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财税[2009] 206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应当以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人为自然人,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作伙伴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税前分配”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依据《财税[2000] 91号》和《个人企业及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金融对个人个体企业和合伙企业调整的影响实施《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65号)的有关规定。前款所列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收入以及企业当年保留的收入(利润)。
合伙企业作为预扣代理人,应当对不包括在合伙企业中的股利分别征收全部股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并向合伙企业所在地的投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操作和管理。在计算过程中,股息收入将按个人所得税的20%征收。
法律基础:
1.合伙企业的纳税人
《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由合伙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缴纳。”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规定,合伙企业应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的合伙人为自然人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的外国投资的利息,股息和股利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为预扣代理
1.《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收入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数额,工资或者薪金所得是在两个以上地方取得的,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况下,由纳税人处理。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全部代扣代缴申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200号)。 91)条文:第三条个体企业为投资者合伙企业作为纳税人,应当将每个合伙人作为纳税人(以下简称投资者)。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应当将全部生产经营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投资者应当按照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总收入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对于分配比例,每个投资者的应税收入是根据生产和经营总收入和合伙人数量计算的。第二十条投资者应当向实际经营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获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应当由合伙企业支付给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并应当缴纳投资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应抄录给投资者。
3.来自外国投资的股息收入应仅对股息股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1] 84号文第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向外国投资汇出的利息或股利和股息,不得计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取得。投资人利息,股利和股利的收入,按照“利息,股利和股利”的应纳税项目计算和支付。如果利息,股息或股利以合伙企业的名义重新投资,则每个投资者的利息,股利和股利的收入应按照“通知”所附第五条的精神确定,并应视为作为“利息,股息和股息”计算并支付应税项目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