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及其具体实施细则的第八条,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工资的增加,劳动红利,津贴,补贴以及与个人取得的就业或者就业有关的就业或就业其他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和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 )规定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医疗补贴当期薪金和收到的薪金收入的全额应从个人所得税中征收,并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我检查了法规数据库,仅发现以下文件有折扣。尽管它是1994年的文件,但“全文有效”,请看一看。
Cai Cai Zi [1994]第20号:
“(9)所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外国专家可免除其工资和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特别贷款协议,世界银行直接派遣外国专家来中国工作;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遣的专家在我国工作;
3.在中国从事联合国援助项目的专家;
4.援助国被派往专门从事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我国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署的在两年内在中国工作的文化交流项目,其工资薪金由国家负担;
6.根据中国高校的国际交流计划在中国工作了两年的文化和教育专家,其工资和薪金由国家承担;
7.通过私人科学研究协议来中国工作的专家的工资由该国政府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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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国人因在中国就业或辞职而获得的搬迁费的报销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提供有效证据,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定,合理部分免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的事业单位及场所,以搬迁费的名义,每月支付给其外籍雇员的工资或定期工资,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3)外国个人按照合理的标准获得的国内外旅行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提供企业安排的差旅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有关商务旅行的计划。免税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4)外国个人获得的家庭访问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提供家庭探望的交通费凭证(复印件),该凭证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实际用于家庭探望。探亲的频率和合理的付款标准均免除。
(5)外国个人获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儿童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提供在中国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时限证明材料,并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在中国的语言培训和在中国的儿童教育中获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儿童教育费补贴,在合理范围内的部分应免税。
(6)外国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和红利收入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