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的基础是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所有利益,并在众多纳税选择中选择最佳方案,以使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
1.从库存评估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
国家税法规定,存货的计价方法主要包括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加权统一法和移动统一法。在恒定税率的情况下,如果价格继续上涨,采用后进先出的方式可以减少期末公司库存成本,可以提高当期销售成本。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减少所得税的目的;相反,如果价格的持续下降和先进先出法的使用可以降低企业期末存货的成本,增加当期的销售成本,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并实现公司所得税少付的目的(递延);当价格上下波动时,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可以使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更加均衡,避免高估利润,并缴纳更多的所得税。2000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限制使用后进先出的方法,即仅在库存的实物过程中才能使用。企业使用的方法与后进先出方法相同。后进先出方法用于确定发送或接收库存的成本。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当价格继续上涨时,仅当公司使用的实际库存过程与后进先出方法一致时才可以使用后进先出方法,否则只能使用其他库存评估可以使用方法。当价格继续下跌时,企业应采用先进先出法,当价格上下波动时,企业最好采用加权统一法或移动统一法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低价易耗品中还有一种特殊的库存,其计价方法与一般库存的计价方法不同。国家税法规定,它不能用作固定资产治理的工具,而作为低价值消耗品,可以一次性扣除或分期摊销。一次性摊销是在使用低值易耗品时摊销其资本一次;分期摊销是在收取一部分资本时将其摊销,然后在以后分期摊销剩余的资本。我们可以看到,与摊销方法相比,一次性摊销的早期摊销更多,而后期摊销较少,从而导致较少的早期征税和更多的后期征税,这等于获得了无息贷款。因此,企业可以使用一次性摊销法摊销低值易耗品,以增加利润。
其次,从公司销售收入的角度来看税收计划
如果纳税人可以推迟应税收入的实现,则可以减少当期的应税收入,从而延迟或减少所得税的支付。对于一般企业来说,最重要的收入是来自销售产品的收入,因此推迟实现销售产品的收入是税收筹划的重点。
在公司的产品销售中,产品的分期付款销售以合同收款日期为收据确认时间,而订单销售和分期预付款销售则在交货时确认,并且委托代销当受托人发回寄售清单时,确认销售。这样,企业可以使用上述销售方式推迟实现销售收入,从而延迟了企业所得税的支付。同时,公司必须全面使用各种销售方式。即使公司延迟缴纳公司所得税,也可以安全地收回公司的收入。
此外,对于临近年末的销售收入,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定的确认条件来计划其税收,推迟确认收入,并推迟当年的收入直到第二年。例如,对于分期出售的产品,应同意在12月确认的销售收入在合同订立的次年1月支付,从而将收入的接收推迟到第二年。
以上表明,这两种措施确实可以为企业获得大量的无息贷款,但是在支出方面,我们还应动用更多的头脑和公平的税收,例如:咨询费用以运输发票。3.商业娱乐费应以订单,用户安装费和运输的形式直接支付给用户,并且不发行增值税票。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必须努力加强学习,创新并做好我们的工作。
税收筹划意味着企业通过比较企业的不同执行方法和流程为企业选择最佳的计划,从而使企业产生的税收支出最低。税收筹划与避税不同,它不是逃税。相反,它在各种法律方法中选择税收最少的方案。企业选择不同的业务流程,并且不同的业务流程会产生不同的税收负担。选择不同的业务和流程是其法定权力。根据企业资产的性质,成本和费用的税收计划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库存计划,折旧计划和费用计划。
企业库存具有不同的评估方法,包括个人评估方法,先进先出方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方法。税法允许纳税人选择以下方法之一。一旦确定,就不能随意更改。如果确实有必要进行更改,则应在次年年初之前将其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因此,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济环境和自身情况,预先预计各种定价方式对公司税收的影响,并选择最有利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定价方式。一般而言,材料价格的长期趋势正在上升。后进先出的方法可以使当期销售成本中包含的库存成本较高,而企业的当期利润较低,可以减少所得税费用。如果公司处于所得税减免期,例如一家新兴的高科技企业等,则选择先进先出法,一种是以较低的物料价格计算产品成本,另一种是以较低的产品成本计算所售产品的销售成本,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免税期的利润,获得更多的所得税减免。免税期过后,可以根据情况申请其他方式。对于年应税收入较低的企业,税法规定税率低于10万元,税率为27%,税率低于3万元,税率为18%。税率。如果企业规模较小且估计利润不大,则应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这主要是因为加权平均法可以使包含在产品成本中的物料成本更加均衡,也可以使包含在销售成本中的产品成本它更加平衡,因此材料和产品成本的变化不会引起利润的大幅变化。相对稳定的利润额可以使企业承担较低的税收支出。企业选择库存评估方法时,应进行充分的市场研究,收集准确的信息,并对接下来几年的价格趋势和公司自身的经营状况做出准确的判断,然后再做出最有利的选择。
折旧是指以一定方式分期包含在产品成本和费用中的固定资产成本。折旧方法主要包括平均寿命法,生产法,工时法和加速折旧法(指年数总和法和折旧法)。余额递减法)。财政部金融体系按行业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几年范围。税法规定企业可以在此范围内选择一个期限,但不得少于税法规定的最小折旧期限。考虑到当期纳税额减少,企业一般选择较短的折旧期限,以便对某些企业的特定资产(例如化工和制药公司等生产企业的机械设备)使用加速折旧。符合税法要求的企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于相同价值的设备,折旧期限越短(不少于税法规定的期限),折旧抵减的折现值越大。免税期企业不应当采用加速折旧法。通常,折旧应采用直线法,而折旧应采用更长的期限,主要是为了在免税期内获得更大的免税收益。最佳折旧期应为使税收期的折旧税前扣除额的现值与免税期的折旧税前扣除额的现值之差最大的时期。最佳折旧期通常为免税期的5至6倍。2011年,资产折旧约11年最有利于企业,企业可以获得最大应纳税现金流量的现值。企业应根据税法的最短使用年限和资产的最佳折旧年限确定折旧年限。税法的最短期间低于最佳期间,并采用最佳期间。相反,应采用税法规定的最短期限。与库存税收计划一样,利润较低,适合于以超额累进税率纳税的公司。为了尽可能保持每年的利润平衡,应采用平均寿命方法,并应采用较短的折旧寿命。如果折旧直接计入产品(企业)成本中,并且年产值发生较大变化,则应采用工作量法或产出法以保持产品(企业)成本的稳定性。例如,如果企业购买挖掘机,对外进行工程业务,并根据机器的工作时间来计算人工收入,则企业将在工作时间内因计算机挖掘机的贬值而受益最多。
