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收原则是:集体享受,不可分割,非现金方式。福利消费通常满足此功能,因此无需征税。相反,要付出代价!
首先,有必要知道可以从福利费中支付哪些费用,这样就不会不清楚。
“员工福利费”的内容可以在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找到,该文件使用列出的方法来说明员工福利支出的范围。(您也可以查看(2009)3号文件的相关解释以进一步了解福利费用的范围)
此外,请注意当地税务机关处理个人费用的要求。例如,在通讯费方面,一些主管税务机关允许直接输入行政费用,这不仅用作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基础,而且可以在实际公司所得税之前支付;而一些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支付福利费。它不需要用作计税基础;但是,某些主管税务机关必须计算并支付税款作为工资的一部分。
因此,不同的主管税务机关有不同的要求。只需询问税务管理员,他们就会告诉您。
1.应付给职工工资的福利费应计算并在合并工资中缴纳个人所得税。
2.相关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个人收入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2)不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生活补助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福利费范围,应被纳入纳税人的“工资和薪金”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的各种补贴和从福利费和工会资金中支付给个人的补贴;
(2)补贴和从福利费和工会基金中支付给单位雇员的补贴;
(3)个人购买汽车,房屋,计算机等的单位不是暂时生活困难的补贴。
扩展配置文件:
征收方式:征税对象。
1,法律对象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有收入的人和不在中国居住但从中国获得收入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在中国获得收入的外国人和香港人。孔来自澳大利亚和台湾的同胞。
2.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有住所或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居住了一年的人是居民纳税人,应承担无限的税收责任,即,他应依法向个人支付在国内外获得的收入所得税。
3.非居民纳税人
没有居所或没有在中国居住或居住不足一年的人是非居民纳税人,并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仅对来自中国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工会基金保留的福利费中的生活费补贴。救济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费用。困难补助。这些福利费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4款第4项第4项第11项提到了福利费,这是指机关,社会团体扣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贴;救济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第12条各国大使馆和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收入,根据该国第4条第4条第4款第1款所述的相关法律免税个人所得税法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和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和豁免条例》的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应针对以下个人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收入;
(2)劳务报酬;
(3)手稿的报酬;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5)营业收入;
(6)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
(7)物业租赁收入;
(8)财产转让收入;
(9)意外收入。
从前款第1项至第4项获得收入的个人居民(以下简称合并收入),应按照纳税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每月或每月从前款第1至4项获得收入按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从前款第5项至第9项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另行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