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开发企业转让环节税金

提问时间:2020-03-09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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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09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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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中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不计入当期损益。扣除项目,不允许计算扣除额可以包括在扣除额中。因此,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的收入不包括增值税收入。

转让房屋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包括增值税。购置房屋时所支付的价格中所含的增值税已包含在物业的原始价值中,计算转让收入时可抵扣的税款不包括转让。已支付增值税。用于计算房屋租金收入的可抵扣税额不包括为此租赁支付的增值税。对于转租房屋的个人,在计算转租收入时应扣除付给房屋出租人的租金和增值税。

那么,房地产公司如何转让土地使用权来缴纳增值税?

首先,房地产公司可以将差异税应用于自主开发产品的销售

2016年,国家行政总局第十八号公告第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出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一般纳税计算方法为用于计税。超出价格的费用,在减去与房地产项目的当期销售相对应的地价后,将余额计算为销售额。计算销售额的公式如下:

销售额=(本期可以扣除的全价和价格过高的费用-土地价格)÷(1 + 11%)

随后,[2016] 140财政文件对土地的“组成”做了补充规定,此处未显示。

其次,适用于房地产公司收购的房地产的税项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总局在2016年第14条第14条中宣布,转让其获得的不动产的一般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转让在2016年5月1日之后获得的房地产(自建房屋除外)的一般纳税人应遵循一般税种计算方法。应税金额应根据总价和销售所得的价外费用计算。纳税人应当从价格的总价和价外支出或取得房地产时的余额中扣除房地产的原始价款,并提前向地方税务机关纳税。不动产所在地收取的税前税率为5%。纳税申报。

财税[2016] 36号文件第15条规定,其提供运输,邮政服务,基本电信,建筑和房地产租赁服务,出售房地产并以11%的税率转让土地使用权。

III。税收差异是否适用于房地产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

我们需要定义土地使用权是否为“无形资产”。财税[2016] 36号文件规定:

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式但可以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版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股权无形资产。

...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勘探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

显然,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因此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受2016年政府总署公告第14号和第18号公告的规定的约束,也就是说,差异不适用于增值税的计算。

【摘要】

于2016年4月30日之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采用一般税法缴纳增值税:所获得的总价和标价成本÷(1 + 11%)× 11%,土地出让不能从增值税销售中扣除黄金账单,并且增值税负担很重。

房地产企业在建工程转让项目涉税详解_土地

在建工程是指经批准可以立项,具有合法,完整的土地使用程序,并正在按照规定在国有土地上建设,建设(包括暂停或者推迟建设)房屋,构筑物和辅助设施的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建工程的转让,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未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辅助设施的转让给受让方,由受让方支付转让价款。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在建项目转移的概念提供了量化标准,“实际投资额应占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这也是税务机关的现行做法。处理基准。另外,一些地方税务机关也有一些例外。例如,河南省地税局公告[2011] 10号规定,“土地出让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出让。(少于总销售价格的30%)将该指标定义为30%。

表1:项目转移模型

一,在建工程的转移方式通常采用什么方案?

1.由于资金链紧张,一些住房企业不得不将在建项目转移到外部;

2.已签署合作协议,但净转让受到限制,买方或卖方在转让前将其增至25%;

3.在最初开发之后,以他人的名义抵押和转让了该项目;

4.在诸如城市更新之类的特殊项目的联合开发中,剥离资产的其他方法受到限制;

...

二,在建工程转移方式的要点

1.转让方的决策风险

转让人内是否已做出一致决定;

2.受让人的财务和税收风险

转让人是否已全额支付了土地转让费,土地是否已长期闲置;

进步的保障;

3.相关资产的法律风险

1)土地是否可合法转让;

2)在建设项目中是否有拆迁补偿安置及其实施;

3)抵押贷款,标的资产被封存和诉讼的风险(防止在资产解压缩/封存,变更注册以及旧证券与旧证券之间发生冲突之后被债权人封存的风险。因工程欠款而导致的新建筑单位)

4)取消和重新签订不完整的合同是否有任何障碍;原始建筑合同的履行,变更,注销和债务索赔;记录的转移和许可证的更名是否有障碍;

