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节税

提问时间:2020-03-08 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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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08 02:38
最佳答案

【税收筹划】名为“增资扩股”实为“土地转让”的纳税筹划_股权

获得5500万元资金。

税务相关分析

1.通过对上述企业的增资进行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企业资本的减少不是公司股权的转移,即公司B的初始投资。公司A保持不变,其权益保持不变;

2.由于公司A不属于股权转让,并且是间接规避的,因此被确定为“通过股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实质上是房地产交易,应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

3.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与初始投资相当的资产,确认为投资回收;它等于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根据实收资本的减少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利收入。其余应确认为转让投资资产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4.由于甲公司持有的土地的产权没有变化,因此无需支付增值税和契税;

总结一下

通过实施上述节税计划,有效避免了土地流转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从而减轻了经营过程中的税收负担。企业已大大减少。

方美兰

三分钟搞懂地产并购中的资产剥离操作!

在房地产项目并购中,最常用的无疑是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在过去三年中,Sprout跟踪了十多次并购,几乎所有收购方都选择了股权收购。

与资产收购相比,股权合并和收购的程序更为简洁;可以避免总投资的25%的需求;在交易环节中暂时免征土地税的增加可以减少资金高峰期。

但是,如果要收购的目标公司的资产更为复杂(例如,目标公司有多个房地产项目,并且已经开发了待售资产和未开发的土地等),则仅交易方对某些资产有交易意向。此时,可以通过将目标资产剥离给空壳公司,然后获取空壳公司的股权来达到交易目的。

房地产并购中的资产剥离方法主要包括:资产转让,公司分离以及建立公司的土地或投资建设。

在本文中,Sprout主要比较了三种资产剥离方法的税负和易操作性。

01

比较三种剥离方式的税收参与

一,通过土地或在建工程的出资建立公司:主要过程包括成立全资子公司,以及将目标资产投资为项目公司的投资。资金到位后,项目公司的股权将被转让。

从表中可以看出,在新的投资模式下,新成立的公司必须缴纳0.05%的印花税和3%至5%的契税。税项的计算是基于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

除了0.05%的印花税外,原始公司还拥有三大税种,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特别:

1,增值税:

投资在税法中被视为一种销售行为,并须缴纳增值税。计税依据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原始成本之间的差额。适用税率为5%和11%(新税率)。已更改为9%)。

2.土地增值税:

投资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并应按增加值的比例缴纳30%至60%的重税。

3.公司所得税:

企业用非货币性资产的外商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分期平均分配到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税款可以按照规定计算和缴纳。

2.分离模式下的税收相关分析:主要过程包括设立全资子公司,将目标资产作为对项目公司的投资进行投资,以及在资本到位后,对子公司的股权进行投资。项目公司已转让。

从表中可以看出,根据相应的文件,当企业被分割时,新成立的企业将对原始公司的土地和房屋承担契税和印花税。

,在公司分离模式下,原始公司涉及三大税种,特别是:

1,增值税:

根据相关文件,当一家企业被分割时,如果将不动产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和人工一起转让给其他公司,则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需缴纳增值税。 。但是,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仍将征收增值税。本文中公司分离的目的是将资产从负债中剥离,这显然与上述条件背道而驰。因此,很难获得增值税豁免。

2.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5] 5号文件,在企业改组中,房地产公司的分离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非房地产企业可以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但是,一些地方税务局的文件取得了突破。例如,青地税函〔2009〕4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对衍生品和新设立的场所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承担原始企业的房地产。

3.公司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9] 59号的规定,企业分离是企业重组的一种形式。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条件下享受特殊税收待遇,此处不再赘述。

III。资产转移:资产转移有多种形式。本文仅介绍第一种形式:母公司将资产转让给子公司,即成立了全资子公司,母公司将基础资产转让给新成立子公司。

从表中可以看出,在资产转让模式下,子公司仅涉及印花税,免征契税。

而母公司,在资产转让模式下,除了印花税外,还有其他三大税种:

1.公司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4] 109号文件,母公司将资产转让给其子公司。在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况下,主要目的不是减少,免除或延迟纳税。如果被转让股权或资产的原始实质性业务活动在一个月内没有发生变化,并且转让公司和转让公司均未确认会计损益,则可以进行特殊税收处理:转让公司和传递两家公司均未确认收入。

2.土地增值税:

在特殊税收待遇下,由于受让人企业获得了所转让资产的税基,因此该税基是根据所转让资产的原始账面净值确定的。因此,不会产生增值,也不会产生土地增值税。

3.增值税:

同样,由于对差额征收增值税,并且在特殊税收待遇下不会产生增值,因此差额为零。因此,不会出现增值税问题。

IV。税费汇总表: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仅从税收负担来看,这三种方案从轻到重的顺序是:(1)资产转移(2)企业分离(3)新增投资。但是,在展示并购计划时,应结合税收和经营水平两个方面进行联合论证,并进行综合比较,以得出更好的计划。

02

三种剥离模式的可操作性分析

总投资额的25%限制:

