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52条(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纳税人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差旅费,会费和董事会费均应由纳税人承担。由主管税务机关证明。如果有可用的材料,则它们应能够提供法律证据以证明其真实性,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它们。
旅行费用的证明材料应包括:旅行人员的姓名,位置,时间,任务,付款凭证等。
会议费用证明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内容,目的,费用标准,付款凭证等。
《企业所得税减免办法》,国税发〔200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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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销售费用是指纳税人用于货物销售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和销售佣金(可以直接确定)进口佣金以调整进口货物的成本),佣金手续费,经营租赁费以及销售部门产生的差旅费,工资和福利费。
第四十二条每个纳税年度产生的纳税人的业务推广费(包括不通过媒体的广告支出)可以在不超过销售收入5‰的范围内扣除。
一般来说,可以根据合法有效的证明书或证明书扣除“展览费”。
但是,实际上,一些地方税将被纳入“业务推广费”,并在销售收入的5‰之内扣除。有关详细信息,请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税法没有规定会议费的有关内容,但税法对会议费的税前扣除作了相应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方法”:
第52条纳税人因其业务活动而发生的合理差旅费,会议费和董事会费,应能提供法律证据,以证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否则,税前不扣除。
扩展配置文件:
第54条:可以扣除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劳动保护支出。劳动保护支出,是指因工作需要为员工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防护设备,中暑预防和冷却设备的支出。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的资产损失和废料净损失的余额,扣除责任人的赔偿和保险赔偿后的余额,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予以扣除。纳税人不得扣除出售职工住房造成的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税率,按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去扣除的税款和抵免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一个
第二十三条企业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减其在国外支付的下列所得的所得税,信用额度是按照本法规定计算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超出信用额度的部分,您可以使用年度信用额度来抵消未来五年本年度可抵扣的税款余额: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和场所,并获得在中国境外但实际上与机构和场所有联系的应税收入。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