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信息技术发展和小额支付服务市场创新的客观需求,商业预付卡发展迅速。商业预付卡可以根据发行者分为两类:
第一种类型是由特许发卡机构发行的多用途预付卡,可在各个地区,行业和法人实体中使用;
的另一种类型是由商业企业发行的一次性使用的预付卡,该卡仅在该企业或同一品牌的商业企业链中购买商品和服务。
让我们与您谈谈购买预付卡的公司的会计和税收问题。
1.公司购买预付卡时
不论企业购买的是单用途预付卡还是多用途预付卡,在购买过程中暂时都不会实现实际消费。卡片销售者(发行者)从购买(充值)的卡片中预先获得了资金,并且不支付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5号公告,向预购卡销售和充值的一般增值税发票已发给购卡企业。
有关购卡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请参阅以下内容:
借:预付帐户预付卡充值
贷款:银行存款
2.公司使用预付卡时
一般来说,公司购买预付卡后,有四种主要的使用方式:
1.将预付卡提供给客户以维护客户关系
会计参考如下:
借款:行政费用-商务招待
贷款:预付帐户-预付卡充值
应付税款-应付个人所得税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应根据购买预付卡时获得的发票和相关礼品明细,根据商务娱乐费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如果接收人是个人,企业还应按照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
2.向购物(商品)客户提供购买卡作为促销方式
企业购买预付卡,并在出售商品进行促销活动时,以礼品卡的形式将其赠送给客户。例如,当达到一定数量的购物时,可以给出一定数量的预付卡。
借款:销售费用-促销费用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购买预付卡时获得的发票和相关的礼品详细信息应用作销售费用的税前扣除。关于个人所得税,企业在赠送礼物的同时向个人销售礼品和服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购买卡是给员工的福利
企业购买预付卡并将其作为假日福利分发给员工。这是一项非金钱的福利支出。
借:雇员应付款-雇员福利
借款:管理(销售)费用-员工福利
贷款:员工应付款项-员工福利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应根据购买预付卡时获得的发票和相关发卡清单上有关员工福利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这种非货币性福利不属于免税福利费的范围,应将其纳入纳税人的工资和收入中以计算个人所得税。
4.购买卡用于自消费
有时,为了促进业务管理和减少兑现成本,公司有时会购买预付卡供自己使用。这应该根据管理成本和生产成本根据它们的实际用途来计算。
借款:管理费用或生产成本
企业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在购买卡时不能将发票计入费用扣除中,但应在实际消费期间在相关购物清单的税前扣除该发票。
此外,老顾提醒大家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的要求(见国税函[2011] 413号)和有关规定:
1.坚决调查和处理商业预付卡购买者与生产和经营无关的税前扣除,加强对税前扣除凭证的审查和管理,不得将虚假发票作为证据。税前扣除;与生产和经营无关的费用,无论是否开具发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2.加强商业预付卡购买单位的单位所得税的纳税评估。通过税收评估,确认企业的税前扣除额是否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如果扣除额异常,则必须协商。得到验证。
3.加强对商业预付卡发行人和购买者的税务检查,加强对商业预付卡发行人和购买者的税务检查,并验证商业预付卡发行人未能开具发票,开具虚假发票或虚假发票的行为,扣除税前购卡部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使用虚假发票的情况列入重点检查项目,对各种涉税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法。
必须注意预防潜在的风险,不要碰碰运气,因为商务预付卡管理要求如下:当前的实名制购买卡,购买已注册的商务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0000元(含))上述未注册的商业预付卡单位或个人应由发卡行以真实姓名进行注册。同时实行商业预付卡非现金卡购买系统,单位一次性卡购买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卡购买。超过5万元(含)的,应通过银行转账购买,不能使用现金;如果通过转账购买卡,则发卡机构必须逐一登记转出并转账的名称,帐号和金额。
01
商业公司购物卡帐户处理
1.应该如何处理这些购物卡以进行计费?实际使用卡后可以确认收入和税金吗?
2.促销卡可以视为销售费用吗?附件应包括什么?如何在税前扣除此费用?
3.这批卡的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应如何处理未使用的已发行卡?
