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一条文件: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限制性股票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收入”和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应纳税所得额=转让限制性股票所得的收入-(限制性股票原值+合理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江西为转让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提供了各种便利服务各种税收可以一次结算,而无需二次征税。快速的时间,为企业和个人节省宝贵的时间。有关具体细节,您可以百度大溪大禹,在圈子中享有良好声誉,并对政策法规有很强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