目前,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分拆和转移是否需要满足总投资的25%,并且某些地区不认为分拆和转移不是“转移”,也不需要完成总投资额的25%。

通常,建立由土地或在建工程资助的公司需要的投资占总投资的25%。

操作周期:

根据规定,如果对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所得税待遇,则要求企业在重组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新公司的股权。

如果转让的子公司或新公司需要立即将股份出售给收购方,则不符合税法规定的12个月的企业所得税“特殊税收待遇”的股份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实现税收筹划目标。因此,为了节省交易成本,收购方无法快速完成股权清算,只能通过股权等安排撤退并锁定交易。

另一方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部门需要通知债权人,公告期限为45天,最快完成分裂的时间为70天。因此,分离和分离要花费很长时间,并且过程很复杂。因此,在房地产并购的实践中,资产分离很少以离散的方式进行。

债务承担问题:

根据公司法,公司在分拆之前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是,除非公司与债权人之间在达成分拆协议之前就债务清算达成了书面协议。

如果公司在分立之前未就债务清算与债权人达成书面协议,则收购方需要与被收购方共同承担分立之前公司的债务连带责任。因此,交易的双方不仅需要确定资产剥离的范围,而且还需要确定公司分离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如果采用基于债务的收购,则收购方需要确定要承担的债务范围,并且根据双方各自的债务偿还范围,目标公司必须与债务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债权人在分庭前进行债务清算。但是,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如果由联合公司和多家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则债权人更能实现债权。因此,很难与债权人达成书面协议。

运营摘要:与以上分析一样,尽管分离模式的税费较轻,但由于流程复杂,税负成本较高以及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因此有必要对税负承担连带责任。离职前的债务。这种剥离方式已经成为房地产公司剥离资产的最佳选择。

并且,以房地产或投资兴建及资产转让方式成立公司的资产剥离方法是当前房地产并购实践中的主要资产剥离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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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听!山东鑫诚税务师专家辅导节税精华版!

孟卫东,会计师,税务师,国际财务经理,山东新城税务会计事务所主任,立新税务所山东渤海分局理事长,山东注册税务师协会常任理事,从业20余年。年,服务目标受众超过300个,涵盖各个行业,包括制造业,金融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运输与物流业,上市公司,中央和国有企业以及财税部门。他在财税工作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对中国的财税制度,政策法规有深刻的了解和独到的见解。他擅长将会计,税收和法律知识应用到与公司税收相关的处理中。这是实用和可操作的。更强壮特别擅长企业重组税收筹划,企业税收风险评估控制,房地产行业商业模式和税收,财务预算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

以下是孟卫东改变董事思想以创造企业价值的现场录像

我叫孟卫东,孟是孟子的孟。我来自山东滨州,齐鲁的孔子和孟次的故乡。我和我的团队现在经营一家名为山东新城税务会计事务所的税务会计事务所。

新城律师事务所还是一家古老的税务中介机构,拥有许多荣誉称号-山东省标准税务所,山东省优秀税务所,山东十大税务所,山东省A级税务会计师事务所的税务组织,省高级税务会计师事务所的党组织等。我还是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常务理事。他对中国的财税制度,政策法规有一定的认识和见解。

我专注于研究税收优惠与税收筹划之间的关系。我相信,大多数成功的税收筹划案例都是基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这方面,我也非常愿意与您分享我的经验。。

商业思维+财务思维可以为企业创造价值

老实说,我现在要为公司提供财务咨询,因为我发现许多公司的财务人员现在都将精力投入到专业技术上,所以我没有告诉他们很多专业知识,但是你会发现您的专业不一定能为公司创造很多价值,也不一定会得到老板的认可。财务在所有组织结构中有多重要?一些财务人员相对强大,而一些财务人员在公司中没有太多发言权。公司财务状况取决于老板的批准。获得老板的批准取决于您对公司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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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您将财务和税务知识应用到企业的最后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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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省钱又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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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很复杂,您必须学习!

今天,我们将讨论节税问题。我谈论节税更多是关于原则,逻辑和思考。节约税收的前提是税法的第一本。关于税法的研究是无穷尽的,但是我希望每个人都想研究那些公司经常使用的税收政策。如果您不经常使用该政策,则不必阅读该政策。足以理解,但您必须学习。

-中小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这意味着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中小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减少了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减收应纳税所得额的50%,按20%计算税率须缴纳企业所得税。看起来实际上有这么多的数字:不足100万的企业为5%,对1-3百万的企业所得税为10%,但您必须了解小型和小型利润企业的情况: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员工人数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

第二是业务水平。财务人员,您真的了解贵公司的业务模式吗?如果您不了解商业模式,那就像蒙上了眼睛。如果财务人员不了解业务,不了解公司的业务模式,不了解股权,不了解策略,不了解顶层设计,甚至会会计,甚至如果您是注册会计师您总是做的是小额信贷!