专家回复:
1.将卖出这批购物卡时收到的款项计入“预付款收据”帐户中。
在出售预付卡时,可以开具发票,但是在开具发票时,请在“没有发生过的非应税项目”中选择601“预付卡的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列应为装满“免税“因此,不包括增值税。因此,购物商场出售购物卡时会产生增值税应纳税额,也就是说,购物卡出售时应计提增值税。
2.建议不要将用于促销的购物卡视为销售费用。当顾客购买一定数量的礼物时,该礼物卡被注册到账簿中。客户使用购物卡购物时,将其视为销售折扣。在客户购买的销售发票金额栏中,分别显示了销售金额和折扣金额。折价后的销售额可以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3.这些卡将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已发行但未实际使用的卡应从“预付款帐户”帐户结转。
专家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确认商品销售收入:(1)企业转移了主要风险。和商品所有权的奖励给买家;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有关的持续经营权,也没有对所售商品实行有效控制; (3)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经济学收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相关费用能够可靠地计量。
显然,在购物中心出售的购物卡的形式不能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三个条件(1),(2)和(5)。因此,预收款不能被确认为收入,而应被视为负债。
在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条件为:商品:
如果企业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同时出售商品,则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签订商品销售合同,并且企业已经转移了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给买方的商品; (2)所售商品既未保留通常与所有权有关的持续管理权,也未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卖方费用可以可靠地确定本地会计。
可以看出,商场发行的购物卡不能满足上述条件(1),(2),(4),并且预收款不能确认为公司所得税收入,而应在按照“销售商品应确认收入的支付方法”。
02
公司购买购物卡的帐户处理
企业将不可避免地遇到购物卡业务。许多会计师仍然不确定账户的处理方式,甚至直接将购买购物卡的支出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实际上,这是错误的。以下我们的例子说明了~~
1.在购买购物卡之前,应将购买卡过账至“其他应收款”或“预付款帐户”。
提醒:
(1)购买预付卡的企业只能从卡销售商或支付机构获得普通发票,而不能获得特殊发票。该项目是“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2)卡购买者和实际消费者在整个过程中只能获得一次一般增值税发票,并且在购买卡期间获得601“根据“免税商品无需销售”的代码。消费期间不得再次获取“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发票。
下一步应该基于购物卡的用途来确定如何输入帐户。以下总结了5种会计处理方法供您参考。
业务1
案件:
我公司购买了一张5,000元的购物卡,并获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项目名称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率为“无税”。
个帐户:
借:预付卡,预付卡5000元
贷款:银行存款5000元
可能不会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也可能未扣除公司所得税。
业务2
我们公司使用购物卡为员工提供新年福利,10名员工,每人购物卡500元。
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和福利费5000元
贷款:预付帐户-预付卡5000元
(1)附件可以随附购买卡发票的副本和员工用于接收购买卡的签名表;
(2)是一项个人福利,应将其合并到当月的工资中,并对“薪水”所得的收入扣除个人所得税。
业务3
我们公司使用购买的购物卡向客户提供社会娱乐费用,以维持客户关系。
借:管理费-商务娱乐费5000元
(1)税前扣除应根据商务娱乐费,以购买预付卡和相关礼品券时获得的发票复印件为基础;
(2)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商业娱乐支出,应扣除其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5‰。
业务4
我的公司使用购买的购物卡在销售产品时以礼物的形式将其赠送给客户。例如,当达到一定数量的销售额时,可以给出一定数量的预付卡。
借:5000元销售费用促销费
(1)对于不属于随机礼物的情况,无需考虑预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2)在销售过程中以购买礼物的形式赠予客户,例如,当客户达到一定的销售额时,可以赠送一定数量的预付卡。该证明在扣除营业税促销费之前扣除。
业务5
我们公司使用购物卡购买办公用品并获取办公用品清单。
借:管理费-办公费5000元
采购办公用品可以与购物卡的购买发票和购物清单一起存入贷方,并根据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政策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的第三条,“(1)一次性使用的发卡机构或发卡企业(以下统称为“卡片销售商”)出售一次性使用的卡或接受一次性卡持卡人获得的用于充值的预付资金无需缴纳增值税。持卡人可以根据本公告第9条的规定,向持卡人和充值者开具一般增值税发票。(3)持卡人使用单一用途的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商品或服务的卖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规定“未发生销售的非应税项目”包括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自主开发房地产的销售”。项目”,603“如果已经申报并缴纳了营业税,则不会开具发票。”
使用“没有销售的非应税项目”代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并且不能发行任何特殊的增值税发票。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兴领域,它将传统金融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互联网的“开放,平等,协作,共享”精神渗透到传统的金融格式中,形成了互联网金融产业的独特特征。近年来,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业发展迅速,但中国的金融法律体系普遍对这种新的互联网金融金融形式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尽管引入了一些Internet财务法规,但很少有Internet财务法规。作者列出了现有相关互联网财务模型的相关监管规定,如下所示:
1.刑法
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很低。只需购买一台计算机和一套200元以上的源代码,就可以构建P2P在线贷款平台,因此,一些骗子不可避免地使用P2P在线贷款平台进行恶意欺诈。失控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使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可能涉及以下犯罪:
《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罪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因变相,扰乱财务秩序吸收公共存款的,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应同时或分别处以(二)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单位犯前款规定的犯罪的,由单位处以罚款,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192条[资助欺诈]为了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欺诈手段非法筹集资金。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金额特别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2.特殊法规
