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薪酬企业所得税扣除额-职工薪酬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2018

提问时间:2020-04-29 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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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9 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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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应付职工薪酬的税前扣除标准是指什么

1.医疗保险费:10%(注:支付比例因地区而异,例如上海:12%)

2.养老保险费:12%(注意:支付率因地区而异,例如,上海:22%)

3.失业费:2%(注意:支付率因地区而异,例如上海:2%)

4.工业伤害保险:1%(注意:支付率因地区而异,例如上海:0.5%)

5.生育保险:请参阅工伤保险。

6.住房公积金:10.5%(注意:支付比例因地区而异,例如上海:7%)

7.联盟资金:2%

8.员工教育费用: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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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

借款:应付职工薪酬

贷款:银行存款

其次,公司从应付员工款项中扣除各种款项(替代家庭成员的医疗费,个人所得税等)。

借款:应付职工薪酬

贷款:他的应收款/应纳税额-应交个人所得税

第三,企业向员工支付职工福利费,企业为工会运营和员工培训缴纳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停工员工薪酬

借款:应付职工薪酬

贷款:银行存款

4.企业应根据员工服务的受益人处理以下几种员工补偿情况:

1.员工对生产部门人员的薪酬,

借:生产成本/制造成本/人工成本

贷款:应付职工薪酬

2.管理人员的员工薪酬,

借款:行政费用

贷款:应付职工薪酬

3.销售人员的员工薪酬,

借:销售费用

贷款:应付职工薪酬

4.按在建工程和研发支出应支付的职工薪酬,

借款:在建工程/研发支出

贷款:应付职工薪酬

5.终止与雇员的劳动关系的赔偿,

借款:行政费用

贷款:应付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多少

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5000元(起点)-特殊扣除(三险一金等)-特殊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可以扣除企业产生的合理工资支出。

在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中,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或支付金额扣除工资和薪金支出中应扣除的金额,并取消了2008年以前的限额扣除规定。提取额大于发行额的部分,不予扣除,增加收入。

计税方法: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1款第1项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收入,应按每个纳税年度的支出60,000元,以及特殊扣除,特殊附加扣除扣除。并依法确定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扩展数据

被解雇的福利:

(1)解雇福利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在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前,无论员工自己是否愿意,企业都决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补偿金。其次,在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员工有权选择继续工作或接受补偿和辞职,以鼓励员工自愿接受减薪。

劳动关系终止时,解雇福利通常采用一次性补偿的形式,并且还有提高退休后退休金或其他退休后福利标准或支付部分雇员薪酬的方法。解雇后至未来某个时期末的工资。

企业应严格按照终止计划的规定,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合理地预计并确认因辞退福利而产生的负债。如果较大,则应在注释中说明差异较大的原因。

(2)对于符合本指南第6条确认条件的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提议的终止,应确认因终止福利而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预期负债)。尽管

雇员尚未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合同,但他们将来将不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是解雇福利性质的经济补偿。

(3)对于员工无权选择的解雇计划,应根据以下规定提供打算终止劳动关系的雇员人数,每个职位的解雇补偿等。计划的规定(预期负债)。

对于自愿接受削减建议的员工,由于不确定接受削减的员工数量,因此企业应预计将接受削减建议的员工数量。根据估计的雇员人数和每个职位的解雇补偿,根据“企业会计”第13号或有事项标准规定了应付款(估计负债)应予以确认。

现在企业所得税工资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关于减免公司工资和职工薪酬问题的通知

郭水寒[2009] 3号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为了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涉及企业工资和职工薪酬的抵扣有关问题特此通知如下:

1.关于合理的工资和薪水

《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称“合理工资待遇”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制定的工资制度,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待遇。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有关管理机构。税务机关合理确定工资待遇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企业制定了更加规范的员工工资制度; 

(2)企业制定的工资和工资制度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工资是相对固定的,工资和工资有序调整;

(4)企业已履行了对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预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5)关于工资的安排不是为了减少或逃税。

2.总工资和工资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但企业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其他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国有企业的工资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出部分不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予扣除。

3.关于扣除员工福利费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雇员福利费包括:

(1)对于尚未执行单独社会职能的企业,福利部门在其中承担的设备,设施和人员成本包括集体福利,例如员工食堂,员工洗手间,美发店,医疗办公室,托儿所,疗养院等该部门的设备,设施和维护成本,以及福利部门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人工成本。

(2)为员工的医疗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提供的各种补贴和非金钱利益,包括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出差医疗费用以及员工的医疗费用尚未实施医疗统筹的人1.医疗补助,取暖补助,防暑降温补助,职工艰苦补助,救助补助,职工食堂费补助,职工交通补助等。

(3)根据其他规定产生的其他员工福利费用,包括fun葬补贴,退休金,安置费,家庭旅行费用等。

第四,关于员工福利费的核算

企业产生的员工福利费用应单独设置,以进行准确的会计处理。没有单独的会计账簿进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逾期未纠正的,税务机关可以合理核实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五。此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