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离是一种法律行为,其中企业将其部分或全部业务分离,并依法将其分为两个或多个新企业。
要么是原始企业的解散,或者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成立,要么是原始企业剥离了一些子公司,部门,产品生产线,资产等,从而形成了一个或多个新公司,和原始企业仍然合法存在。简而言之,企业本质上并没有消失,但是与原始企业相比发生了新的变化。
正是企业的这种实质性存在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企业分离是公司产权重组的重要类型。企业分离的原因很多。提高管理效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突出公司的主营业务都是企业分离的原因。获得税收优惠也是企业分离的原因。
[情况1]
假设制药厂A经营避孕药具和器具以及其他药品。制药厂打算撤回避孕药和器具的免税产品,并成立另一个制药厂。分离前。医药公司A的年应税收入为人民币120,000元(适用税率为33%)。
应付所得税:12×33%= 3.96(万元)
分割后,如果暂时不考虑规模经济的影响,则两家公司A和B的年度应税收入总和仍为12万元,其中企业A和B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5,000元。 B企业25,000元:
企业A的适用税率为27%:
应付所得税金额= 9.5×27%= 2.565(万元)
企业B的适用税率为18%:
应付所得税= 2.5×18%= 0.45(万元)
企业A和B的总税负为3015万元人民币(25.65 x 0.45),比上一季度减少了9450元人民币。
可以看出,税收筹划在企业分离中的作用不容忽视。
扩展:
税收政策分析
(一)在财税[2009] 59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待遇和工商待遇难以统一规定:分立企业和分立企业不改变其原实质性业务活动,并且拆分股东仍获得拆分股权下。一般而言,如果公司是分开的,但股东不是分开的,则可以进行特殊的税收待遇。相反,如果公司的分离股东也被分离,则适用于一般税收处理。
(2)关于弥补损失的问题,国家有关财税文件规定,不应将单独企业的损失结转以弥补彼此的损失。是企业分立的一般税收待遇的损失弥补,企业未超过法定赔偿期限。分配是根据分割后的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进行的,由离散企业进行特殊税收处理以继续弥补。
(3)税收优惠政策的继承问题如果企业仍未享受税收优惠,则存续企业可以计算存续企业之前的收入与分拆后存续企业的资产之比。但是,资产没有明确的衡量标准和口径。
(四)非股权支付相关事项的特殊税收处理股权支付部分有明确的规定,而非股权支付部分的相关规定为: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税金基础差异是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乘以非股权支付的结果。但实际上,该文档存在疑问:公式中的资产是哪种净资产;在计算非股权支付中资产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在计算税基时如何进行分配调整?您要包括负债吗?这些还不清楚。
损失追回政策是中国企业所得税的重要优惠措施。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如果收入不足以弥补,可以逐年续签,但续签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五年。 “这为公司弥补损失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政策基础。
公司所得税,外资公司所得税和外国公司所得税都有关于损失赔偿的政策规定,因此,损失赔偿的纳税人范围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内资企业必须是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必须在银行开设一个结算帐户,必须独立建立一个账簿,必须准备财务报表,并且必须独立计算损益;外资企业必须是在中国没有制造业务或机构的企业。企业损失。它不是指公司利润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法核实调整后的数额后公司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公司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亏损100万元,则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内抵减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如果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可获得33万元的税收补偿收益。这是亏损带来的节税效果。但是,这不足以完全解释问题。根据现行税法,纳税人的年度亏损可以由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弥补。如果下一纳税年度的收入不足以弥补,可以逐年续签,但延长的还款期限不能超过5年。
例如,某企业在1997年每年亏损100万元,在1998年实现应税收入12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因此1997年的100万元亏损可以在1998年得到全额赔偿。1998年,收入为20万元的人仅支付了6.6万元。假设资本成本率为10%,则企业获得的税收补偿收入的现值为:100 * 33%/(1010%)= 30(万元)。
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之初起,除享受与内资企业相同的优惠外,还可享受“两免三减”,“五免五减”等优惠待遇。确认“获利年度开始”。这是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筹划的关键。需要说明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开业当年获利,并于年中开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开始计算。 。减免所得税的期限。此时,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而言,“起始利润年度”的确定直接影响到未来享受减免优惠待遇,进而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外国投资者投资企业应当结合使用损失补偿和其他优惠政策。