1.第三方付款规定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 2号)。 《办法》第一条规定,《办法》的目的是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的支付服务,是指作为接收方和支付方之间的中介机构的非金融机构,提供以下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账服务:(1)互联网付款; (2)预付卡的发行和接受; (三)银行卡收据;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办法》所称在线支付,是指依靠货币兑换,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公共或私人网络在收款人与收款人之间进行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为在发行机构之外牟利和购买商品或服务而发行的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以磁条,芯片形式以卡,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和其他技术。《办法》中提到的银行卡收据,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机向指定的银行卡商人收取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对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规定。
2. P2P网络小额信贷规定
2011年8月2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 254号《关于提醒人人贷款风险的通知》,指出在当前信贷紧缩的情况下银行,人人贷点对点(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正在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这种类型的中介公司收集借方和贷方信息,评估借方的抵押品(例如房地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匹配,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和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了许多关注。对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了一次专项调查,发现了大量潜在风险并给出了建议。可以看出,该通知只是人人贷的风险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个部委处理非法集资问题部际联席会议上,中央银行明确定义了P2P在线借贷行业的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是包括三种类型的情况:资金池模型;由合格的借款人和庞氏骗局造成的非法集资风险。
3.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最近批准了一项关于众筹的法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在2012年初被授予“ 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即为互联网上的各种项目,企业乃至公司筹集资金已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监督众筹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淘宝上通知了一些公司涉嫌未经授权发行股票的行为,并暂停了这些交易。暂停执行的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打击股票非法发行和证券业务非法经营的通知》(国办发[2006] 99号),“公司股东自行将他人委托给公众公开发行股份”。迄今为止,这被称为中国式的“众筹”,即首次将使用在线平台向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定义为“非法证券活动”。尽管众筹模式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考虑到当前的法律框架,国内众筹网站无法简单复制美国模式,走一条适合自己的众筹之路更为现实。中国国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法律具体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众筹模式几乎很容易以形式抑制非法红线。 ,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2.承诺一定的回报和从未指定用途中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美国立法进行众筹。我们可以使用美国的《 JOBS法》来规范众筹模式,但需要逐步进行。
4.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的通知》(文实发〔2009〕20号),要求严格的市场管理。访问,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商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必须遵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了使用合法货币购买外,不允许在线游戏运营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向用户提供在线游戏虚拟货币。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应用指南》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的应用指南。提供用于声明和批准的可操作性准则。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9月28日对《关于通过虚拟货币在线交易取得收入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予以明确。虚拟货币的税收待遇,即通过互联网对玩家的虚拟货币进行的个人获取以及提价后向他人出售的收入是个人应税收入,应根据“财产转让收入”项目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简而言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更加明确,但监管措施仍仅限于游戏中的虚拟货币。
5.网上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于2007年废止。
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2006年第5号令)。此方法中的“电子银行”一词是指使用以下内容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金融机构开放的通信渠道或公共的公共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的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为客户提供银行服务的专用网络。电子银行服务包括使用计算机和互联网的银行服务(以下称为在线银行服务),使用电话和其他音频设备和电信网络的银行服务(以下称为电话银行服务)以及使用手机和银行的银行服务。无线网络(以下简称为移动银行)以及其他使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来允许客户通过自助服务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规定。
6.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鲍健(发[2011] 53号),这项措施的目的是促进保险代理和经纪公司的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并有效保护保单持有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中国保险监管公告[2012] 7号),向互联网保险行业的一般保险单持有人发出了风险警告。 。此外,2011年4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条例(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简而言之,互联网金融创新正在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金融模式和新法规的出现。而且,当前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规还不完善,虽然已经出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模式,但是相关法规仍然滞后,即监管空白。预计监管机构将尽快改善对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