税收筹划的核心是更改交易模型

我去一家公司做一个项目。我直接交流的第一件事是公司的商业模式。这是我做财务的起点。如果您不了解该业务,则将无法进行计划。实际上,只有更改交易,您才能缴纳更少的税款。这是税收筹划的核心。我们无法更改税率,但是可以更改交易模型。我们可以看一个例子。甲公司以两亿元的价格将土地转让给乙公司。合同签订时,乙公司支付一亿元。甲公司在接下来的六个月内完成了土地交付工作。结算完成后,乙公司再支付一亿元。但是,在接下来的时期,A公司感到遗憾的是,土地价格可能增长过快,或者有其他想法,并且不想出售土地,因此A公司尚未完成转让和结算程序。这不是很多吗?但是甲公司用乙公司的钱花了半年时间。双方协商,甲公司应以同期最高银行利率支付乙公司的利息。然后,双方签署了补充协议。为了同意撤销原始合同,甲方向乙公司支付了六个月的资本占用费,同期最高利率为10%,并支付了500万利息。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收取了500万美元的资本占用费。乙公司必须根据贷款服务支付500÷1.06×6%= 2,833万元的增值税。乙公司的会计这样做是很正常的。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如果我能以B公司的会计师身份参加从事这项业务将有助于该业务改变其思维方式和交易模式。同样,如果您移动2个单词,结果也会改变。哪两个字?它是将利息更改为违约金,因此无需缴税,因为仅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行为即可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的相关管理规定,我们查看违约金。有两种情况下的违约金。一是买方向卖方收取违约金。谁打破了违约金?卖方违反合同,买方收到卖方的违约金。买方要支付增值税吗?没有加税,为什么?他不交增值税,因为他不出售商品,也没有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利息变成违约金,则无需支付增值税。您节省28.3万。你有结果,你的老板很高兴。这不是非法的。如果您不进行更改,则利息为增值税,而您不付款。这是违法的,这是财务为公司创造的价值!

反向思考,合理节省税款

您必须进行税收筹划,您必须与他人思考不同。今天,您的公司有利润,但是我可以让您少交或少交企业所得税,而且这必须是完全合法的。我可以告诉你一个故事,这个故事是真实的,它发生在18年末。

一位老板从事环保材料。公司规模不大。但是在过去的几年中,他做得很好。我们与他的公司进行了交谈,并说在18年中,该公司已实现了150万的丰厚利润。他说,如果我的利润少于一百万,我仍然可以享受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优惠所得税,只缴纳10%的所得税。现在我赚了更多的钱,我必须缴纳25%的所得税,即我必须缴纳375,000的所得税!我几乎赚了50万元,几乎都缴了税!

我在下半年开玩笑地对他说:看你的奥迪A6超过6年了。您的大老板还应该换车,并花100万美元购买梅赛德斯·奔驰汽车!

我为他算了一笔账,如果我以100万的价格购买汽车,则增值税为100 / 1.16 * 16%= 1379万,一次性税前支出为8621万,并且利润发生了变化从150万到63.79并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其收入减为应税收入的50%,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0%。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63.79 * 50%* 20%= 63,800企业所得税150 * 25%= 375,000,节省37.5-6.38 = 3,112万,加上已扣除的增值税137,900,这意味着您购买了100万辆汽车,而该国支付了您449,900!

他说,有这样一件好事吗?我说过你明天会回去与您的财务讨论。最终结果是,他在回去与公司财务进行讨论之后才这样做。

在税务医疗检查中发现:该政策看起来不错,不会被使用

我们的财务人员知道(财税[2018] 54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设备政策的通知:1.自1月起的企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内新购设备,其单价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计入当期成本,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再按年计提折旧。 ;电器是指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我刚才使用了此政策,但是实际上有多少财务人员会灵活使用它?我们国家财政和税收部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太多。企业购买的设备为节能节水设备或环保设备,只要符合专用设备的有关条件,即可占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抵免额是可抵扣的。买电动机的规模小到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税务局的申报数据反映出大多数企业已经放弃了这种优惠。

为了鼓励研发,国家反复提高了研发费用的扣除百分比。现在,研发费用的扣除比例已提高到75%。扣除额是如此之大!但是,有多少家公司将宣布并享受应享受的税收优惠呢?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我们研究的问题,也是我们对税务分析师的遗憾!

许多公司财务人员仍然坚持少缴税款,所使用的方法也不是很聪明。改变和改变主意的时候到了。在这里,我还呼吁财务人员参与一些社会问题。提供培训课程,走走走走以了解更多信息,或雇用专业机构在企业中进行身体检查。

税务医疗检查可帮助公司节省税款

实际上,我们进入公司进行身体检查并没有太大的麻烦。通常,首先要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了解老板拥有多少公司,了解公司的股权结构,了解他的公司结构,了解他公司的每个模块做什么,其实收资本,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公司的员工数量以及部门数量,首先必须对公司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公司,第二步是了解他公司的顶层设计和资产重组,第三步是解决公司的一些细节,例如老板在公共和私人事务之间的无辜问题,股东贷款问题以及其他应付款过多的问题。监管票据和簿记缺陷,关联方借款问题,股权转让问题等。

