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获得营业收入补贴的政府补贴需缴纳个人税。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消耗职工交通费,通讯费等补贴。此行为属于员工自己的非职责行为,由员工承担。如果企业偿还运输,通讯等费用,现行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必须将其计入职工薪酬,并按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交通,通讯和其他报销额的抵扣因地而异。请参照以下规定:万地税[2006] 150号,企业工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澄清若干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388号)第三条,“关于企业通讯和运输费用的执行,税前扣除”,自2006年6月30日起停止执行。从2006年7月1日开始,实行通讯费和运输费一次性支付的企业,不得以现金(包括现金等价物)的现金方式扣除支付给职工的通讯费和运输费。不采用承包通讯费和运输费的办法的企业,可以合理地扣除企业生产经营税前的通讯费和运输费。
实际上是离题和收养:如果您获得了交通费用和其他费用的报销,则无需支付个人所得税;如果将运输费用和其他补贴相结合,以便将工资表与应付工资相结合,则需要计算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8)519号)第八条个人收入的范围:(一)工资性收入为工资性收入个人获得的就业或就业,薪金,奖金,年终薪金增长,劳动红利,津贴,补贴以及与就业或就业相关的其他收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No. 10)
允许扣除个人根据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支付比例或方法实际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金来自个人应税收入。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的,将其超出部分计入当期工资和工资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3.个人实际上收到(支出)基本养老金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这些基金原本已撤回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实际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支付率或方式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允许从个人应税收入中扣除。对于超出规定比例和企业以现金支付的标准费和医疗补助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将其纳入个人当期工资和工资性收入,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发给企业的劳动保险和交通补贴,应视为与就业或就业有关的补贴收入,并计入个人的当期工资和工资性收入,并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