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不能让卖方的牟利目的成功。 3。学区住房。学区的资格标准必须明确:“一切都适合儿童”。 “学区住房”是真正的学区住房吗?必须以多种方式进行验证,包括验证具体政策,例如在学校定居和与相关部门划分学区。是否使用准入索引以及使用该索引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在某些情况下,房屋卖方的孩子实际上占据了入学率,但是房屋卖方可能未必会清楚地告诉您,这可能会在以后影响孩子的入学问题。因此,出于保险目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迁徙时间,入学指标是否被占用,职业入学指标是否影响子女入学,如何承担违法责任。合同很重要。相信卖方的口头承诺并不容易。 “诚实是宝贵的,利润可以被丢弃。” 4。签订“阴阳合同”时,需要仔细的“阴阳合同”,即一阴一阳,即两份合同,一公一私,用途各异。通常有两种操作方式:第一种:房屋销售合同中提交给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房屋价格低于房屋的实际交易价格,从而达到了少交税的目的。第二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的房屋销售合同中规定的房屋价格高于房屋的实际交易价格,以达到向银行申请更多抵押贷款的目的,或者用于解决预付定金的问题,或用于放贷,赚取利息。实际上,这两种交易行为的风险很大。对于第一种类型:对于卖方,买方可以要求少付房款。此外,“阴阳合同”的避税和逃税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税收管理规定。经调查,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其性质和后果,处以罚款,拘留和其他行政处罚。如果金额很大,就不会排除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关于第二种:对于买方,卖方可以要求为房屋支付更多费用。此外,这种行为还破坏了国家的财务管理秩序。通过签订欺诈性贷款合同,就不能排除构成犯罪的可能性。第五,经济适用房的出售必须谨慎。经济适用房相对便宜,但根据规定,上市和交易需要5年的时间。因此,为了提前锁定房屋,一些购房者会提前与卖方签订房屋销售合同。但是这种风险确实很大。 《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五年后,根据房屋市场的评估价格(作为转让的基本价格)与原始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支付收入的50%。个人不得在不支付政府收入的情况下私下转让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的实质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因此,提前购买和出售经济适用房等于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损害所有其他低收入人群的合法权益,并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事先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无效,五年内,有关部门将不办理房屋转让手续。由于合同无效,因此如果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后来上涨,卖方可能不会再出售它。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您按照第2条所述的方式扣押房屋,也不能强迫卖方将其卖给您,因为买卖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适用房合同是无效的。简而言之,要谨慎行事,在合同规模上写清楚明确的内容,不要违反法律或法规!不要“丢掉妻子,打败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