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1] 157号因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个人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用人单位支付的其他补贴)。两倍金额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剩余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因劳动合同终止获得经济补偿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9〕178号)。“工资,薪金收入”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比较大,被解雇的人在一段时间内可能没有固定收入,因此,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以是被视为一个月的工资,允许在一定时期内平均工资收入。具体的平均方法是:将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企业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和薪金收入,并按照纳税所得额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的规定。企业中个人工作的年数是根据实际工作年数计算的,超过12年的计算为12年。个人在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可以扣除。计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