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企业向员工发放采购订单计划食品时,应将其视为员工的福利费,并将“交货时间表”用作原始凭证。在年度结算期间,该金额不得超过本年度“薪资”基准的14%实际扣除。
(2)所得税应作为销售事项处理,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增值税的遗漏视为销售,不可抵扣输入项。
(4)应将个人所得税纳入当月雇员的“工资和薪金”中,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预扣税。
(5)根据上述规定,应将企业视为以下帐户:
(A)购买时的会计分录:
借款: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或应付福利)
贷款:银行存款(现金)
(B)发行时的会计分录:
借款:相关主题,例如行政费用
贷款: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或应付福利)
(C)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预扣时的会计分录:
借款:其他应付款
贷款:应付税款-应交个人所得税
金额=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应缴的税款-当月应支付的“工资和薪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