母公司可以直接抵消其他成员公司的收入或母公司损失给已征收和合并税款的成员公司的损失,而无需弥补公司的未来收入。如果合并后的企业不再具有独立的纳税人资格。合并前未弥补的经营损失可以由合并公司以以后年度的收入弥补。因此,对于一些长期的高利润企业,您可以考虑合并一些亏损企业,以减少其应税收入并节省税款。。对于某些集团公司,采用汇总合并的征税方法以获利企业的利润来弥补亏损企业的损失,这也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获得最大的税收补偿利益。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损失是非常被动的。但是,一旦发生损失,仔细的税收筹划可以降低未来投资的风险,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企业收入,并确保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弥补损失。
损失补偿政策是中国企业所得税中的一项重要优惠措施。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使用该收入弥补。如果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不足以弥补,可以逐年延长,但延长的补偿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这为公司弥补损失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政策基础。
首先,公司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所得税都有关于损失赔偿的政策规定,因此,损失赔偿的纳税人范围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内资企业必须是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必须在银行开设一个结算帐户,必须独立建立一个账簿,必须准备财务报表,并且必须独立计算损益;外资企业必须是在中国设有生产经营机构和机构的企业。公司的亏损额不是指公司利润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进行核实和调整后,公司财务报表中亏损额的调整额。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在一个纳税年度亏损一百万元,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中抵减应纳税所得额一百万元。如果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可获得33万元的税收补偿收益。这是亏损带来的节税效果。但是,这不足以完全解释问题。根据现行税法,纳税人的年度亏损可以由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弥补。如果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未组成,则可以逐年组成,但也可以组成。最长期限为5年。
对于外资企业,除享受与内资企业相同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五免五减”等税收优惠,优惠政策减少。确定“开始盈利年度”是外资企业税收筹划的关键。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外资企业在开业之年获利并于年中开业,则其实际生产经营期可能少于6个月。选择计算从下一年起免除所得税和减少所得税的期限。此时,对于外资企业而言,“开始盈利年度”的确定直接影响到未来减免优惠政策的享受,进而影响到公司的因此,外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应结合使用弥补亏损的优惠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
拥有汇总税和合并税的会员公司遭受了亏损,母公司可以直接抵消其他会员公司的收入或母公司的合并亏损,而无需弥补公司未来的年收入。如果合并后的企业不再具有独立的纳税人资格。合并前未弥补的经营损失可以由合并公司以以后年度的收入弥补。因此,对于一些长期的高利润企业,您可以考虑合并一些亏损企业,以减少其应税收入并节省税款。的。对于某些集团公司,采用汇总和合并的税法,利用获利企业的利润来弥补亏损企业的损失,还可以减少应交所得税额,并获得最大的税收补偿收入。企业分立前未弥补的亏损,由企业分立后按照税法弥补。
合并企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作不同处理:如果合并后企业在合并后仍具有独立纳税人的地位,则合并前未弥补的经营亏损由以后各年的收入组成。,合并后企业的收入不得用来弥补;如果合并后的企业不再具有独立纳税人的身份,并且合并前的经营亏损尚未弥补,则合并后的企业可以使用以后几年的收入进行弥补。
企业重组其股份,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将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继续弥补。
2.可以用来弥补损失的收入金额。
这是指根据税法计算的以后各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是,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的,其应税项目遭受了损失,或者应税项目的收入不足以弥补前几年的损失,则也应使用免税项目的收入。弥补损失。投资者从联营公司收回的税后利润必须按照规定缴纳所得税。如果投资者的企业蒙受了损失,则收回的利润可以先用于弥补损失。偿还所得税。另外,企业的海外业务之间的损益可以相互弥补,但国内外的损益不能相互弥补。
23.充分利用该政策来弥补损失并制定合理的税收计划
根据以上分析,为了使企业充分利用该政策来弥补损失,以实现最大的税收节省,他们必须进行仔细的计划。
(I)重视损失年度后的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