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后优惠政策趋同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164号)第5条第(2)款规定个人通过提前退休程序,适用的年税率和快速计算扣除额,应根据法定退休年龄的提前退休手续数的年平均分配额确定,并分别采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一次性补贴收入÷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前退休程序的实际年度总数)-扣除费用的标准]×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法定退休程序的提前退休程序实际年数
因此,提前退休并获得一次性补贴的个人不能免征个人税。综合所得税税率表必须单独应用以计算和缴纳个人税。
个人为提前退休程序获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根据提前退休程序与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月份的平均分配来计算。税收公式:
应付税费= {[(一次性补贴收入÷实际退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数)-扣除费用标准]×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退税后退还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扣除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规定:
企业为达到一定工作寿命,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员工的内部退休生活提供的一次性生活津贴,以及企业向员工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用终止劳动合同等的人与zd税收收入的支付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