产减值准备和风险准备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部业务组织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部业务组织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