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纳税。我们以前所做的是,社会保障局直接将津贴分配给单位,然后由单位支付女职工。尽可能多地支付了该金额,并且尚未支付税款。它是单独支付的,而不是工资。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8号)的规定:
1.产妇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产妇保险办法,免征产妇津贴,产妇医疗费,或其他具有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和补贴。
产妇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产妇津贴是由于职业妇女因分娩而离职时的生活费用。所获得的产妇津贴数额=该单位在分娩月份支付的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工资基数是指社会保险金的基础,即五种保险和一金的扣除基数。社会保障缴费基数是根据上一社会保障年度所有工资收入的月平均数,即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包括年终奖金,津贴和奖金计算得出的。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8号):
“生育津贴,分娩医疗费用或其他津贴和生育妇女的生育保险性质补贴,是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扩展配置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2条以下个人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收入;
(2)劳务报酬;
(3)手稿的报酬;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5)营业收入;
(6)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
(7)物业租赁收入;
(8)财产转让收入;
(9)意外收入。
从前款第1项至第4项获得收入的个人居民(以下简称合并收入),应按照纳税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按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从前款第5项至第9项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另行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