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的净现值不会随着税率的增加而增加。
加速科学折旧:
加速折旧方法基于效用递减,即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随着使用寿命的缩短而逐渐降低。
1.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75号),加快了固定资产的完善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内容如下:
用于生物制药,专用设备制造,铁路,船舶,航空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仪器制造,信息传输,软件和6各个行业的企业,在2014年1月1日之后新购买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
对以上六个行业的小型低利润企业,允许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置的研发,生产和经营性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下。计入当前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按年计算折旧;单价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期限,也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2. 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买的用于研究开发的所有行业和企业,其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并计入当期费用。扣除金额后,折旧不再以年为单位;单价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期限,也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于所有单位资产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当期已计入的一次性费用,不再计提折旧。每年。
其次,一些新购买的资产可以享受新政策的折旧
。六大行业在2014年1月1日之后购买的新行业(包括自建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期间或加速折旧方法。对于2014年1月1日以后新开发的用于研究和开发的仪器设备,其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行业所有单位,均可以在当期费用中扣除,并在当期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折旧以年为单位单独计算;单价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期限,也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新购买的固定资产是在2014年1月1日之后购买的,之后将投入使用。设备的购买时间应以设备发票的发布时间为准。如果设备是通过分期付款或信用销售获得的,则以设备到达的时间为准。可以通过参考会计折旧时间来确定使用时间。对于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购买时间应以建设项目最终确定的时间为基础。
“新购买固定资产”不等同于“新购买固定资产”。 “通知”和“公告”中“新购买”中的“新”一词仅与购买的原始固定资产不同。不需要购买新的固定资产,即“新购买”包括企业。 2014年以后购买的固定资产。同时,“公告”中的“购买”是指:以货币购买的固定资产和自己建造的固定资产。考虑到用于固定资产建设的材料是实际购买的,自建固定资产也被视为“已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