在资产重组计划方面,我们的刘启军,刘主任是该领域的专家。在实战中,他为企业设计了多种方案。下面,我们邀请刘主任介绍资产重组的一些经验。

刘启军,中国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兼国际财务经理,长期从事公司税务相关审计,专门从事公司资产重组和税务相关风险研究,并领导工作团队提供为多家大型企业集团提供税务咨询服务良好的声誉;在企业所得税的汇兑,与税收有关的风险管理与控制,税收筹划等方面也具有更多实践经验,善于将理论,政策研究和具体的工作实践相结合,并创造性地解决了企业财务和税收方面遇到的许多问题问题多方面,为企业解决了实际困难。

公司重组和减税的税务从业者

我是山东新城税务会计有限公司的税务会计师刘启军,从事会计和税务工作已有20多年的历史。我长期从事公司重组的税收政策研究。我愿意与您讨论与公司重组和重组有关的问题。

在某种程度上,我认为公司重组是公司发展的必然产物之一。重组后,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人才的引进。

公司资产的重组不可避免地涉及税收的征收和合理逃税(也称为税收筹划)问题。在过去的10年中,国家税务总局共发布了15份财税文件和一般税收通知,从2009年《财税》第59号文件到2018年《财税》第57号文件,对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重组交易中的增值税税收,契约和其他复杂的税费,更不用说公司财务人员,甚至那些从事与税收相关的专业服务的人员,要弄清思路并准确理解税收文件的实质也不容易。

一般来说,公司重组有两种方式:应税重组和免税重组。

我们帮助公司克服陷阱

我们服务的客户是当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为客户企业)。近年来,它发展迅速,资金雄厚,发展势头强劲。 2017年4月,它有意以10亿美元收购了该领域的一家公司(在省内),这是一家面临债务危机的房地产企业(以下简称为外国房地产企业),该外国房地产企业的销售终端市场尚未售出,且开发用地位置良好。收购价格为10亿元,拟议条件为:股权购买,税费全部由客户公司承担,并将公司转让给客户公司。并放开了风:此操作不需要土地流转,手续简单,税收少,项目位置好,当地房地产市场非常活跃,房子不担心出售,成本非常高有效,等待签单公司排队。

客户公司非常兴奋,但是10亿美元的交易额不得不让他们三思而后行。客户公司找到了我们,并要求评估该资产重组计划。有没有风险?这是一个东西。面包还是陷阱?如果可行,提出一个税收计划。

客户需求是我们行动的关键!利用我们的专业技能为企业提供准确的服务:首先,我们将与企业一起去外国房地产公司进行实地调查。我们将从其他财务人员和该书的现场审计中学到,我们知道外国房地产公司有2位自然人股东3000万元,除了当天末和土地总面积外,基本上没有其他有效资产。所售物业尚未获得房地产证,也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征用时间长,支付金额近亿元。没有合规法案,土地付款的支付证书不完整。当时,市场价格估计为10亿元人民币,资产增值并出售。

经过以上分析,我们提供专业意见:无法有效控制风险,不建议进行合并和收购。

外国住房公司提出了第二个计划:出售资产,将价格提高至15亿美元,缴纳税费,转让资产以及清算货币和商品。

看似简单的购买股票的程序和简单的交易实际上隐藏了隐患。我们已经调查了当地房地产价格和当地税务机关的限制性规定。从资产购销后的毛利中扣除税款后,净利润几乎为零,同时承担不确定性的高风险!

最终,客户公司听取了我们的建议,放弃了冲动的兼并重组计划。后来,我听说国外的房地产公司由于各种原因很快破产并清算。

通过我们的贴心服务,我们帮助客户避免了巨大的税收风险和经济损失,他们的客户对我们没有任何疑虑。我们也很满意。

企业主皱眉,我们让他微笑

为了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一个私营企业所有者在过去的几年中已经建立了两个100%拥有的全资子公司。生产规模各不相同,但生产过程和过程基本相似。随着外部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以及国家今年加大对环境污染治理的投入,董事会决定减少中间环节,重组和整合两家子公司,形成合力,有利于集权化。调配资源,共同应对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采取的措施包括合并机器和设备等优质资产,合并原材料,制成品和半成品,合并使用生产车间,在选择生产基地后重新分配劳动和就业人员,所有债务和债务的转移,

该企业的老板咨询了当地税务部门,并答复说该销售的价值超过1000万元,包括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

老板突然变大了。曾经像自己儿子一样的两家公司开始分开生活。现在他们在一起生活,但他们并不是真正的销售。我该如何缴纳这么多税?无法解决。

我们以所有人都可以理解的通用语言解释应税重组和免税重组的优缺点,并协助公司和税务机关进行沟通。我们认为,该重组业务符合适用于特殊税收待遇的特殊情况,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同一控制下的资产进行转移,以及人员,债务和债务的转移财政部关于公司改制业务的通知《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资产转让管理(股权)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应豁免重组后,只需支付少量印花税即可完成有效的资产转移。

最后,税务机关支持我们的想法和做法。在后续工作中,我们指导企业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报告并完成了程序。

通过以上两个具体案例,已证明税务分析师在公司重组,减税和减费浪潮中非常有前途。税务会计事务所是税收征管关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会计行业是朝阳行业。与税收有关的中介机构在税收保护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对此充满信心!