5)在建工程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和部分预售,并取得了原始预售合同的待遇;

III。在建工程转让方式的一般运作过程

表2:在建工程的一般流程图

四,在建工程转移过程中的特殊作业过程

为了促进土地要素的流转,振兴现有土地并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2017年1月,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改善转让,租赁,二手市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抵押权”。通知(国土资发〔2017〕12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租赁和抵押为试点范围,重点关注土地交易,土地及地面建筑物及其他附属物。

以试点城市南宁为例,2017年12月12日,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首先签署了三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试点转让。对于尚未达到总投资(包括净土地)25%的土地出让,受让人可以根据土地证明原件,原始出让合同和交易,对项目建设程序的批准不予处理。证书。25%之后,请办理转让手续(操作示例如下)。

但应注意,作者还了解到,在南宁的法务交易中,必须先完成纳税,然后再将其发展为25%,然后再进行转让。任何细节都需要认真对待。

表3:认证交易模式的操作流程图

五,在建工程的税务相关分析

根据表4,在建设项目转让过程中,交易双方的一般税收情况相对清晰,可以理解。那么,此模型涉及哪些更复杂的税收问题?在免税转让增值税的情况下,以下文章将讨论下一个开发环节中土地价格降低的问题。本文将主要讨论重复扣除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增值税

契税

土地增值税

所得税

印花税

在建工程

传输者(())√({}}×(())√(())√(())√

受让人({}}×(())√({}}×({}}×(())√

表4:在建工程转让方式的基本税项

的收购前投资能否计入其他抵扣额?

1)州税法并未明确禁止在建工程和转让后发展联系的两倍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条例》第6条所列的计算增值税额的扣除项目如下:(三)。 ..分配利息费用或不提供金融机构证书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应在按照本条第(一),第(二)款计算的金额的10%以内扣除。 (6)根据实施细则第6条第(5)款第2项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以扣除根据本条第(1)项和第(2)项计算的金额之和的20%。 ”

同时,《广东省地税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规定》(广东省地税局公告2014年第3号)没有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转让不得增加一倍。扣除。

由此可见,重复扣减并不违反高等法律,广东省该级别的法规文件中没有禁止性规定。

2)本地操作规范各不相同,一些本地政策明确禁止重复扣除。

土地增值税的实施规则使省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土地税的增加和结算程序。广西地方税收是堵塞企业土地增值税抵扣的漏洞。《行政措施(试行)》(2018年第1号)明确规定,该政策在全国范围内也具有代表性:

第47条:“如果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了实质性的土地整理和开发,但是土地使用权在没有房屋的情况下被转让,则扣除项目如下:(1)获得土地使用权对按照统一的国家法规(包括契税)支付的金额和相关费用。 (2)土地开发成本。 (3)增加土地开发成本的20%。 (四)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的税费;

第48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购买整个未完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然后投资资金以继续建设并在完成后将其转移,则扣除项目如下:(1)取得未完成的款项房地产支付的价格和相关的费用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包括契税)支付。 (2)改善和未完成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成本。 (四)房地产转让中支付的有关税费。 (5)加上未完成房地产开发成本的20%。 ”

但是规则不是普遍的。因此,在实践中,企业仍然可以按照“无所禁止”的原则,争取两次扣除开发成本。

六,在建工程转移方式的参考

为了使读者更好地理解建筑项目转让中的正常模式和做法,下面列出了由买方开发以提高到25%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模型,供您参考。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受让人还需要注意公章和基金开发原始营业执照的共同管理;委托贷款担保;目标土地和在建工程。一系列控制点和风险问题,例如卖方的程序和合同的变更以及根据合同,许可证等的合同变更,以成功完成在建工程的转让。

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业务范围:审计,验资,代理簿记,税务咨询,资产评估,工商代理,验收和现代管理

单位地址:新郑市新华路249号

以转让股权方式转让房地产,要不要缴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面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如果公司股东以100%股权转让的形式转让房地产,他们是否必须按照本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本文认为,案例分析的关键是确定相关条款中的“转移”是否包括间接转移。

