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增加伪的反避税条款,个税改革之反避税条款

提问时间:2020-05-16 23:17
共1个精选答案
1 2020-05-16 23:17
最佳答案

新税法通过后,起步价为每月5,000元,同时还发布了针对税收的特殊附加减免政策!包括儿童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等。特殊附加扣除相关扣除方法现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正在征求公众意见!从10月20日起,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有关部门制定的“个人所得税特别补充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开始了为期两周的公开征求意见。上市。 ,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交评论: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站为:意见征集系统首页)。2,通过邮件发送评论至:北京市海淀区羊房店西路6号。 5所得税科(邮政编码),并在信封上写上“建议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特殊附加扣除的建议”,因此,“对个人所得税特殊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这次发布了吗?01 1临时措施的实施将于2019年1月1日在经过公众咨询后依法实施。2会有所调整。根据临时措施的规定,特殊附加扣除标准为并非一成不变,并会随着教育,住房,医疗和其他民生支出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并在适当时候进行了调整。税法授权国务院制定确定特殊额外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并将其报告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还可以享受特殊的补充扣除,用于子女的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老年人的抚养费。每名儿童每年的固定标准扣除额为12,000元人民币(每月1,000元人民币);在规定的期间内,纳税人的继续教育支出,可按固定汇率每年3,600元或4,800元扣除。 02重大医疗费用纳税人纳税年度自筹医疗费用超过15000元的部分,可以在6万元/年以内扣除。
扣除标准为每月1000元;根据纳税人租房的城市,房屋租金每月固定地扣除800元到1200元。 04抚养60岁以上老人(含)的纳税人,扣除标准为每月2,000元,其中仅子女扣除为每人每月2,000元。扣除2000元,与子女同住。 4实施特殊附加扣除后如何计算货币新税法已实施了最新的“税点”和税率。特别额外扣除将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什么是特别额外扣除?它是指在计算综合收入的应纳税额时,除了特殊扣除额(例如门槛和“三险一金”)外,还允许其他扣除额,例如子女的教育费用和其他六项费用。这是中国首次在个人税制中引入特殊附加扣除的概念,也被普遍认为是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重要一步。明年新税法实施后,个人所得税折算成月收入的计算方法为: 02根据新修订的个人税法,计算出未来应纳税所得额,除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和“三险一金”等特殊扣除外,还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认真的医疗护理,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用于抚养老人的特殊额外扣除。子女的教育每个子女的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支出每年固定扣除12,000元-意见草案草稿规定:纳税人子女的学前教育相关支出教育和学历教育按每个孩子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它的。儿童的教育特殊补充扣除额应由儿童的父母和其他法定监护人扣除。父母双方每个孩子每月可以扣除500元,或者一位父母每个孩子每月可以扣除1000元。为了扩大减税的范围,扣除范围还包括儿童的私人教育和国外教育的实际支出。对于第二胎家庭,扣除额也将增加一倍。继续教育每人扣除固定费用3600元至4800元-意见草案草案规定:纳税人的学历继续教育支出,
在取得有关证明的当年,每年减除3600元。继续教育的概念相对广泛。未包括在职业目录中的一些个人爱好和培训与职业技能没有高度关联,并且暂时不包括在此扣除范围内。据悉,为减少收缴和管理的难度,按证书的定额扣除非学位继续教育。个人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中医疗费用超过15000元的部分,按每年6万元的限额扣除:纳税人负担社会医疗费用的1。5%以上一个纳税年度内的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根据严重的医疗费用,可以支付10000元的医疗费用。首次购房贷款的利息按每年1。2万元的标准利率扣除-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或其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购买个人住房贷款,为其购买住房。伴侣。贷款还款期间,可以按每年1。2万元的标准扣除。在夫妻之间达成协议后,其中之一可以选择由其中之一扣除。目前,商业银行贷款的平均月利息约为1025元至1189元。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扣除标准,每月为1000元。采用固定额扣减代替限额内扣减,主要考虑贷款利息支出的月度变化。如果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扣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需要每月进行调整,这将大大增加双方的负担。此外,几年间住房贷款的利息支付不均。房屋租金对于没有房屋的人,每年以9600元至14400元的标准费率扣除-征求意见稿指出:纳税人及其配偶的主要住房中没有房屋。工作城市,但租金发生在主要工作城市。可以按照以下标准扣除租金费用:出租房屋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4000元人民币(每月1200元人民币)。除以上城市外,市辖内户籍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其他户籍人口在100万以下的城市。市辖区,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是根据房屋租赁合同扣除的。根据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和房租专项扣除。
可以按照以下标准扣除:如果纳税人是独生子女,则固定扣除额按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如果纳税人是一个非独生子女,则每年应与其兄弟姊妹分担24,000元的扣除额。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老人的孩子过世了,他们的孙子和孙子实际上承担着老人的抚养义务,他们也可以得到抚养老人的扣除。 03会计假设李是独生子,儿子在上小学,父母已经超过60岁,他没有在北京买房或租房,他正在就读研究生课程,并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和房屋租金4。为支持老年人而额外扣除的四项。假设李的月工资为2万元,不考虑“三险一金”,税改前的基本扣除额为每月3500元,应纳税额为3120元。今年10月第1天后获得的工资,是根据每月5,000元的基本扣除额和调整后的税率表计算的。缴纳个人税1,590元,税负减少近50%。在此基础上,2019年1月1日以后领取工资,享受特殊减免后,包括儿童教育特殊减免1000元,继续教育特殊减免400元,房租特殊减免1200元,特殊扶助老人扣除2000元,共扣除4600元。然后,李的每月应纳税额减少到830元,比支付特殊补充扣除额之前少了760元,税负减少了47。80%;与2018年10月1日之前的每月3500元相比,从基本费用标准扣除中扣除的税款减少了2290元,减轻了税负73。40%。 04当前正在实施的法规共有48条,修订的草案有48条,以供参考。其中修改25条,删除19条,新增19条,主要修改以下内容:将居民个人的时间判断标准从一年调整为183天。为了吸引海外人才,现行的实施条例规定,对于构成居民纳税人不足五年的无居民个人,其来自国外的,未由中国企业和个人支付的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收入。从居民的第六年开始,