来自新城税务会计师的消息:

职业既是我们谋生的工具,也是他人的光辉。我们积极运用我们的专业技能来增强个人和团体的潜力。我们希望我们每天都能有所作为,为他人和自己做出改变。

我们也希望在社会实践中做出自己的努力,运用核心技能,优质的服务和见解来帮助解决社会中一些与税收相关的问题,建立社会诚信,牢记使命,实现中国人的使命。梦想做出更多贡献。

土地增值税节税筹划方法有那些?_房地产

在对具体实际案例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为大家提供了以下六种节省土地增值税的规划方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使用关键点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在下列情况之一中获豁免:

(1)纳税人建造和出售普通标准住房,其增加值不超过扣除项的20%。(普通住房标准根据当地法规确定区域)

(2)因国家建设而依法征用和收回的房地产。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7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累进税率:

(1)增加值不超过扣除额的50%,税率为30%。

(2)对于超过扣除额50%且未扣除扣除额100%的增加值,税率为40%。

(3)对于超过扣除额100%且未扣除扣除额200%的增加值,税率为50%。

(4)如果增加值超过扣除额的200%,则税率为60%。

如果企业出售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增值率在20%的门槛,则可以通过适当控制销售价格来避免支付土地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计算增加值的扣除项目包括:

(1)支付土地使用权的金额。

(2)土地开发的成本和支出。

(3)新房和附属设施的成本和费用,或旧房和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收。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此处的“其他扣除项目”是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占土地总价的20%以及开发土地,新房和辅助设施的成本。

根据《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做好稳定房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 26号),普通标准住房的标准为:建筑建筑面积比大于1.0时,单层建筑面积小于120平方米,实际交易价格不到相同土地上房屋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普通住房享受优惠政策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这是帮助大家理解的示例。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有一批普通标准房屋,实现销售收入2500万元。税法规定的可抵扣项目金额为2070万元。该项目的增加值是:2500-2070 = 430(万元);该项目增加值与扣除项目之比为:430÷2070 = 20.77%。根据税法,应按30%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430×30%= 129(万元)。请提出一项税收筹划计划。

分析:如果公司可以将销售收入减少到2480万元,那么该项目的增加值为:2480-2070 = 410(万元);项目增加值在扣除项目中所占的比例为:410÷2070 = 19.81%。增值税税率不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公司减少销售收入20万元,减少土地增值税127万元,增加税前利润109万元。

(II)付息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公司经常需要利用大量贷款,其中涉及利息支付。关于利息扣除,中国税法规定了一些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可以抵扣已转让房地产项目可以提供并经金融机构认证的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根据实际情况,但最大不能超过商业银行为同一利率期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应在根据本条第(1)款和第(2)款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之内扣除。如果无法根据转让的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的利息费用或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则房地产开发费用应在根据第(1)款和第(1)款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内扣除。 2)本文。

上述扣除额的具体比例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1)这里是指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价格以及根据统一的国家法规所支付的有关费用。这里(2)指土地和土地的开发新建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等。成本和开发间接费用。

房地产企业贷款利息扣除的上限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限额内进行的实际扣除;另一项是税法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以及其他费用少于10%。这两种扣除方式为公司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企业可以根据两种计算方法之间的差异来决定使用哪种扣除方法。

例如:一家房地产公司开发房地产,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以获得土地使用权,并花费1200万元人民币用于开发土地,新建房屋和辅助设施。财务成本可以根据房地产项目的转让来计算。利息支出200万元,未超过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请确定商家是否提供金融机构证书?

分析:如果未提供金融机构证书,则企业可扣除的最大金额为:(1000 + 1200)×10%= 220(万元);如果提供了金融机构证书,公司可以最高抵扣额为:200+(1000 + 1200)×5%= 310(一万元)。可以看出,在这种情况下,提供金融机构证书是一种有利的选择。

(3)收费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特殊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 48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买卖时代出售房屋。如果收取的各种费用包含在房价中,则从购买者处收取。它们可以用作对房地产转让所得收入的税收。如果费用未包含在房价中,则它们不在房价之内。单独收取可能不被视为房地产转让的收入。

在计算扣除项目的金额时可以扣除代表转移收入的税款,但不允许将其用作额外20%扣除的基础;代收税款不视为房地产转让收入在计算增加值时,不允许扣除费用。

企业是否将这一代费用包括在房价中,不会影响企业的增加值,但会影响房地产开发的总成本,还会影响房地产的升值率,以及然后是土地增值税额。因此,公司可以使用此规则进行税收筹划。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套房地产并取得土地使用权,需支付成本价300万元,土地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为800万元,房地产可扣除额开发费用为100万元,并转让房地产税费对于140万元,房地产销售价格为2500万元。向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收取的各项费用为100万元。现在有必要确定公司是单独收取这笔费用还是将其纳入房价?