最近,来自税务实践领域的一位朋友向作者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公司的股东通过转让100%的股权来转让房地产,他们是否应该支付土地增值税?他说,在咨询了一批专业人士之后,获得的反馈是积极的,几乎是一半。作者立即想到了一个类似的案例,该案例引起了关于是否应对该类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热烈讨论。

案件:

企业通过转移股权来转移房地产

情况如下:

2012年12月,原A市地方税务局的审计局对A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了税务检查,发现了涉嫌逃税的问题。

2004年5月2日,A公司和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10个以其名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B公司。三个阶段。随后,由公司B指定的公司A和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C)进行了具体的转让业务,土地转让款也由公司C付给了公司A。在转让和征收两项土地使用权后,甲公司改变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与丙公司签署了投资合作协议,并决定成立一个项目公司-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有限公司”)。 D公司)。以剩余的8个土地使用权投资D公司,然后将股权转让给C公司,最后退出D公司。

根据税法,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在2006年3月2日之前,以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持有股份投资。被投资公司未从事房地产开发,未征收土地增值税。通过以上操作,A与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交税费相比,公司应支付的应交税费减少约1亿元。

争议:

转让时会征收土地税吗?

根据检查情况,审计局认为,甲公司使用土地作为投资价值来投资股票和股权,这实质上是房地产的间接转让,以避免支付与土地使用权相关的税款。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面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土地转让人”)房地产)并取得收益,应承担土地增值税的责任。(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甲公司应被视为以土地价格进行股份投资,股权的转让即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并应相应地征税。。事实上,国家税务总局已就类似案件(国税函〔2000〕687号,国税函〔2009〕387号,国税函〔2009〕387号)作出了答复。 2011]第415号)。

然而,此案提交给原A市地方税务局的主要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后,出现了不同的意见,理由是股权和房地产在法律和经济上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现行暂行土地增值税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也没有要求对股权转让支付土地转让税。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答复仅针对个别情况,并不具有普遍性。根据合法征税原则,不能将其用作征税基础。

为了妥善处理此案,该局就相关问题向高级税务机关提交了书面指示。上级税务机关在接到有关情况后,派出了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实地调查组。经调查发现,由于现行税法没有规定股权转让要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因此本案中的当事方不应缴纳这两种税。最后,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征收营业税或土地增值税”作为结论。

但是,在实践中,对该问题的理解尚未统一,并且仍然存在两种观点。一些税务中介对此问题的理解不明确。为了避免风险,他们将首先寻求主管税务机关的建议。

分析:

这种转移方法的业务实质是什么

作者认为,要讨论此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分析:通过转让100%股权来转让房地产的业务实质是什么?显然,这种转让的实质是房地产的转让,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从税收收集者的角度来看,如果不对此类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则转让人将逃避税法的管辖。

但是,转让人可以仅根据经济实质来缴税吗?税法的法律性质要求它注意法律形式。实质重于形式主要是会计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不能应用于执法。土地增值税也不例外。在这种情况下,转让人没有合法转让房地产,没有征税基础就不应征税。

股本和房地产是不同的事物,对应于不同的权利。转移股权的是D公司的股东,而不是D公司本身。如果对相关股权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将产生与公司法和财产法相抵触的情况。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公司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享有法人的财产权。公司为公司的债务承担全部资产。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其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股东应在其认购股份的限额内对公司承担责任。 “如果在转让相关股权时征收土地增值税,则从某种意义上说,相应的纳税人将从公司改为公司的股东。会引起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混乱。

在产权一级,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权人D公司没有以其名义转让房地产,也没有任何民事法律行为转让房地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相关的股权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将与物权法相抵触。

重要的:

确定相关税收法规中“转让”的含义

关于股权转让的税收,有些人支持税收。根据法律解释的方法,《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有一定的解释范围,即其中提到的“转让”包括直接转让还应包括股权转让形式的间接转让。

作者认为,如果这种解释有效,则需要某种形式才能发挥作用。税法的解释分为三个层次:立法,司法和行政。目前,作者只能搜索一些特定于案例的批准书以对相关问题进行税收处理。这些批准不是通用的,不能用作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依据。

