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转让需要交个人所得税-限售股转让要交个人所得税么

提问时间:2020-05-08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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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8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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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九种情形须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所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城市,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上海和上海的财政部门(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个人转让的税收政策,并加强税收的征收和管理,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限制性转让股份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印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67号)的有关规定,关于个人转让限制性销售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性问题的补充通知如下:

1.本通知中提及的限制性股票包括:

(1)财税[2009] 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制性股票;

(2)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转让的无限制限制性股份;

(3)个人为依法继承或分割家庭财产而获得的限制性股票;

(4)从代理机构股份转让系统转移到主板市场(或SME板,GEM市场)的个人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5)合并和收购上市公司期间,合并公司最初由个人持有并从合并公司的限制性股票转换而来的股份;

(6)在上市公司拆分期间,将个人的分割后公司股份转换为受限公司的受限股份;

(VII)其他限制性股票。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和第10条的规定,个人转让限制性股票或其他具有转让限制性股票实质性的交易,获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解除禁令前多次转让限制性股票的,转让人应当对每次转让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下列情形的,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制性股票;

(2)供认购或购买供个人使用的限制性股票的个人开放式指数基金(ETF)股份;

(3)个人限制性股份须要约收购;

(4)个人行使现金期权将受限制的股份转让给提供现金期权的第三方;

(5)通过个人协议转让限制性股票;

(6)个人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已由司法系统扣除;

(7)由于合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个人转让了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权;

(8)偿还大股东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9)具有转让本质的其他情况。

3.应税收入的计算

(1)个人转让第一条规定的限制性股票,并在证券机构的技术和机构准备工作完成前,将与该限制性股票相对应的公司上市,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09] 167号该文件第5条第(1)款应予执行;技术机构准备就绪后,证券市场上市的,应按照财税[2009] 167号文件第5条第(2)款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如果个人在第二条第(1),(2),(3),(4)的情况下发生,并且预扣税是由证券机构进行的,则应计算预扣税税收应按照财政税[2009]文件167规定了实施。当纳税人宣布清算时,实际转移收入是根据以下原则计算的:

转让收入的第2条第(1)款是根据股份在转让日的实际转让价格计算的。证券公司预扣税金时,佣金支出是根据证券管理机构规定的行业最高佣金率计算的;转让收入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通过认购ETF股份转让了限制性股份,则股份应当根据股份转让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股份的收盘价在紧接认购日之前的交易日计算;第2条第(3)款的转让收入按要约价计算;第2条第(4)款的转移收入按实际行使价计算。

(3)如果个人已经出现在第(5),(6),(7)和(8)条中,并且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则转移收入应根据以下内容计算:原则:

第2条第(5)款是根据实际转让收入计算的,如果转让价格明显较低且没有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该股票的收盘价协议签署日期之前的前一个交易日,或核实其转让收入的其他合理方式;第二条第(六)款的转让收入是根据司法执行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的;第2条第7款和第8款的转移收入为计算出转让人在购买股票时支付的成本。

(4)如果个人由于协议转让,司法扣除等原因转移了未排除的限制销售股票,则费用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协议转让价格和司法扣除价格进行核实,并且无法提供相关信息。,按照财税[2009] 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个人依法转让因法律继承或者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应当按照财税[2009] 167号文件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成本是根据前受限制股票的持有人购买股票时的实际成本和税金计算的。

(5)如果完成证券机构的技术和系统准备后形成的限制性股票,则从股票上市的第一天到解除禁止日期,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以在减持比例调整了限制性股票的原始成本;对于其他股权分配情况(如现金股利,供股等),不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原始成本。

(六)如果个人持有的股份中某些限制性股票的成本的原始价值不清楚,导致无法准确计算所有限制性股票的成本的原始价值,则进行证券登记和结算公司应取15%作为限制性股票成本和合理税费的原始价值。

第四,馆藏管理

(1)如果纳税人发生在第2条第(1),(2),(3)和(4)款中,则应按照财税[2009]的规定收取个人所得税。 167文件证券机构扣缴,纳税人自我申报清算,证券机构扣缴方式合并收取。

本通知中提到的证券机构包括证券登记和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其中,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个人应纳税额,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根据该数据在证券账户的基础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纳税人不同意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可以持有相关的完整真实的证明文件,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清算声明,并处理清算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应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程序。

(2)如果纳税人在第二条第(5),(6),(7)和(8)款的情况下发生,则纳税人应自行申报税收。纳税人转让限制性股票后,应当在下个月的7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限制性股票转让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并自行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经核实确认后,签发纳税凭证,由纳税人持有并附有《限制性股票转让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副本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通过限制股份转让的程序。纳税人未提供纳税证明和《限制性股票转让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副本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不予办理。

申报自己的纳税人应当一次处理与税务有关的事项,不再执行财税[2009] 167号关于纳税人自我申报和清算的规定。对于第二条第六款,如果国家有权要求执行,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在履行通知义务后协助实施,并向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五,个人持有计划在证券机构的技术和机构准备工作完成后上市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上市之前,个人应委托拟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限售股本。价值明细,以及会计公司或税务公司根据数据发布的保证报告。逾期未提供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为依据,核实限制性股票的原值和合理税费。

六。如果需要由证券机构代扣代缴限制性股票的个人预扣税款,则客户应当在客户的资本账户中留足足够的资金,由证券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按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法律。证券机构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依法履行预扣税款义务。如果纳税人的资金帐户中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证券机构应立即通知个人投资者补足资金并代扣代缴税款。个人投资者未补足的,证券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提供纳税人有关资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