分析:如果单独收取这笔费用,则房地产的可抵扣费用为:300 + 800 + 100 +(300 + 800)×20%+ 140 = 1560(万元),其增加值是:2500-1560= 940(万元),增值税率为:940÷1560 = 62.5%,应交土地增值税:940×40%-1560×5%= 298(万元)。

如果房价中包含成本,则房地产的可抵扣成本为:300 + 800 + 100 +(300 + 800)×20%+ 140 + 100 = 1660(万元),并且附加值是:2500+100-1660 = 940(万元),增值率为:940÷1660 = 56.62%,应交土地增值税:940×40%-1660×5%= 293(万元) 。该税收计划减轻了土地增值税负担:298-293 = 5(万元)。

(IV)通过增加扣除额进行税收筹划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成本之一,如果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税率不超过20%,则可以免除土地增值税。企业可以增加扣除的房地产价值超过20%,享受免税待遇。

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普通标准房屋,房屋价格为1000万元,根据税法,可抵扣成本为800万元,增值额为200万元。25%。房地产公司需缴纳土地增值税:200×30%= 60(万元),营业税:1000×5%= 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50×(7%+ 3%))= 5(万元)。不考虑公司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000-800-60-50-5 = 85(万元)。请为该企业提出税收计划。

分析:如果房地产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则房屋将仅需花费200万元进行装修,房屋价格将增至1200万元。根据税法,可抵扣项目增加到1000万元,增加值200万元,增值税率为200÷1000 = 20%,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1200×5%= 6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60×10%= 6(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200-1000-60-6 = 134(万元)。税收计划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134-85 = 49(万元)。

(V)使用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中国针对土地增值税规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享受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来充分创造税收筹划条件。土地增值税的

法定扣除额如下:

(1)纳税人建造和出售普通标准住房,其增加值不超过扣除项的20%。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照当地普通住宅标准建造的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是普通的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房与其他住房的具体分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造普通标准住房用于销售,其增值税增加额不超过法定扣除额的20%的纳税人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增加值超过扣减项目的20%,则应对全部增加值计税。

(2)因国家建设而依法征用和收回的房地产。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征用和开垦的房地产,是指经政府批准用于城市建设规划和国家建设需要的房地产被征用或开垦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和国家建设需要搬迁房地产,纳税人转让原始房地产的,依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3)为迁移工作或改善生活条件而转移原始房屋的个人,如果居住了5年或以上,则免征土地增值税;在不到5年的时间内,土地增值税将减半。未满三年未完工的,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从2008年11月1日开始,转让住房的个人将免征土地增值税。

(六)通过两次出售房地产进行税收筹划

房地产销售的税负主要是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而土地增值税是超额累进税率,即房地产增值率越高,税率越高。适用的税率,因此是否有可能分解房地产销售价格的上涨,从而降低了房地产的增值率,可以大大降低房地产销售所承担的土地增值税。由于许多房地产在出售时都经过了简单的装修,因此您可以对简单的装修大惊小怪,并将其作为单独的业务单独处理,以便可以通过两次出售房地产来计划您的税金。

这是一个示例,可以帮助您对其进行分析。

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出售总价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房屋。房屋已经过简单装修,并已安装了简单的必要设施。根据有关税法,房地产开发业务可抵扣额为400万元,增加值为600万元。房地产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率为600÷400 = 150%。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的规定,如果增值税额超过扣除额的100%,但不超过200%,则增值税额=增值额×扣除50%的项目额×15%。因此,应交纳土地增值税:600×50%-400×15%= 240(万元),应交营业税:1000×5%= 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应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50×10%= 5(万元)。不考虑公司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000-400-240-50-5 = 305(万元)。请为该企业提出税收计划。

分析:如果进行税收筹划,则房屋出售分为两个合同。第一份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不包括装修费用,房屋买卖价为700万元,允许扣除的费用为300元。一万元。第二份合同是房屋装修合同。装修费用为300万元,允许扣除费用为100万元。土地增值率为400÷300 = 133%。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400×50%-300×15%= 155(万元),营业税:700×5%= 3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35×10%= 3.5(万元)。装修税应缴纳营业税:300×3%= 9(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9×10%= 0.9(万元)。不考虑公司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700-300-155-35-3.5 + 300-100-9-0.9 = 396.6(万元)。进行税收筹划后,减轻企业税负:396.6-305 = 91.6(万元)。

1.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平等的主体之间出售或转让房地产以获得补偿的行为。转让时应签署转让合同。由于转让100%股权不是转让房地产,因此不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II。关于100%股权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范性文件

房地产转让转让人需要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金,而受让人需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税收负担比较重。为了减轻税收负担,买卖双方经常改变资产交易方式,采取股权转让方式。对于股权转让方式,他们只需要缴纳所得税,而无需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税款。从反避税的角度来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系列监管文件。土地增值税按100%股权转让要求征收。省,市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制定了地方税务监管文件。

