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的定义是:由于商业活动和其他人类活动引起的广泛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包括水的状态以及河流,湖泊和其他水域的沉积物条件的恶化),土壤污染,噪音
概念:产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控制和排除某些事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其他产权(通常的权利和担保权益)。换句话说,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直接控制房地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和担保权益。
特征:
1。财产权是支配权:财产权是由权利人直接控制的权利,即财产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直接行使对标的的权利。
2。财产权的构成体系:利润,没有他人的意思或债务人的行为的干预。
3。财产权是绝对权利(对世界的权利):财产权只有一个权利主体,权利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未指定的第三人,义务的内容是无所作为,即由于非侵权财产所有人行使其行使权利的义务,因此财产权是绝对权利。
4。财产权是财产权:财产权是具有实质性内容并直接反映在财产利益中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象的使用,事物的归属以及事物价值的保证。人格权是相对的。
5。属性的对象是对象:属性的对象是对象,主要是主体。
6。财产权是排他性的:首先,财产权的所有人可以与所有未指明的人作斗争,因此财产权是一种世界权。其次,在同一对象上不允许使用与内容不兼容的财产权。共存(最典型的情况是,一个对象可以有两个所有权,但同时可以有一个所有权和多个抵押),即“一件事情一件权利”。
扩展材料:
根据财产的性质,它当然具有优先权和要求保护的对象。除此之外,还有追索权,即财产权的对象,无论其被转让给谁,都不能阻碍财产权的行使,财产所有人可以向任何拥有它。
例如,A的财产被B窃取并出售给C。C移交给了Ding。仍然没有失去他的所有权,并有权要求返回丁,丁现在拥有他的财产。但是,大多数学者认为,追索权应包括在优先权效力和主张权中,而不必单独列出。
,关于财产权是否可以共存。总的来说,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的排他性很强,而且大多数这些财产权不能共存。特定类型的产权是否可以共存,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物权与担保权益:原则上,这两种产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事物中。唯一的例外是财产的质权,留置权和使用权不并存。
(2)拥有权和拥有权:无论它们是否相同,通常都很难共存。但是,地役权有时可以与其他使用权共存。例如,具有某种不作为的消极地役权,例如就其内容而言的高层建筑的建造,可以附加到已确立土地权的土地上。再例如,两个通行权可以在同一服务区域中共存。
(3)担保权益和担保权益通常可以并存:例外情况是,当达成特殊协议时,当事方不能共存,并且拥有权的留置权等担保权并不并存。
如果侵犯了产权,则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财产权保护应如下:
1。如果产权的所有权和内容有争议,利害关系方可以要求确认权利。
2。所有者无权拥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要求退回;如果在退货或退货后仍然没有损失,他可以要求赔偿。
3。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如果无法恢复原始状态或仍然丢失原始状态,则可能需要赔偿。
4。如果财产权受阻,则权利人可以要求排除妨害。
5。如果
名誉权的概念和特征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在其社会道德,才能,声誉和声誉方面的社会评价,即其声誉不受法律的约束。侵权权。声誉直接关系到公民和法人的尊严。这是公民主体开展公民活动甚至其他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名誉权是公民主体的一项重要个人权利。 《中国民法通则》第100条在确认公民和法人名誉权的同时,在禁止性法律法规中规定:“禁止以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和法人的名誉。 “。侮辱和嫉妒是损害他人声誉的两种主要方法。侮辱是指通过语言,文字或行为公开损害他人个性并破坏他人声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并破坏他人声誉的方式。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总则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侵害,宣传他人隐私,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他人的声誉。这里的隐私是指个人的私人生活,包括不愿在个人生活和行为中披露的所有秘密。狭义是指男人和女人的一些秘密。要从正义的角度理解隐私的含义,我们必须把握两点:第一,它是指不与其他法律和公共利益相抵触,并且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声誉的私人生活。其中一些属于其他人的私人生活范围,但不涉及其他人的个性。自然,它不在此处列出,或明显违背法律和公共利益。就是说,积极的举报,例如惩处违法行为和严厉打击犯罪举报,甚至涉及他人不愿透露的秘密,而又不涉及他人的人格尊严,都不会故意贬低他人的形象,也不能考虑促进他人的隐私。其次,我们必须注意与有关部门(包括向执法机构)的适当渠道,以反映和揭露那些明显违反法律,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道德行为,甚至犯罪,故意揭露并传播他人的隐私。必须严格区分损害他人声誉的侵权行为。不能理解,任何涉及隐私的事情都侵犯了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