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减少所得税,则必须缴纳。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资金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规定:
1.企业取得的各种金融资金,应当包括在当年企业的总收入中,但国家规定使用本金进行投资和还本付息的除外。 。
2.企业获得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特殊用途的财务资金,被批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收入。
因此,除出口退税外,减少的增值税还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 87号规定了第二条所述的专用非应税金融资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
(1)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支付文件,该文件说明了资金的特殊用途;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综上所述,只有满足特殊目的金融资本要求的增值税免税额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些政策是在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实施后实施的,此处不再重复适用于2008年之前适用于增值税免税的原始公司所得税政策。
1.增值税的免税收入不包括在所得税收入范围内。
2.征收并退还增值税,先收取,然后退还,税收减免包括在营业外收入中,也包括在所得税收入范围内。
3.免税收入是指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从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获得与机构和市场实际相关的股息,奖金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中央财政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政府债券所获得的利息收入。该规定主要鼓励企业购买国债,支持国家建设。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是指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以股票购买的形式向其他居民企业投资以定期获取的居民企业股息,股息等股权投资收益已经由接受投资的居民企业依法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因此被投资的居民企业在被收购时将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该规定主要解决企业双重征税的问题。
(3)在中国设有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股本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为了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国设立机构或地点的非居民公司在获得企业所得税时将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该规定还主要涉及企业的双重征税问题。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获得的非营利组织收入。主要包括来自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及相关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科研机构的收入;以国家规定的价格获得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卫生收入;来自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福利性和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投资收入;来自福利彩票机构发行和销售福利彩票的收入;公立高等学校,中学学校和小学开设培训课程和培训课程,所有收入归学校所有;社会组织取得的各级政府补助收入,以及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收取的会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