为了维持政策的稳定性,此次修订对上述政策进行了调整,规定没有在中国居住的个人,连续五年或五年以内构成居民纳税人,但只有一个人在此期间出发超过30天。外国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只能在中国境内企业和个人缴纳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构成居民纳税人,为期五年,五年内单次离境不超过30天。自第六年起,如果在中国的总居住日达到183天,则应对来自中国境外的所有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4条)。 2扩大来自中国的收入范围为了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很明显,与业务活动有关的收入是通过在中国开展业务活动以及通过对中国企业投资形成的股权资产进行转让而获得的。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收入,以及由单位和个人支付或承担的手稿收入和意外收入,均来自中国境内;同时,考虑到当前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可能有必要对收入范围进行调整,以使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可以调整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范围(第三条)。 )。 3扩大应纳税所得额范围2000年,国务院决定不对个人独资和合伙制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仅对其所有者和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收入包括在营业收入中,同时,根据新税法的规定,通过个体承包,租赁,分包和转租获得的收入也包括在营业收入中(第6条)。另外,考虑到现行政策规定,生产经营收入每年减少42000元,新税法将个人综合收入的基本扣除标准提高到每年6万元。个体工商户,合伙人和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的营业收入,扣除6万元的费用,特殊扣除和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后的所得,为第十五条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政策联系起来,阐明个人非货币资产的交换以及财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投资等的使用,
应将其视为财产转让,转让人应根据“财产转让收入”征税(第16条)。新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综合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从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额中扣除。条例规定了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额,包括依法个人缴纳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递延税项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其他可以由国务院第十三条扣除的项目。 ,第1段)。 。为了澄清国内外综合收益和营业收入的计算,规定应将个人从国内外获得的综合收益和营业收入结合起来,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第22条)。外国个人所得信用额度的计算方法应继续按国家(地区)进行计算,不得分开,同时,财税机关可以调整信用额度的计算方法(第二十三条)。 4添加反避税条款新税法增加了反避税条款。实施条例借鉴了企业所得税法的成熟经验,完善了反避税条例,明确了相关概念和判断标准。首先是澄清关联方概念,关联关系,独立交易原则,受控制的外国企业,明显的实际税负和合理的商业目的的含义和标准(第25至27条); 2阐明税收调整利息的计算方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澄清税收调整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第二十九条)。 5完善税收征收管理规定。考虑到目前从个人取得收入的形式和渠道比较复杂,执行条例规定,国务院税务部门可以指定掌握所得信息并控制所得过程的单位为个人。扣缴义务人(第32条第4款))。 。明确指出,个人应根据纳税人身份证号码的真实姓名进行纳税。没有中国公民编号的个人,税务机关应首次将纳税人的身份证号码分配给纳税人。需要说明的是,个人首次获得应纳税所得额或首次办理纳税申报表时,应如实向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第32条)。 。显然,对于获得了两项以上的综合收入,或从劳务,手稿和特许权使用费中获得收入的个人,应在扣除特殊扣除(“三险一金”)后通过结算来解决(第3条)。 33)。
如果可以在每日预付款链接中支付所有税款,则无需进行结算。为了阐明特殊额外扣除的处理方法,获得工资和薪金收入的纳税人可以提供在扣缴和扣缴时由扣缴义务人处理的信息;获得劳务收入,手稿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纳税人应在结帐时处理(第36条)。显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国务院税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保管与税收有关的材料(第四十一条)。需要说明的是,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对纳税人提供的特殊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如果纳税人在结算期结束前发现纳税人提交的信息不正确,则税务机关会命令纳税人更正并在付款期结束前一年结清结算,如果上述情况如下:再次发现上述问题时,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第四十二条)。 。需要说明的是,公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特殊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居住地和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参与特殊特殊扣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税务机关核实与特殊特殊扣除有关的信息(本条44)。 0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修订稿》)第1条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的。第二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在中国境内居住”,是指由于户籍,家庭和经济利益的关系在中国的惯常住所; “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收入”分别是指来自中国境内的收入和来自境外的收入。在中国的居留时间根据在中国的居留时间计算。第三条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下列收入,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
