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纳税详细信息的声明过程,您首先需要下载初始化文件,然后通过“预扣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上传和下载个人税收详细信息”-“下载个人税收详细信息”将其导入。电子税务局税务客户。之后,您可以进行单个纳税申报(包括零个申报),并在单个税务客户中生成申报文件。然后,您可以通过“预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税务详细信息的下载”-“个人税务详细信息的上传”上传申报文件。申报成功后,您还需要在“ Tax Details Download”中下载反馈文件并导入税务客户以完成申报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和管理法》以及《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个人收入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自我申报和纳税》,目前关于代扣代扣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声明,进一步重申如下:
1.所有在中国缴纳个人应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人。
2.当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额(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无论纳税人是否为该单位的成员,扣缴义务人均应代扣并支付其应纳税额按适用税率个人所得税。
3.预扣代理人应指定财务和会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人员专门处理个人所得税的预扣和支付。同一扣缴义务人的不同部门缴纳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计算和合并个人所得税。
4.预扣代理人应在下个月的15号之前每个月申报预扣税款(如果节假日和节假日被推迟的话),并将“预扣个人所得税报告”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提交“个人收入支付明细表”,包括每个纳税人的姓名,单位,职位,收入,税金等,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6.厦门分公司工作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由总公司或分行代扣,并应向厦门分公司的地方税务部门申报并发放。
7.对于使用电子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基本支付局可以确定如何提交相关信息(例如“详细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的问题。
独资企业的个人税率为5级超额累进税率的5至35%。如果有税,则由公司支付(已从雇员的薪金中扣除),并上报给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通用程序:(月度报告)预缴个人所得税,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个人企业和合伙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上会计报表。 (年度报告)投资者应在年底后的30天内向主管部门报告税务局提交“个人企业和合伙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以及年度会计报表和预付的个人所得税支付凭证。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需要充分了解这一领域的一系列文件:
1.《国务院关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 [16])。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散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
本条款将于2011年9月1日失效。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48号总统令)
该命令将于2011年9月1日生效。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经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活动和租赁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应为扣除后每个纳税年度总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必要的支出量。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所述的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是指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获得的营业利润和工资。合同经营和租赁经营工资性质的收入;减少必要支出是指每月扣除3500元。
根据财务会计情况,有两种收取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健全的财务会计:收集审计;
2.符合批准的收集条件之一的:批准的收集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有关填写“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表”的说明
:有关填写“个体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说明
1.适用范围
(1)此表格适用于个人所有人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月度和季度纳税申报表。本着务实,简单的原则,每月,每季度报税时,可以简化本表中的有关事项,各地税务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对于从事某些特殊行业的投资者,根据这些特殊行业的需要,有必要以这种形式增加,减少或调整相关项目,省地方税务局可以对其进行修改。在此表格的基础上。
二,主要项目的填写说明
(1)表标题项
1.纳税人代码:填写税务机关安排的代码。
2.申报期:填写纳税申报期的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
3.金额单位:以人民币为单位。
4.行业类别:由纳税人的项目确定。
5.营业地址:填写营业管理组织的位置。
(2)表格中的项目
1.表“超出规定的标准扣除额的项目”第7栏是指企业超过“个人企业和合伙人投资者收取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规定”及其他有关税收法规(以下简称法规)应扣除的标准,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扣除标准包括规章中所列的扣除标准和未在规章中列出但与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的标准兼容的部分。
2.表“不允许扣除的项目”第19栏是指不允许扣除的规定,但公司已扣除应由应纳税所得额增加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损失部分。
3.表格中的第30栏“应税收入项目”是指企业应为不报告应纳税所得额而应弥补的收入。对于由于计算错误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的超额收入,可以用负号表示。
4.在表格的第34栏中,“弥补损失”是指公司允许在税前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根据规定相应地减少了损失。
5.表格第35栏中的“国库券利息收入”是指购买国库券所赚取的利息,企业可以免税,但已计入该收入。
6.在表格的第36栏中,“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额”是指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允许的个人投资者扣除额。
7.对于个人独资经营者,该表第39栏中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于该表第38栏中的“经税收调整后的生产和经营收入”;用于合伙投资换句话说,它等于表第38栏中的“税后调整的生产和经营收入”乘以根据规定的分配比例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投资者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则在年底申报此时,此列应等于第38列“补充信息”中“ 38.调整税收后的生产和营业收入”和“ 3.从其他企业获得的生产和营业收入”的总数。
8.表中主要列的逻辑关系:
(1)5 = 1-2-3-4
(2)6 = 7 + 9 + 30
(3)33 = 34 + 35 + 36 + 37
(4)38 = 5 + 6-33
(5)41 = 39×40
(6)43 = 41-42
(7)46 = 43 + 4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