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按项目类别划分收费标准时,以直接工程费为收费基数,扣除税前A物料。
建设项目预算甲材料的处理方法如下:1.甲材料供应材料和施工单位采购材料必须包括在直接费用中,并参与各种费用和税金的计算;建筑单位应在含税成本中扣除。 A项运输材料的总价值和杂项费用应退还给建设单位,即退款应为:货物供应材料的总价值*(1-运输费和杂项费用)。 2.应标明供应材料,即在定价过程中,应将A的材料列为未定价的材料,并直接计入基本价格。并考虑各种间接成本来构成项目成本。在结算时,从含税项目的成本中减去用于征税的材料的总价值*(1-现金率)。在实际项目中,大多数建筑单位为了避免征税,不允许将A物料包括在项目成本中。 3.根据相应的预算价格将A物料的材料包括在直接费用中。计算完各种费用后,将其退还给税后的甲方。单价应按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市场价或协议价补足。项目建成结算后,按实际提供的金额退还。 “进料”,是指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的物料供应和管理核算方法。它的实际运作过程是:总承包商与每个分包商签订一份材料供应和价格结算合同,合同规定分包商在分包项目中使用的主要材料由总承包商购买。物料价格的结算按合同规定的价格结算,数量按总承包商转让的分包商数量结算。
如果按照甲方指定的临时材料价格将A材料包括在综合单价中,则A材料的材料费应由施工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