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9] 242号的规定,自雇职工的食堂补贴用于福利支出的核算。这里的补贴包括您提到的货币化补贴。
当然,应免征个人所得税。免税额为3500元(适用于工资,薪金)两者之和大于600且不大于1500。税率3%纳税=(3500 + 600-3500)* 3%= 18
《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3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免税额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根据税法第4条第3项提及的国家统一法规颁发的补贴和津贴是指政府特殊津贴。按照国务院规定发行,院士津贴,高级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和津贴。
因为支付给员工的餐费的单位补贴不在规定的免税范围之内,因此必须将其与工资结合起来以缴纳个人所得税。
“你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94〕089号)。薪水,薪金型补贴,津贴或属于纳税人自己的工资和工资收入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因此,根据财务部门的规定,因商业目的在城市和郊区工作的个人,不能根据工作的实际用餐次数工作或返回晚餐,而需要外出就餐错误,按照标准,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单位以餐费名义向全体职工发放餐费补贴或免费午餐时,应当依法确认收入,并计入工资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