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住房转让收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应接受批准的税,批准税的税率暂时确定为1%。个人自用五年以上,家庭唯一的住所转移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在一年内出售自己的房屋并购回房屋的纳税人将不再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中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 9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6〕108号)。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房屋个人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2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