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中的“收取捐赠收入”是指企业从其他企业取得的货币价值,免费的组织或个人资产,非货币资产。
接受捐赠的收入,并根据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25条规定,如果企业交换非货币资产并将商品,财产和劳工服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募集资金,广告,样本,员工福利或利润分配,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视为商品买卖,财产转让或者提供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股权的自由转让,应将B公司视为转让财产,而A公司应根据收到的捐赠收入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