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兴领域,它将传统金融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互联网的“开放,平等,协作,共享”精神渗透到传统的金融格式中,形成了互联网金融产业的独特特征。近年来,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业发展迅速,但中国的金融法律体系普遍对这种新的互联网金融金融形式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尽管引入了一些Internet财务法规,但很少有Internet财务法规。作者列出了现有相关互联网财务模型的相关监管规定,如下所示:
1.刑法
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很低。只需购买一台计算机和一套200元以上的源代码,就可以构建P2P在线贷款平台,因此,一些骗子不可避免地使用P2P在线贷款平台进行恶意欺诈。失控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使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可能涉及以下犯罪:
《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罪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因变相,扰乱财务秩序吸收公共存款的,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应同时或分别处以(二)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单位犯前款规定的犯罪的,由单位处以罚款,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192条[资助欺诈]为了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欺诈手段非法筹集资金。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金额特别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2.特殊法规
1.第三方付款规定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 2号)。 《办法》第一条规定,《办法》的目的是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的支付服务,是指作为接收方和支付方之间的中介机构的非金融机构,提供以下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账服务:(1)互联网付款; (2)预付卡的发行和接受; (三)银行卡收据;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办法》所称在线支付,是指依靠货币兑换,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公共或私人网络在收款人与收款人之间进行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为在发行机构之外牟利和购买商品或服务而发行的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以磁条,芯片形式以卡,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和其他技术。《办法》中提到的银行卡收据,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机向指定的银行卡商人收取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对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规定。
2. P2P网络小额信贷规定
2011年8月2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 254号《关于提醒人人贷款风险的通知》,指出在当前信贷紧缩的情况下银行,人人贷点对点(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正在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这种类型的中介公司收集借方和贷方信息,评估借方的抵押品(例如房地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匹配,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和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了许多关注。对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了一次专项调查,发现了大量潜在风险并给出了建议。可以看出,该通知只是人人贷的风险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个部委处理非法集资问题部际联席会议上,中央银行明确定义了P2P在线借贷行业的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是包括三种类型的情况:资金池模型;由合格的借款人和庞氏骗局造成的非法集资风险。
3.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最近批准了一项关于众筹的法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在2012年初被授予“ 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即为互联网上的各种项目,企业乃至公司筹集资金已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监督众筹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淘宝上通知了一些公司涉嫌未经授权发行股票的行为,并暂停了这些交易。暂停执行的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打击股票非法发行和证券业务非法经营的通知》(国办发[2006] 99号),“公司股东自行将他人委托给公众公开发行股份”。迄今为止,这被称为中国式的“众筹”,即首次将使用在线平台向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定义为“非法证券活动”。尽管众筹模式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考虑到当前的法律框架,国内众筹网站无法简单复制美国模式,走一条适合自己的众筹之路更为现实。中国国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法律具体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众筹模式几乎很容易以形式抑制非法红线。 ,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2.承诺一定的回报和从未指定用途中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美国立法进行众筹。我们可以使用美国的《 JOBS法》来规范众筹模式,但需要逐步进行。
4.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的通知》(文实发〔2009〕20号),要求严格的市场管理。访问,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商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必须遵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了使用合法货币购买外,不允许在线游戏运营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向用户提供在线游戏虚拟货币。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应用指南》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的应用指南。提供用于声明和批准的可操作性准则。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9月28日对《关于通过虚拟货币在线交易取得收入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予以明确。虚拟货币的税收待遇,即通过互联网对玩家的虚拟货币进行的个人获取以及提价后向他人出售的收入是个人应税收入,应根据“财产转让收入”项目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简而言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更加明确,但监管措施仍仅限于游戏中的虚拟货币。
5.网上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于2007年废止。
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2006年第5号令)。此方法中的“电子银行”一词是指使用以下内容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金融机构开放的通信渠道或公共的公共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的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为客户提供银行服务的专用网络。电子银行服务包括使用计算机和互联网的银行服务(以下称为在线银行服务),使用电话和其他音频设备和电信网络的银行服务(以下称为电话银行服务)以及使用手机和银行的银行服务。无线网络(以下简称为移动银行)以及其他使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来允许客户通过自助服务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规定。
6.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鲍健(发[2011] 53号),这项措施的目的是促进保险代理和经纪公司的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并有效保护保单持有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中国保险监管公告[2012] 7号),向互联网保险行业的一般保险单持有人发出了风险警告。 。此外,2011年4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条例(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简而言之,互联网金融创新正在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金融模式和新法规的出现。而且,当前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规还不完善,虽然已经出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模式,但是相关法规仍然滞后,即监管空白。预计监管机构将尽快改善对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