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个人获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因公务员制度改革而产生的收入汽车使用系统,个人雇员应以现金和报销的形式支付该收入应视为来自公务车补贴的个人收入,个人所得税应按“工资和薪金收入”项目计算。
具体的计算方法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运输和通讯补贴”相关规定得到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关于个人取得官方交通运输和通信补贴收入的税收问题的第二条通过通讯系统改革获得的公务用车和通讯补贴收入,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支出后,应根据“工资和薪金”中的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月支付,个人所得税按当月“工资和薪金”的收入计算;如果不按月支付,则将其分解为该月,并与该月的“薪金和工资”收入相结合。公务费扣除标准,是由省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支出的实际发生额计算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我们了解到,公司在支付个人“汽车补偿金”时,必须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并根据“工资和薪金税”中的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薪水”。
这里的“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通常由税务机关在各地以文件形式进行规定,例如: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个人获得的税收改革补贴收入”》(吉地水发〔2007〕69号)。
“三,个人从符合前两个规定要求的单位获得公务车制度改革的补贴收入(以下简称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长春,吉林市临时每人每月暂定为2500元,其他城市(县)暂定为2000元,县(市)暂定为15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如果超过扣除标准,超出部分将被合并对当月的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
如果贵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目前没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员工获得的“汽车补偿金”应按照国税函规定的现金,报销等方式支付给员工[2006] 245收入应视为根据工资和薪金所得的个人从公务车补贴中获得的收入。
(一)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是指国家对专门为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发出的具体法律通知,一般指未批准的其他补贴和津贴由国务院)和国务院规定,免税补贴和免税额(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院士的津贴和高级院士的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福利费,即因某些事件或原因而对雇员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的费用,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应按规定代扣生活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用工会基金支付给雇员的临时艰苦生活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以下收入不属于免税福利费用范围,应将其收入工资和薪金收入中以计算个人所得税:
①各种补贴和从福利费和工会资金中支付给个人的补贴,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
②每个人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员工的补贴和津贴;
③个人购买汽车,房屋,计算机等的单位不是临时生活困难的补贴。
3.养老金和救济金(指民政部门向个人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4.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偿免征个人所得税。
5.军事人员的过境费和遣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6.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和离职费费用,退休金,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7.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支付给指定金融机构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包括在个人当前的工资中,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8.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不予赔偿。受害人依法获得的赔偿。
9.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的规定,下列补贴,不属于工资和薪金性质的法律补贴,或不属于纳税人自己的工资和收入的收入。薪金,不征税:
①仅儿童津贴;
②公务员薪金制度的执行不包括基本工资总额,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品津贴的补贴;
③育儿补贴;
④差旅费津贴和伙食津贴(指财务部门的规定,因商业目的在市区和郊区工作,不能工作或不能回去吃饭,确实需要外出就餐的个人,实际用餐次数,按规定产生的餐费标准)。
10.根据(94)财税字第020号的规定,以下所得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个人报告和调查各种非法和犯罪行为的奖金;
②根据规定获得的个人预扣税程序和预扣费用;
③转让个人使用超过5年和唯一的家庭起居室的个人收入;
④达到退休年龄和退休年龄,但由于工作需要而延长退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特殊政府津贴的专家和学者)及其薪金和工资在延长退休期间该收入被视为免征退休工资和退休工资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