第四条在中国没有住所的人,在中国累计居住了183天,连续五年以下累计,或者在五年内完成一次单次离境超过30天,这些人是来自国外的中国所得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只能缴纳中国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居民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连续五年在中国居住了183年以上的纳税人,并且从第六年开始,如果五年内没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则从第六年开始达到183天的,应当对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有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五条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90天居住或累积的个人,其从中国取得的收入应由海外雇主支付,而不由中国境内的雇主机构支付。3。网站负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各项个人收入的范围:(一)工资和薪金收入,是指个人为获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工资增长,劳动股利和津贴而设的就业或就业,与就业或就业有关的补贴和其他收入; (2)劳动报酬收入,是指从事劳动服务的个人所获得的收入,包括设计,装修,安装,制图,测试,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演讲收入,新闻,广播,翻译,手稿,书法,绘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表演,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理服务和其他劳务服务手稿收入是指个人为取得的收入以书籍,报纸和期刊的形式出版或出版其作品; (四)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特许权的个人,从使用权中取得的收入。通过提供版权使用权获得的收入不包括来自薪酬的收入; (五)营业收入是指:(一)个人通过在中国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收入; 2。个人依法取得许可,
指拥有债权,权益等的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和股利收入。(7)财产租赁收入是指出租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车辆和轮船以及其他性质;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证券,股权,合伙财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辆,船舶以及其他财产所得的收入; (9)偶然收入是指个人收入的奖励,奖金,奖金和其他偶然收入。个人取得的收入难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第七条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八条个人收入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经济利益形式。如果是实物收入,应根据所得凭证上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实物凭证或者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所得是有价证券,则应根据票面价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收入是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税收入应参照市场价格确定。第九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条第二款所指的国债利息,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的个人所赚取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所得的利息。第十条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是指依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和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和津贴。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支付困难,或者向困难个人支付工会经费的生活补助;所谓救济,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个人的生活补助。第十二条各国使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款所述的有关法律予以免税。法,
第十三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扣除,包括按照国家规定个人支付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按照国家规定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纳税延长商业养老保险支出及其他可以国务院规定扣除的项目。依法确定的特殊扣除,特殊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应以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准。如果扣减未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完成,则扣减将不会在以后的年度结转。第十四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条第三款所称“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的直接支出和分配。商业活动成本中包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造成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损失和损坏,报废,财产转移的损失,坏账的损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例如自然灾害和其他损失。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税收信息,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其应纳税所得额。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的所有人,个体所有人的投资者,合伙人的合伙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分别来自个体工商户,独资,合伙企业等。生产和经营活动所得的收入,扣除费用后的余额60,000元,专项扣除和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六条个人交换非货币性资产,将其用于捐赠,偿还债务,赞助,投资等,视为转移财产,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视为财税国务院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的财产的原价,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证券,购买价款以及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购买时的规定; (2)房地产是建筑成本或购建价等相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