作者认为,《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提到的“转让”不包括间接转让。

如上所述,尽管D公司的股东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转让了房地产,但D公司并未转让其房地产。如果股东成为转让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则D公司将房地产转让或开发为商店,住宅和办公楼等产品时扣除的“获取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将来出售?是公司购买房地产时支付的金额,还是股东转让股权的金额?如果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已经缴纳了土地增值税,则扣除前者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扣除后者,则以前的土地增值税由公司股东支付,股权转让的价格不是公司购买房地产的价格。如何扣除呢?此扣除不符合扣除证明。

目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依据是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暂行规定及其详细的实施规则。根据以上分析,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向股东转让房地产税。

作者认为,由于中国的土地增值税要按累进税率递增,因此对相关转让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它不仅不会造成税收损失,而且房地产开发将由相关公司完成并上市出售当时征收了更多的土地增值税。因此,无需担心股权转让造成的税收损失。

某些人可能会说这涉及税收公平问题。相关公司的股东如何在不承担相应的土地增值税的情况下以这种方式获得巨额利润?作者认为,这个问题将以市场的方式解决。市场经济强调交易是公平和自愿的。房地产是一种商品。由于买方决定通过接受股权来接受房地产,这表明他愿意承担将来要支付的土地增值税。

社会经济是复杂而复杂的。法律总是有缺陷的。税法也不例外,不能紧密结合。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在与税收有关的转移支付方面保持一定程度的约束。

(作者是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的干部,本文仅代表作者的个人意见。)

个人转让住房相关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

(1)增值税优惠政策

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启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中,附件三规定:

购买少于2年的房屋的个人需缴纳5%的全额增值税;购买超过2年(包括2年)的房屋的个人免征增值税。以上政策适用于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以外的地区。

购买少于2年的房屋的个人将按5%的税率缴纳全部增值税;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包括2年)的个人将作为销售收入出售扣除房屋购买价后的差额按5%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个人销售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的,免征增值税。以上政策仅适用于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

(II)普通住宅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做好稳定房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政策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建筑物的容积率大于1.0,单个单元的建筑面积小于120平方米,实际交易价格小于相同土地水平上房屋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普通住房享受优惠政策的具体标准。允许一组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波动,但向上浮动比率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中央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具体标准应当报建设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并于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2.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37号)明确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印花税将由暂时免于个人买卖房屋和土地增值税。

三,个人所得税

(1)转移收入和应税收入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

1.转让收入的确定:对住房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实际交易价格为转让收入。如果纳税人申报的房屋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没有正当理由,则征收机构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实其转让收入,但必须确保计税依据所有税收的价格是一致的。

2.个人应税收入的确定:2.在计算用于转移房屋收入的个人应税应税收入时,纳税人可以使用原始购房合同,发票和其他有效凭证,并由税务机关,允许转让收入从房屋的原始价值,房屋转让期间缴纳的税款以及相关的合理费用中扣除。

(1)房子的原始价值是:

1.商品房屋:购买房屋时的实际房屋价格和相关税金。

2.自建房屋:在建造和获得产权时实际支付的实际建设成本和相关税金。

3.经济适用房(包括筹款和合作住房以及用于住房项目的住房):原始购买者支付的实际房价和相关税金,以及根据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4.购买的公有住房:原始购买的公有住房标准面积的价格是根据当地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加上原始购买的公共拥有的住房的实际已付住房价格计算得出的。标准区域和财务部门(或原始产权单位)收入及相关税费。

购买的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城镇住房制度以成本(或标准)进行改革的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价格。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确定。

5.城市拆迁安置房:按照《国务院关于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印发《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的估价”(建筑房屋[2003] 234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原始值是:

(1)如果在房屋拆迁获得货币补偿后购买房屋,则应为购买房屋所支付的实际价格以及所支付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用财产拆除的,要交换的房屋的原价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价格以及所支付的有关税费;

(3)房屋拆除采用财产拆除方法。被拆迁人取得拆迁房屋并获得货币补偿的,拆迁房屋的原价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价格和付款。有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除使用财产拆除方法。如果被拆迁人获得了要交换的房屋并支付了部分货币,则要交换的房屋的原价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规定的价格加上付款额。货币和相关税费。