案例背景-

桂林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局于2009年12月11日至2010年4月21日对玉柴营销有限公司进行了视察。初步检查后,现报告如下:

基本情况: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5日。最初位于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35号,然后迁至南宁市秀香大道27号。目前的法定代表人是江天。财务会计现在由吴雪莲负责。

2003年12月9日,玉柴营销有限公司以4,500万元的总价购买了桂林市中山北路35号桂林机床有限公司大楼。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和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11〕41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您的税务局收到了《关于征税和征收天津泰达恒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增值税的指示》(金地税务局[2011] 6号)。经研究,我与贵局同意,“北京国泰恒生投资有限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实质上是房地产交易”,应按照土地增值税征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II)省级规范性文件

1.《湖南省国税局物业行为税办公室关于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明确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湘税财银函[2015] 12号)。 3)

据当地报道,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避税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公平征税的原则,影响了依法征税,造成大量税收损失。国家行政总局明确提出三项答复,即“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是土地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为了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的管理,堵塞征收管理的漏洞。对于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并取得相应经济利益的控股股东,可以参考国税函[2000] 687号,国税函[2009] 387号,国税函[2011] 415号。依法偿还土地增值税。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批复》(豫地水函〔2014〕305号)。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贵局已收到《关于向新乡市龙翔新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指示》(新地税〔2014〕150号)。

新乡龙脊新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原始股东“新乡龙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上海新青浦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新乡市龙脊新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找到,由新乡县检察院反军事侵权局处理,是否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尚需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有关问题首先需要澄清如下:新乡市龙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和上海新青浦房地产有限公司新乡龙脊新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鉴于这些以权益形式存在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因此在研究之后,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法规进行征税。

3.《广东省地税局关于广东省云浮水泥厂股权转让是否涉及房地产税的批复》(粤地税函〔1998〕65号)。

云浮市地方税务局:请向您的局指出云底税收[1998] 004。为了减轻国有企业的沉重负担,确保职工生活的稳定,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转让其独资企业广东云浮水泥厂95%的股权。到香港中国水泥(国际有限公司)以及与香港中国水泥(国际)有限公司同时拥有5%股权的中外合资企业。

是否对涉及广东省云浮水泥厂95%股权转让的房地产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经过研究,被批准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条例》和《暂行条例》规定的税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因此,对广东省云浮水泥厂股权转让涉及的房地产不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用于股权转让的批复(皖地税字[1996] 367号)。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贵局《关于在省级旅游发展中心转让部分股权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说明》(黄地税〔1996〕136号)。经过研究并向国家税务总局询问后,答复如下:据了解,股权转让(包括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的现状更为复杂。其中,投资合营方因经营状况等原因中止合营企业,并正常撤资时,其股权转让暂时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可以根据上述原则的前款确定贵局要求的省旅游发展中心的股权转让。

3.关于实质胜于形式或形式胜于物质的争论

近年来,关于股权转让是否要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争执激烈。这种实质比形式主义者认为,公司股东转让公司在房地产资产中的股权实质上是合法形式的非法目的掩盖要重要。转让的实际主体是权益,但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所得的收入,虽然看起来似乎是股权收益,但实质上是土地升值。因此,应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的形式比实体主义者认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象和行为更重要的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面建筑物和附属物的行为。它是对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而不是对公司股权的转让。

而且,如果对股权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则存在致命问题,即向股东征收税款,但目标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的税基是仍然是原始价格,并没有改变。。前一位股东缴纳了税款,而下一家公司的资产的应纳税价格也没有相应地改变,并且不太可能改变。这是一个很大的矛盾。

纳税人尚未以合法形式转让房地产。尽管已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这种效果,但不以税法为基础先征税是不合适的。

第四,法律如何表征100%的股权转让

“马清泉,马松健和湖北瑞商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争议中的二审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264号)]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完全不同法制。股权是股东享有的,由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确定的许多特定权利的组合。股权转让后,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转让给了受让人,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并获得了股权。

产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完全不同的权利。股权转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公司股权出让后,公司的资产收入,重大决策参与权和管理人员的选择权及其他权利由出让人转让给受让人,使用建设用地作为公司资产的使用权仍被登记。以公司的名义使用土地公司法人财产的性质没有改变。

当然,当公司转让其股权时,公司的资产状况(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是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重要因素。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公司在股权转让时拥有土地使用权,公司股权转让的性质就变成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然后认为其行为被称为股权转让实际上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无效。由于股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发生股权转让时,目标公司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中没有任何应税行为,目标公司无需支付业务税和土地增值税。

“重审江苏Gao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富中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的民事判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办字第0006号])认为“现行税法没有规定对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根据税收法制主义,如果税法没有规定必须征税,则当事方不得纳税。而且,在股权转让时,土地增值税并未丢失,原因是:股权转让仅是股东的变更,无论土地转让了多少次,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都没有改变,土地价值增加,公司最初支付了土地代价成本保持不变。

但是,只要发生房地产所有权转让,公司就需要根据最终实际房地产销售价格与初始房地产成本价格之间的增加值来支付土地增值税。因此,该案涉及的股权转让实际上并未逃避土地增值税的征收。高成声称该案涉及的股权转让逃避了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的原因无法成立。”

通过上述司法判决可以得出结论,由于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完全不同的行为,因此,在发生股权转让时,目标公司不存在应纳税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目标公司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当然,股东也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如何避免100%的股权转让?

