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价转移避税,定价转移避税案例

提问时间:2020-05-19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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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案】辽宁营口市国家税务局对某塑料加工企业缴纳税款和利息2082。7万元(父母注意选择可比公司)进行了反避税调查【反避税案】辽宁营口市税务局加工A胶公司进行反避税调查,返还税款和利息208。2万元(专业人士注意选择可比公司)。这家外国公司有点“奇怪”。中国税务新闻网2017年12月5日胡林霞,崔银飞,本案记者王宏兵报道。在实施反避税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发现,在检查期间,该企业的生产地址有另一家公司,不仅与所涉公司的“同胞”相似,而且与该公司的“同胞”相似。商业。该企业的发现为随后的反避税调查带来了突破。“内外不同”的定价策略一家塑料加工公司是在中国辽宁省营口市成立的一家大型海外公司的子公司。纳税人。该公司成立于1995年4月,业务范围涵盖化妆品,办公用树脂和塑料制品的生产和销售。不久前,营口市国家税务局反避税调查组结合收款管理软件的数据,对某塑料加工公司2005年至2014年10年的财务报表及税收相关数据进行了分析。 。调查发现,公司享受“两免三减”税收优惠政策后,其利润水平出现了异常大幅度的下降,截至2014年累计亏损790万元。经检查人员了解损失,公司财务人员表示,这种情况是由于市场原因,公司生产产品供过于求,为避免销售不合理的风险,公司不得不采取多次降价销售,所以有亏损。但是,检查人员仔细分析了相关帐目,发现公司对公司的年度业务活动存在很多疑问:首先,帐目数据显示,从2005年到2014年,公司的销售收入和销售订单除个别年份外均下降。 。总体而言,存在增长趋势。从这个角度来看,市场对公司产品的需求不像公司员工所说的那样供过于求,并且正处于缓慢的销售状态。其次,检查人员发现,由于销售目标不同,公司同一产品的利润水平差异很大。同年,企业与海外联营公司之间产品交易的毛利率远低于国内外非联营企业。销售毛利率
关联交易的销售毛利率大多低于5%,个别年份的销售毛利率甚至为负。但是,企业在非关联交易中的毛利率超过20%,两者之间的差异巨大。第三,除2006年外,在检查期内剩下的9年时间里,境外关联交易的全部成本收益率(利润率水平的指标,即公司税前利润与全部成本之比)为也为负值,平均约为-10%。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该企业其他无关的国内外交易的完整成本收益率相对较高,但由于海外关联公司的交易指标极低,因此该企业在检查期内的整体成本收益率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除2006年,2013年和2014年外,它们均为负数。结合上述异常现象,检查人员认为,A Plastics Processing Co。,Ltd。主要怀疑是违反定价原则,并通过关联交易将不合理的利润转移给海外母公司。营口市国家税务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对一家塑料加工企业进行反避税转移定价调查。在“积极合作”调整方案的调查开始之初,一家塑料加工有限公司与专案组的调查工作相对不兼容,没有合作,并否认存在避税行为。为此,工作队的工作人员花费了大量时间专注于公司对年度代表性产品销售财务报表和会计数据的检查,并专门选择了交易利润值和相关数据公司和非关联公司在相似的时间段内。信息,制作一个Excel电子表格,然后采访了A Plastic Processing Company的相关负责人。在企业人员税法推广的同时,提出了这些证据。面对检查员提供的企业销售数据和利润信息,企业相关负责人的态度发生了变化,他表示愿意与调查团队合作。一家塑料加工公司聘请了一家国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在整个过程中参与调查。针对专案组指出的企业和境外母公司采用不合理的转让定价和转移利润来规避税收义务的问题,企业积极配合,并向税务机关提出了调整方案: BVD数据库(全球上市公司大型财务数据库,具有详细的公司财务报表和行业分析报告),选择具有相似行业和类似业务的大型企业作为可比较公司,并根据选定公司的“近期全成本增加率”进行整合年,然后选择可比较的中位数数据。地方价值,
最终得出结论,A塑料加工有限公司应将其应纳税所得额从2005年调整至2014年。在弥补上一年的亏损1633。44万元之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161。67万元和2。9962元。万元利息。经过对表现出色的“死者同胞”提出的收入调整计划进行仔细分析后,工作队得出结论,基于BVD数据库选择可比公司是不科学的。首先,BVD数据库中的大多数公司都是上市公司,它们在企业规模和经营状况方面与A Plastics Processing Company完全不同。其次,由于筛选条件和数据完整性的影响,A Plastics Processing Company每年选择的可比公司不同,并且数据不具有连续性和准确性。第三,即使同行公司具有不同的产品类别,不同的生产过程以及获利能力也大不相同,一家塑料加工公司的生产过程和获利能力在行业中也更为突出,因此估计了在BVD数据库中选择的可比公司的中位数全部成本增长率的值不能客观反映A Plastics Processing Company的利润水平。工作队决定继续对公司的运营进行深入的核查。在随后的调查中,检查人员发现,在2012年之前,一家A塑料加工公司-F Plastic Processing Co。