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款的税收筹划,以房地产对外投资的税收筹划

提问时间:2020-03-13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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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13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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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物抵债时怎样进行税收筹划

纳税筹划的题目

根据中国现行税法,如果当年在国外一个国家(地区)中的企业所支付的间接税额低于该国家(地区)的计算信用额度,则应使用该税额作为海外所得税抵免。该金额实际上是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扣除的;超过信用额度的,以该信用额度作为当年的境外所得税抵免额,超过信用额度的余额自次年起连续五年支付。年内,扣除当年可抵扣税款后的余额将用作抵免额。

针对此问题,请在A国缴纳20%的所得税,然后返回缴纳5%的所得税。实际税后利润为750,000;在B国,所得税为30%。税后利润为700,000。超过30万人民币的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税额将在以后年度抵扣后,使用年度可抵扣额度抵减抵销当年的可抵扣额,以及超出5的部分一年期间将不会被抵消。如果选择B国,则不仅需要占用30元的资金(比税率高25%的税),而且这部分税将来可能无法抵销。因此,从税收的角度来看,应该选择A国。

房产税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房产税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财产税的计算方法

在进行税收筹划之前,您必须首先了解如何征收财产税以及如何计算财产税。财产税的计算方法分为从价税和租金税。

其中,从价税基为:

1.根据财产的原始价值减去10%-30%的残值;

2.不论其会计方式如何计算,财产的原始价值均应包括土地价格,包括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价格,以及土地开发成本;

3.在扣除10%-30%的独立地下建筑物之前,确定房产的原始价值;

(1)如果地下建筑物用于工业用途,则将房屋原始价格的50%-60%用作应税财产的原始价值;

(2)如果地下建筑物用于商业或其他目的,则房屋原始价格的70%-80%为应税财产的原始价值。

4.具体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为10%-30%。

的公式为:应税金额=应税财产的原始价值*(1-原值扣除率)* 1.2%

收取租金的税基:

1.租金收入

2.如果使用劳动收入或其他补偿形式支付租金收入,则应根据当地同类财产的租金水平确定;

3.个人租房并收取4%的房地产税;

4.租赁的地下建筑按照相关规定对租赁的地上建筑征税。

房地产税税收筹划分析

从税率开始。

从价税和租金引起的税率不一致。税率差异导致的税收筹划空间为:

(原始房价+土地)*(1-原始值扣除率)* 1.2%=租金收入* 12%

也就是说,从价征税和租金征税的临界点是(原始房价+土地)*(1-原值扣除率)=租金收入* 10倍。

当(原始房价+土地)*(1原始价值扣除率)>租金收入的10倍时,租金应支付的房地产税要少一些;

当(原始房价+土地)*(1-原始价值扣除率)<10倍于租金收入时,减去自用房地产税。

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向关联公司进行房地产租赁,以使他们有资格征收税款并增加收入。

以房产抵债如何税收筹划

企业A是位于市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资金不足,欠B建设公司100万元建设资金。后来,双方达成协议,以一套商品房偿还债务。A公司用于偿还债务的房地产账面成本为80万元,市场价格为120万元。

“用住房偿还债务”是指企业用完工的房地产还清债务,例如购买和建设资金。房地产开发公司通常没有钱偿还并用自己的房子还清欠款,这很普遍。根据税法规定,用于清偿债务的房屋应视为销售,因为房屋所有权已发生变化。由于作为一项业务本身的销售在会计方面并不等同于一般的销售会计,并且债务双方均应按照税法缴纳税款,因此,对于“用房屋偿还债务”,纳税人应注意主张,债务人之间会计和税务处理上的差异。

房地产公司的“债务清算”业务(作为销售会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房子还清债务”的行为是债务重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二号-债务重组的会计准则》及其适用准则,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的,债务人应当确认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转移的非流动资产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作为营业外收入。已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视为已转让资产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债务人使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当视同销售,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益》的规定,以公允价值确认收益。费用应结转。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其开发产品偿还债务的,在协议生效或商品房所有权转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销售收入将根据商品房的公允价值确认,120万元记入“主营业务收入”帐户,商品房公允价值与冲抵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予以确认。作为债务重组收益,并从“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账户20万元;同时结转商品房费用,借记“主营业务费用”科目80万元,贷记“开发产品”科目80万元。

债务人应付税款

营业税和附加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债务营业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号)规定,无论单位与个人之间如何协商,单位或个人均可使用住房偿还有关债务。 (或多方),法院仍裁定房屋所有权已转让,原始房主也获得了经济利益(债务减少)。因此,单位或个人使用房屋或其他不动产偿还有关债务的行为,应当以“买卖“不动产”税项需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详细的执行条例将营业额的应税营业额视为纳税人的应税劳务,无形资产的转让或不动产的销售,以全价计入价款,并计入其他价款。派对。当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以低得多的价格出售不动产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以下顺序核实其营业额:1.纳税人在纳税中提供的类似应税服务。当月或核实已售类似房地产的平均价格; (二)根据纳税人最近一期出售的同类应税劳务或类似房地产的平均价格; 3.确认纳税价值=运营或工程成本×(1 +成本利润)税率)÷(1-营业税率)。即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纳营业税120×5%= 6(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缴纳6×7%= 0.42(万元),应缴纳教育费6×3%= 0.18(万元)。

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条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使用为员工福利,奖励和外国投资而开发的产品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清算债务,交换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视为房地产销售,其收入按照以下方法和顺序确认:1.根据同一地区的公司2.确定当年出售的类似房地产的平均价格。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年当地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公司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交换非货币性资产,并使用商品,财产或劳务进行捐赠,偿还债务,赞助,募集资金,广告,标本,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视为商品买卖,财产转让或提供劳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应当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激励措施,外国投资和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债务清算,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应视为销售,开发产品的所有权或使用该产品的权利时应确认收入(或利润)已转让,或获得了实际的权益实施。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1)由公司近期或当月同类开发产品的销售价格确定; (二)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产品的公允市场价值确定的;)根据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62号),根据产权转让文件,对商品房销售合同征收印花税。 。即,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为120×0.05%= 0.06(万元)。

债权人应付的税款

印花税。基准与印花税项目相同,适用于合同双方的税率相同。即,建设公司B应缴纳的印花税为120×0.05%= 0.06(万元)。

契税。根据《契据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和房屋所有权作为契据纳税人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建筑公司B通过债务清算的方式取得房屋的是持票人,应为契税的纳税人。也就是说,建筑公司B应按120×5%= 6(万元)缴纳契税。

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一)新建商品房的购买应按实际价房屋交付后一个月起征收遗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现有房屋,自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出具房屋所有权证之月起,征收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租赁和租赁房地产,自房地产租赁或租赁后的第二个月起征收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86号)规定,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或者转让取得的,受让人城市土地使用税从合同约定出让土地之月起支付;合同未约定土地出让时间的,受让方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可以看出,建设公司B应当自取得债务清算房之日起宣告缴纳房地产税,并自交割土地之日起次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债务清算合同。城市土地使用税将从下个月开始支付。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建筑公司B转售应收债务的房地产,它还将根据该税额计算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