(二)房屋转让过程中所缴纳的税款是: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纳税人转让时实际缴纳的其他税款房子。

(3)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根据规定实际支付的房屋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房屋装修费用。如果纳税人可以提供统一的发票来实际支付装修费用,并且发票上列出的付款人的姓名与转让的财产的所有人相同,则税务机关将核实之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房子的转让可能是在指定的百分比内扣除:

(1)购买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最高扣除额为房屋原始价值的15%;

(2)商业房屋和其他房屋:最高扣除额为房屋原始价值的10%。

最初购买纳税人房屋的是一栋翻新的房屋,也就是说,合同规定房价中包括翻新费用(铺了地板,并安装了洁具和厨房用具)。

2.住房贷款支付的利息。纳税人出售抵押贷款购买的房屋的,实际支付给贷款银行的房屋贷款利息,应当在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书的基础上扣除。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缴纳的费用和公证费,应当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予以抵扣。

本文的规定将于2006年8月1日开始实施。

3.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且准确的房屋原始价值证明,并且无法正确计算房屋的原始价值和应纳税额,则税务机关可以规定应核实税收,即应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面积,地理位置,施工时间,房屋类型,纳税人出售房屋的平均价格,住房转让收入为1%至3%。在范围内。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

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出售个人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278号)规定:个人转让个人使用超过5年,并且是唯一一家来自家庭的收入将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2.“财政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中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蔡瑞[ [2010]第94号)规定:自有房屋的销售并在1年内续签买房的纳税人将不再免征个人所得税。取消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卖房个人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278号)第三条。

(3)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接收个人住房的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9] 78号)规定:

1.在以下情况下,住房权是免费的,并且不向当事方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财产权人将房屋财产免费赠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人将房屋产权转让给承担直接维护或维护义务的支持者或支持者;

(3)房屋产权所有者去世时,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合法继承人,遗嘱人或受益人。

IV。契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优惠税收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第23号)规定:

(1)购买家庭唯一房屋的个人(家庭成员包括购房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如果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则按以下比例征收契税: 1%;90平方米以上的,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于为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个人,契税减免1%;对于90平方米或以上的面积,税率降低为2%租赁税。

家庭第二套改良住房是指已经拥有房屋的家庭和购买第二套房的家庭。

(3)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时,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购房地点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书面询问纳税人的家庭住房情况,并查询结果及相关房屋信息将及时发送。给税务机关。如果您没有时间的查询条件,并且无法提供家庭住房的搜索结果,则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家庭住房实际数量的书面完整性保证。如果完整性保证不正确,则它是虚假的纳税申报。》相关规定,并将不诚实记录纳入个人信用体系。

根据便利和效率的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及时发布纳税人家庭住房的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解决纳税人的税收申请期限内的激励措施。

(4)具体运作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III。实施范围

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不执行本通知第2条中的优惠税收减免政策。本通告的所有其他规定应适用于上述城市以外的地区。

(II)《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和住房租赁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24号)规定: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是根据法定税率契税减半。

第五,确定购买时间

(I)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政策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

3.纳税人申报时,如果同时签发房屋产权证书和契税证明,且两者所标明的时间不一致,应根据纳税人确定购房时间。 “先动”的原则。

5.根据国家住房改革政策购买的公共住房应根据“先入先出”原则确定,该原则以购买合同的生效日期和房屋的签发日期为基础。付款收据或房屋财产证明上注明的时间。。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个人对营业税征收营业税。通过免费赠品获得的房屋对外销售当时,对于通过继承,遗嘱,离婚,maintenance养关系以及亲戚的礼物获得的住房,住房的购买时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房地产税收政策实施情况》(国税发[2005]关于购房时间的第4条第172号);对于通过其他免费赠品获得的房屋,购房时间以赠予后新房财产证明书或契税证明书上显示的时间为准。经确定,国税发〔2005〕172号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将不再执行。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判断个人购房时间的公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住房转让”(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个人住房转让不及时是由于产权纠纷及其他原因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包括房地产证,下同),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