(I)第687条规定的条件是一次性转让100%的股权。逃税法是通过少量现金增加资本以获得少量股权,然后由转让方转让剩余的股权。也可以采用分步交易的原理,并将一次转移分为两次或三次转移。

(II)第687号规定的条件是“资产主要是地面上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附属物”,避免此类损失的方法是适当增加其他资产。

(3)转让时间:第387号规定,投资应在投资后的同月转让,逃避方法通常在投资12个月后转让。

(4)改变股权结构并建立多层股权结构。在多层股权结构中,当上层股权被转让时,以股权形式表示的资产不是土地使用权,地面建筑物和附属物,而是权益。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税种。在此基础上,作者对转让在建工程的税收筹划方法进行了如下讨论。

根据土地增值税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转让房地产时,除了支付的土地价格和开发成本之和外,还可以扣除20%。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规定。通过成立两家房地产公司A和B,公司A将在建工程转让给公司B。当转让在建工程并最终实现对外销售时,公司A和B都可以享受扣除折扣。

此外,由于甲公司在出售在建工程时增加了合理的利润,因此乙公司的购买成本也将增加,并且扣除项目金额的基础将增加,这可以降低增值率。如果是关键时刻,降低税率,减少土地增值税。在转让过程中,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出售或转让其购买的房地产,其总收入减去房地产原购买价格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该业务税金和附加费不会增加。但是,由于房地产转让会产生契税,因此,应科学地设定在建工程的转让数量,以减少企业的整体税额。

案例1: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普通商品房,产生以下费用:支付地价及相关税金50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3亿元,利息支出3500万元人民币(利息可以根据房地产项目分配,以及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全部商品房,取得收入8亿元,分别按5%,7%,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企业应缴土地增值税的分析和计算过程如下:

①房地产开发费用=(5 000 + 30 000)×5%+ 3 500 = 5 250(万元)。

②应缴营业税= 80 000×5%= 40,000(10,000元),应交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4000×(7%+ 3%)= 400(10,000元),可扣除税费= 4000 + 400 = 4400(万元)。

③额外扣除额=(5000 + 30000)×20%= 7000(万元)。

④扣除项目的金额= 5 000 + 30 000 + 5 250 + 4400 + 7 000 = 51 650(万元)。

⑤增值额= 80 000-51 650 = 28 350(万元)。

⑥增值率= 28 350/51 650×100%= 54.89%,适用的土地增值税率为40%。

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28 350×40%-51 650×5%= 8 757.5(万元)。

情况2:从示例1继续。假设当建设项目的投资达到25%时,A项目将移交给相关的B房地产开发企业。以56.25%作为内部转让价格的毛利率。

1.企业A的转让业务应付税款的分析和计算如下:

②总收入= 12 500 /(1-56.25%)= 28 571.43(万元)。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 3500×25%+ 12500×5%= 1500(万元)。

④应付营业税= 28 571.43×5%= 1 428.57(万元),应缴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1 428.57×(7%+ 3%)= 142.86(万元),可允许扣除税费= 1 428.57 + 142.86 = 1 571.43(万元)。{}}⑤其他扣除额= 12 500×20%= 2 500(万元)。

⑥扣除项目金额= 12 500 +1 500 +1 571.43 + 2 500 = 18 071.43(万元)。

added增加值= 28571.43-18 071.43 = 10500(万元)。

⑧增值税率为10 500/18 071.43×100%= 58.1%,适用的土地增值税率为40%。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10 500×40%-18 071.43×5%= 3 296.43(万元)。

2.企业B应付税款的分析和计算如下:

乙公司应缴纳的契税= 28 571.43×3%= 857.14(万元)。

公司购买在建工程并完成后续开发后,向外界出售时需要支付的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

①支付的土地价格,相关税费和开发成本= 28 571.43 + 30 000×(1-25%)+ 857.14 = 51 928.57(万元)。

②房地产开发费用= 3500×(1-25%)+ 51 928.57×5%= 5 221.43(万元)。

③应交营业税=(80 000-28 571.43)×5%= 2 571.43(万元),应交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2 571.43×(7%+ 3%)= 257.14(10,000元),可扣除的税款= 2 571.43 + 257.14 = 2 828.57(万元)。

④其他扣除额= 51 928.57×20%= 10 385.71(万元)。

⑤扣除项目的金额= 51 928.57 + 5 221.43 + 2 828.57 + 10 385.71 = 70 364.28(万元)。

⑥增值额= 80 000-70 364.28 = 9 635.72(万元)。

⑦增值率= 9635.72 / 70 364.28×100%= 13.69%。

⑧根据税法的规定,如果开发普通标准住房的增值税率不超过20%,则免征土地增值增值税。因此,应付土地增值税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