企业的支出主要是指三个时期的支出,可以直接减少利润总额。费用的业务方法和过程将对纳税产生不同的影响。费用计划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预先安排并选择最佳的业务方法或流程,以合理合法地减少税收支出;一类是费用分配。另一种是充分计提各种费用和损失准备,以便将费用列出第三是取得律师费证明,以减少不必要的税收调整增加。
上面对成本计划的介绍并不全面,也没有考虑税收计划成本和计划风险的约束。计划成本是由于税收筹划和其他税种的税收增加而增加的相关成本。税收筹划应综合分析和评估计划的收益,计划的成本,计划失败的风险以及对企业运营的影响。在综合分析和评估的基础上做出的选择可以真正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根据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设备,器具,工具等,为期超过一年。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物品,也应当视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适当地计划,它们可以大大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1.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税收筹划
提取折旧是补偿企业固定资产的基本方法。提取的折旧,应当按照当期收支相匹配的原则分期计入产品成本和费用。因此,由于折旧必须包含在成本中,因此折旧与成本的大小,利润水平和所缴税额直接相关。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有两种: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
(1)直线法直线方法
(也称为使用寿命折旧方法)是一种基于固定资产的平均使用寿命(或工作时间和工作量)计算折旧的方法。根据现行制度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并根据固定资产原价和分类折旧率计算。直线法可以分为平均年龄法,工作时间法和工作量法。
(2)加速折旧方法
也称为减费方法。折旧期间,每年折旧额逐渐减少。加速折旧法的基本内容是在使用固定资产的早期阶段增加折旧....根据税法,固定资产是指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生产,操作相关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物品,也应当视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适当地计划,它们可以大大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也称为减费方法。折旧期间,每年折旧额逐渐减少。加速折旧方法的基本内容是在使用固定资产之前增加折旧。随着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的逐渐降低,应计折旧额逐渐减少。尽管固定资产使用期间产生的折旧总额与平均年龄法完全相同,但是在固定资产使用的最初几年中,由于折旧增加,成本中包含的成本相应增加,这也减少了固定资产的使用较早的营业利润相应地减少了企业的应付所得税,这相当于获得政府的无息贷款。加速折旧方法有很多方法,当前系统规定它仅限于以下两种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允许企业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在国民经济和快速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的电子生产企业,造船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学生产企业和制药企业的机械设备技术进步。
(2)鼓励用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易受振动,强度过大或强酸腐蚀的机械设备,碱等
(3)证券公司的电子设备。
(4)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生产设备。
(5)符合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外包软件。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创新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编号)规定:
用于生物制药,特殊设备制造,铁路,造船,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仪器制造,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及其他行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的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购买的固定资产(包括自建),可将折旧年限缩短不少于折旧年限的6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或选择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可以加速折旧。
企业在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了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抵扣;单位价值超过1001万元,允许将折旧年限缩短不少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或者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限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企业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措施,对合格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并进行税收筹划。
(2)固定资产折旧期间的税收筹划
由于折旧期间本身是一个预测的经验值,因此折旧期间包含许多人为因素,这提供了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能性。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快成本回收,并可以使以后期间的成本向前移动,从而使前一个会计期间的利润可以向后移动。所得税的递延支付等同于从国家获得无息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