,Ltd的生产场地中又有一家企业。检查人员发现该F公司成立于2001年10月。是一般纳税人,其生产和经营与A塑料加工公司基本相同,也是一家海外母公司的子公司。从2005年到2012年,与A塑料加工公司相比,F公司同期的业务(无论是关联交易还是非关联交易)的盈利能力均稳定增长,但在2012年12月,该公司由A Plastics处理。公司吸收并合并。在对A Plastics Processing Company和F Company的财务报表和帐户数据进行比较和分析之后,项目团队发现,在2005-2012年期间,F Company的销售额的毛利率在大多数年份中为20%至35%,除了完整的成本加费率。一年之外,两者均高于20%,均高于同期A Plastics Processing Company的类似数据。工作队认为这是非常不正常的。即使两家公司的主要销售目标和销售链接不同,A-塑料加工公司相关出口产品的整体成本增长率也很低。工作队认为
地址相同,车间共享,原材料,产品和生产过程基本相同。作为一家“同胞”企业,尽管两家企业之间存在一些关联交易,但没有转移利润的问题。因此,选择F公司同期总成本增长率指标作为衡量和计算A塑料加工公司海外关联销售利润水平的参数更为客观合理。根据这一想法,工作队逐年计算出F公司的全价加价率,并获得9。73%的公司全价加价率的平均值,作为计算的参考值,从而得到A胶。正常标准下的加工公司与海外母公司的关联交易的收入数据。根据该可比方法,检查人员计算得出,在检查期间,一家塑料加工公司调整了应纳税所得额,以弥补上年的亏损1633。44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总额和利息20。827元。万元,与企业的计算计划相比。缴纳税款和利息621。36万元。不可辩驳的治疗结论是基于深入研究和仔细计算得出的。专案组确认,2005-2014年,一家塑料加工公司通过不合理的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将利润转移给境外母公司避税,涉及企业收入1。01亿元。元。营口市国家税务局依法向企业发布了《特别税收调查结论通知》,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1亿元。企业上年弥补亏损1634。44万元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利息合计208。27万元。 A塑料加工有限公司在收到税务机关的《特殊税务调查结论通知》后,认可了专案组的初步证据收集工作,但税务机关将F视为可比企业,并最终计算得出企业需要多缴纳所得税和利息结果6,213。6万元表示不同意。企业认为,税务机关应早日采用企业提出的企业所得税及利息共计1465。89万元的偿还方案。对此,工作队在辽宁省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司和辽宁省税务局反避税专家组的指导下,反驳了企业的不同意见,并明确解释了税收决定。当局:首先,F公司和被调查企业都是在中国设立的外国母公司的子公司。两家公司共用一家工厂,它们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生产工艺都相同,原料和产品基本相同。其次,尽管两家公司是有关联的,但关联方的交易量很小。
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存在利润转移的问题。第三,与BVD数据库中选择的大型跨国公司相比,F公司在业务相似性和数据连续性方面更为现实和客观。它更接近A塑料加工公司的实际情况,更适合作为可比较公司进行计算。其结论也更加科学合理。经过多轮采访,由于税务机关的计算依据和方法是无可辩驳的,其结果是客观而真实的。最后,一家塑料加工有限公司批准了营口市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调整方案。上缴税金和利息2087。25元。点评:着眼于“可比性”,坚持“牛鼻”辽宁省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贺莉,这是外资企业通过不合理的转让定价避税的典型案例。涉及的企业是由一家海外母公司在中国建立的制造企业。在生产和运营过程中,它向母公司出售价格不合理的产品,并转移利润以避税。其业务方法和避税方法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代表性。如何选择更加客观,科学的可比数据进行计算,核实企业的实际收入,并对涉嫌通过不合理定价避税的企业实施专项税收调整,是反避税工作的重点之一。也很难。该案圆满结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专案组准确地客观选择了可比对象,科学地选择了企业可比数据进行计算,最终合理确定了检查期间企业的真实收入。在涉案公司积极提交调整计划后,调查人员发现,涉案公司在BVD数据库中选择的可比数据与企业的实际情况有很大差异。计划的结果未反映企业的实际收入,因此该计划被拒绝。在随后的调查中,调查人员发现,由所涉公司合并的F公司具有“可比”的优势:不仅在相同的生产地址,而且在原材料,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等许多方面,成品,市场条件等相似。正是由于正确选择了F公司作为可比较公司进行计算,工作队才获得了该公司收入验证的结果,并据此做出了特别的税收调整决定。最后,由于计算结果是科学,客观,没有依据的反驳的合理性,涉案企业无话可说,并批准了税务机关的调整方案,使2000万以上人民币的税金可以顺利地放入仓库。可以说,本案的成功侦查,
这也为国家税务机关的反避税工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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