它是购买价格,运输费,安装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其他财产,其财产的原始价值,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证明,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财产的原值。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款第六项第一款所称合理支出,是指出售财产时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第十八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四款和第六款第六条所称每次,应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财产租赁收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2)利息,股利和股利的收益,是根据支付利息,股利和股利时的收益确定的; (三)从每笔收入中获得一次偶然收入; (四)非居民个人提供的劳务报酬收入,稿件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属于一次性收入,一次取得;对于同一项目的连续收入,一个月内可获得收入。第十九条财产转让所得,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确定。第二十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从同一个项目中共同取得收入的,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扣除费用后,计算和支付每个人的收入。第二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捐赠教育,扶贫,扶贫和其他慈善事业”,是指个人将收入用于教育,扶贫,慈善捐赠等。慈善事业;术语“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扣除捐赠前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二条居民个人从境内外取得的综合收益或营业收入,应当分别计税。从该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收入,应分别计税。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遭受境外商业组织损失的情况下,不得抵销境内商业组织的利润。第二十三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在国外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指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法律缴纳和实际缴纳。或获得收入的地区税额;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来自一个国家(地区)的信用额度是该国家/地区的综合收入信用额度,营业收入信用额度和其他收入项信用额度之和。其中:(1)来自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收益的信用额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本条例计算的中国境内综合收益和境外综合收益,应纳税所得额为综合收益的应纳税总额×国家(地区)收入收入÷中国境内外收入总收入; (2)来自某国家(地区)的营业收入的信用额度=在中国境内外的营业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本条例计算的营业收入征税。总额×营业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国家(地区)的收入÷来自中国境内外的营业收入的应税收入; (3)以国家(地区)为来源的其他收入项目的信用额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出的国家(地区)内其他收入项目的应纳税额。居住在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居民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低于依照前款计算的该国家或地区的信用额度,应当在中国缴纳其税款的差额;如果超过该国家或地区的信用额度,则不应从当前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超出部分,但可以从下一纳税年度中该国家或地区的信用额度余额中扣除。扣除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第二十四条申请在国外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抵免额的居民,应当提供由外国税务机关开具该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第二十五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八条第一款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个人具有下列其中一种关联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姐妹,其他抚养关系,维护和支持; (二)直接或间接控制资本,经营,购买和销售; (三)其他经济利益。前款第一款与个人之间有关联的个人与前款第二和第三款有关联的情况下,另一个人与企业或其他组织构成关联方。 《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第1款所指的独立交易原则是指与交易无关的各方,
第二十六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八款第一项“控制”一词的含义是:(一)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分别持有外国企业有表决权的股份的百分之十以上;共同持有外国企业50%以上的股份; (2)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的股权比例不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买和销售方面构成对外国企业的实质控制。 《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第8款第2项所述的实际税负明显较低,这意味着实际税负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的50%。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个人或居民企业可以提供信息证明其控制的企业符合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可以免税。第二十七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八条第一款所称“不合理的商业目的”,是指减少,免征或者延迟交纳税款的主要目的。第二十八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在纳税最后一日宣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税收所属的年份,再加上5个百分点。从有效期后的第二天到纳税期限的末尾,每天将增加额外的费用。如果纳税人在缴税期限之前缴纳税款,则应加利息直至缴税日。个人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并与税务机关配合补征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第二十九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税收调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缴纳应纳税额,及时缴纳保证金并作专门备案时,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前款所称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汇款支付,转移支付以及证券,实物和其他形式的支付。第三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款所指的全部雇员的全部扣缴声明,是指扣缴义务人在预提所得税的有关信息,下达金额的下个月内将有薪个人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已付收入,扣除额和金额,预扣税额的具体金额和总额,以及其他与税收相关的信息。第三十二条个人应当按照纳税人识别号的实名纳税。个人首次获得应纳税所得额或首次申请纳税申报时,
