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得企业分发的现金红包的个人,按照偶然收入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分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分发给个人以购买企业的商品(产品)或服务的非现金在线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凭证,凭证,凭证,优惠券等,以及获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用于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或服务的个人,是该企业提供的商品(产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折扣或折扣,没有个人收入征税。
3.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个人之间分配的现金红包不属于应税收入,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
1.对于获得由企业分发的现金红包的个人,应根据附带的收入项目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分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分发给个人以购买企业的商品(产品)或服务的非现金在线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凭证,凭证,凭证,优惠券等,以及取得企业购买一定数量商品或服务而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的个人,属于价格折扣或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的折扣,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上红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对网上红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及其实施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