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缴纳额时,应当依次扣除下列费用:
(1)物业租赁过程中支付的税费;
攻击(2)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费用的修理费用;
(3)税法规定的支出扣除标准。
因此,应税收入=租金收入-税负-维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
1.应纳税所得额不足4000元的,扣除8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
应付的个人所得税=(租赁所得税负担-维修成本800)* 20%
2.如果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000元,则应扣除的费用的20%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
应付个人所得税=(租赁所得税负担修复成本)*(1-20%)* 20%
个人所得税按月支付,费用减免也按月计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房屋租赁根据财产租赁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请注意顺序),应依次扣除个人出租财产获得的财产租赁收入以下费用:
1.物业租赁过程中支付的税费:税费包括营业税(对于个人出租房屋,无论目的如何,营业税均按3%的税率减半),城市建设税(7%\ 5%\ 1%),财产税(4%),教育附加费(3%)
2.付给出租人的租金
3.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支出的修理费用(每次不超过800元,如果一次不能扣除,可以在以后扣除)
4.税法规定的减免标准:800元或20%
5.适用税率:20%;个人以市场价格租用房屋的,税率为10%。
6.公式①每笔收入不超过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修复费(限800)-800(费用){}}②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修复费用)×(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发字〔1994〕3号)第五十四条。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基于应计制的。
权责发生制:指在会计期间确定当期收入和支出的方法。就是说,属于本期的所有收入,无论是否收到款项,都被视为本期的收入;即使不是当期收到的钱也只能作为预收款,而不是当期收入,即使不是当期收入。
如果您的公司在2007年12月预先收取了2008年第一季度的租金,尽管已经收到付款并且已开具发票,但应计系统将根据《暂行条例》的实施规则进行实施200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原则规定,收到的款项仅作为预收款,不作为当期收入。因此,在2007年12月,预收了2008年第一季度的租金,2007年未缴纳公司所得税,但在2008年的每个月分摊并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如果预收租金在2008年发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2007年)第19条(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租金收入应遵守合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008年度预收的租金,在应付合同租金确认之日确认,并计提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