更改了以上信息的个人应向预扣代理人或税务机关报告。没有中国公民编号的个人,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提交与税务有关的信息,并由税务机关提供其纳税人识别号。国务院税务部门可以指定代扣代缴人,代扣代收人,代扣代收人保存收入信息,并控制收入的取得过程。第三十三条综合收入的征收和征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其中包括下列情形:(一)在两个以上地方取得综合收入,综合收益年收入减去专项扣除余额超过6万元; (二)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中的一项或多项,合并年收入减特别抵扣额六万元以上的; (3)预付税额低于纳税年度内的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需要退税,则应进行和解并宣布退税。要申报退税,应提供在中国开设的银行帐户。结算和结算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部门制定。第三十四条居民因移民而取消中国户籍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下列事项:(一)注销户籍当年的综合收入以及营业收入的结算和支付; (二)户籍注销年度的其他收入纳税情况; (3)上一年的欠款。第三十五条纳税人应当办理纳税申报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行政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部门制定。第三十六条居民个人取得工资或薪金收入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特别附加扣除信息,代扣所得税代扣代缴。如果纳税人同时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方获得工资和薪金,并且扣缴义务人处理特殊的额外扣除,则纳税人只能选择扣除相同的特殊额外扣除项目之一。获得劳务收入,手稿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居民个人,应在最终结算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并支付额外的特殊抵扣。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暂时不能确定为居民个人或者非居民个人的,应当按照该非居民个人的名义纳税。如果纳税人在年底被确定为居民个人,则应按照规定解决。
税务机关不得通过定期配额,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结清。第四十条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扣留的个人信息,收入,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进行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如果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国务院税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保管涉税资料。第四十二条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特殊附加扣除信息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如果纳税人在结算期末之前发现纳税人提交的信息不真实,则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如果在当年结算期末仍再次发现上述问题,将根据情况对纳税人进行处罚并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纪律处分。第四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一)税务机关将纳税申报单或者纳税人提供的用于结算和支付的信息核实为虚假信息,拒绝。予以纠正; (2)退还税款是在法定最终结算期结束后宣布的。退税不予批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纳税人申报退税的,税务机关尚未收到退税款,但经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没有过错后,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四十四条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或者协助核销有关特殊附加信息:(一)公安,人民银行,财务监督管理,教育,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医疗保障等部门有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聘用或者雇用纳税人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惯常居住地,户口所在地;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关的扣除信息。
第四十五条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申报或代扣代缴的上个月最后一天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年底后结算的,每月,每季度或每季度预付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收入将不予重新换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上一纳税年度为基础,将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的中间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第四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并填写每月收入退还函并发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收入申报表办理将仓库退回指定银行的程序。第四十七条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预扣个人所得税报告,个人所得税支付凭证的格式,由国务院税务部门统一制定。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每年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新华网,成都地方财物,苏州地方财物,部分图片出自Shutu。com。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