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以及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和贫困地区捐款。和中国的国家机关对于救济捐款,允许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的部分扣除公司所得税。
企业向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认可的国家红十字事业捐款,老年服务机构,青年活动场所和农村义务教育的捐款,应从所得税中全额扣除应付。同时,经税务部门审查后,企业和事业单位向中华慈善总会和上海慈善基金会的捐赠也可以在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之前全额扣除。
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属于企业的“非经营支出”部分。在计算下一年的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时,需要进行税收调整,并且这种支出是增加的一部分。这意味着税务部门不会认识到这是公司日常运营成本的一部分,并且不可抵扣。
应付所得税=(利润总额+调整后的部分增加的部分)* 25%
但是,《企业所得税的实施规则》提到,允许企业通过县级以上县级以上社会公益团体或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公益事业捐赠额计算在年利润少于12%应税收入可抵扣。
表示,按照规定,合法用于公益事业捐款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息税前利润的12%(利润总额,即不扣除所得税费用的金额),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不超过总利润的12%的部分不属于增加额的一部分。如果超过,则根据超出部分计入增加额。
这应该更清楚。
公益捐赠只能从公司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不能从个人所得税中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当年利润的12%以内的公益捐赠支出。换句话说,该比例之内的费用可以扣除。
通过向以下社会团体捐款,您可以享受税前全额扣除:
1.中国红十字会
2.中国卫生促进基金会
3.孙业方经济科学基金会
4.中国慈善总会
5.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6.中国是勇敢的基础
7.宋庆龄基金会
8.中国福利协会
10.中国扶贫基金会
11.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
12.中国环境保护基金会
13.中国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
14.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15.中国老龄化企业发展基金会
16.中国中国教育基金会
17.中国绿色基金会
18.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扩展配置文件:
慈善捐款减税的注意事项:
1,收件人单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了公益捐赠的条件:《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所指的公益捐赠是指通过公益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捐赠法》,其部门用于公益捐赠。根据本文的规定,慈善捐赠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受援单位必须是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接附属的组织。如果接收单位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则不得扣除税前。
(2)对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慈善捐赠支出必须在公司所得税的结算和缴纳年度中,并且收受单位由财政,税收和民间团体共同发行。事务部门。相反,它不能在税前扣除。
2.票据的合法性
在减税之前,不可能使用行政机构来结算帐单。取而代之的是提供省级(包括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盖章的公益捐赠票据,并加盖捐赠者的印章,或者由捐赠者盖章。“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用作合法扣除证明。
3.是否是直接捐赠
企业产生的直接捐赠费用会增加税收。例如,公司根据政府的扶贫指导,按照政府的扶贫计划,直接向贫困村,农村家庭,生活困难的城市居民,农村小学,特别是贫困学生捐款。有关部门。尽管此行为具有公共利益性质,但不符合税法对公益捐赠的要求。
公益和救济捐赠支出的标准分类如下:
1.允许按比例减少1.5%
由于金融和保险公司的特殊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和保险公司的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027号)规定:救济捐赠支出可以在不超过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范围内扣除。
2.允许按比例扣除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53号)规定: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机构,社会团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捐赠经国家批准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宣传文化事业。经过税务审核后,纳税人应在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
上述用于促进文化事业的慈善捐款包括:
1.向国家主要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京剧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捐款。
2.向公益图书馆,博物馆,科学技术博物馆,美术馆和革命历史纪念堂的捐赠。
3.捐赠给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
4.对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的非生产性文化中心或大众美术馆所接受的社会福利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的捐款。
第三,允许全额扣除
1.捐赠给红十字会。《关于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会企业捐款的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30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其他社会势力,对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会捐款的捐款,在计算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可全额扣除。
2.捐赠给老年服务机构。《关于老年服务机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97号)规定:2000年10月1日起,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向福利和非营利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这里所说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文化,护理,健身等服务的福利和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疗养院(疗养院),老年人。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包括老年疗养院,康复中心,疗养院)等
3.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款。《关于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捐赠税收政策的贡献的通知》(财税[2001] 103号)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将通过利益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可以从收入额中全额扣除。
这里提到的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农村乡镇(不包括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乡村中小学和政府在现阶段组织的特殊教育和社会力量。学校。向接受农村义务教育的学校和高中捐款的纳税人还享受本通知中规定的所得税前减免政策。
4.向公益青少年活动场所捐款。《关于青少年电子游戏馆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21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暂免参加公益性青少年活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公益性青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筑)捐款,并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