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的分配计划计算。如果分红方案为每10股派5元,股息为每股0.5元。同时,支付的股息将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该股息将在支付时由公司代扣。因此,实际收到的股息为每股0.4元。
上市公司向个人投资者支付股票股利,现金股利和资本利润时,需缴纳10%的个人所得税。
以现金股息为例。
如:某上市公司2015年的股息:10元2元(含税)。每10股派2元,含税。{}}然后:股东的个人所得税为:2×10%= 0.2元。因此,我们实际得到的是:2×(1-10%)= 1.8元。即每10股派发税后现金1.8元。0.2元是个人所得税。
现金股利收入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投票通过了一项税法修正案,将免税额从目前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人民币,从2011年9月1日起,适用的累进税率为3%至45%。
个人所得税的税项可以分为三类:劳务收入,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税项可分为11个子类别:1.工资性收入;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 (三)承包经营和向企事业单位出租的收入; 4.劳务收入; 5.捐款收入; 6.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七,利息分红收益; 8.物业租赁收入; 9。财产转让收入; 10.意外收入; 11.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采用20%的比例税率,按月征收。非劳动收入,例如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意外收入,其他收入,继承收入和捐赠收入,应按20%的税率征税。性收入异常高,因此要征税。一次性收入超过100万但不超过500万的,征收50%;一次性收入超过500万的,征收10%。
目前,C公司向B合伙企业分配税后利润1000万元,其中B合伙企业包括分配的股息股利1000万元,累计亏损500万元。合伙人B出资1000万元,公司A出资800万元。如何缴纳所得税?A公司的800万元是否需要征税?如何处理400万元(500×80%)的损失?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外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或将股息和股息不计入企业的收入,而应作为个人投资者的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获得。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利息,股利和股利收入”应税项目计算的。如果将利息,股息或股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再投资,则每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和股息的收入应根据该通知所附规则第5条的精神确定,并且应被视为“利息,股息和股息”。计算并支付应税项目的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规定,合伙企业应当以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人是否为纳税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税前先分配”的原则;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以合伙企业的损失冲减亏损。利润。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作为合伙企业B的合伙人,将获得合伙企业B的外商投资奖金1000万元人民币,并按出资比例获得800万元人民币,即为“ A公司的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在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合伙企业的其他损失,不得冲减股利8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