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人员是指外国人员,扣除标准为4000元。
“工资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应交税费=(每月工资收入-4000)×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
在北京工作的外国人将在2000年的扣除额中加上3200,即5,200。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速算扣除额(元)
1.如果不超过500元,则为5%。
2.如果金额在500元到2000元之间,则为10%25
3.如果超过2000元到5000元,则15%125
个人税仅在大陆的收入部分缴纳。无论他离开该国多少天,他都有工作签证在大陆工作,这里的收入也要交税。无论您在这里长期购买房屋还是工作,只要您不是大陆户口,您仍然会被视为台湾人。
台湾公司代扣了台湾的收入,但与此并不重叠。
关于该法定代表人,如果大陆上有薪水,则应缴纳的税款超过缴纳的税款。如果不支付薪水,则不会报告任何税款。
关于如何为在中国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职务的外国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许多文件进行规范,包括“国家税务总局个人工资和工资”。中国没有住所”关于国税发〔1994〕148号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无住所个人个人所得税计算和缴纳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 125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实施无住所个人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董事或高级管理职位的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答复》。关于如何为高级管理职位的外国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问题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为此,我们结合了以上四个文件的规定,为您全面审查了外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以便供大家掌握。
1.高级管理职位的含义
实际上,董事是公司董事会成员,公司主要决策的参与者以及公司决策者监督的参与者,这一点相对明确。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在实践中通常会有不同的理解。根据国税函[1995] 125号的规定,我国税法中的“最高管理职位”是指公司的首席,副(总)经理,各种职能的首席执行官,董事的职务。和其他类似的公司管理。
2.董事和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演变
关于如何向在中国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职位的外国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国家税务总局已先后制定了三份文件。[2004] 97和国税函[2007] 946号文件,为使大家更好地了解外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我们将按照文件的顺序进行整理:
(1)国税发[1994] 148号规定
“在中国企业中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职务的个人,中国企业支付的董事袍金或薪金不适用于本通知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但应从担任中国企业董事或高级管理职务到任免上述职务,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并支付个人费用。所得税;他从中国境外企业获得的工资薪金,税收义务应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确定。 ”
根据上述政策,我们可以整理出以下含义:
2.对于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人,是中国企业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同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担任职务的,应按照税法对在中国境外的企业支付的工资和薪金进行纳税。根据国家税[[1994年]第148号通知第2条,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确定了纳税义务的规定,即:
(1)外国企业支付的工资和薪水,如果外国人在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90天内连续或累积居住,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在183天内连续居住如果不是由国内企业负担,则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外国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或在纳税年度指定的期间内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但少于一年。税收协定,海外公司在中国工作时支付的工资,在中国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3)如果外国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居住了一年,则外国公司支付的工资的纳税方法与(2)相同,即外国公司支付的工资。在中国工作的外国公司工资在中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有外国人在中国居住了五年,并且从第六年起,每年,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支付的工资薪水都需要在中国征税。
但是,国税发[1994] 148号文件关于外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存在以下缺陷:
1.本文件仅规定了纳税原则以及国内外收入分配方法。没有关于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明确规定,尤其是关于国内外收入的划分方法“您还可以使用“税前税”方法,并且计算结果完全不同。这些文件尚不清楚。
2.由于对外国个人所得税征税,我们必须遵守国内税法,但对于已与中国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我们也必须遵守税收协定的规定。关于董事费和类似报酬的税收,税收协定中的董事费条款一般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其居民董事会成员获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缔约国另一方的公司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因此,对于作为中国居民公司董事的人,中国居民公司支付的董事费和时薪应在中国征税。因此,国税发〔1994〕148号的规定仍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因此,对于尚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我们可以按照国税发〔1994〕148号的规定予以充分执行。但是,与中国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则不同。我们发现,中国与某些国家/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中的董事费用条款包括高级管理人员,而与其他国家/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中的董事费用条款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已经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缔约方的居民,由于董事酬金协议的条款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我们无法将国税发[1994] 148号规定适用于扩大税收义务否则,将违反税收协定的规定。
2.国税发[2004] 97号条例
对于国税发[1994] 148号中的两个问题,国税发[2004] 97号进行了全面改进:
(1)国内和国外收入的划分
关于国内外收入的划分,国税发〔2004〕97号提出“税前税”的原则,并阐明了计算公式:
1.根据国税发[1994] 148号第2条的规定,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采用以下公式:
应付税款=(当月国内外应税工资和薪金应税收入×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当月应付款薪金÷当月内外支付的总工资)× (当月的工作天数÷当月的天数)
2.根据国税发[1994] 148号第3条规定负有税收义务的个人,仍应采用国税发[1994] 148号第6条规定的以下公式:
应付税款=(当月内外工资的应税收入×适用的税率快速扣除额)×(当月工作日数÷当月天数)
3.根据国税发[1994] 148号第4条或第5条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按照国税函发[1995] 125号第4条的规定使用以下公式:
的应纳税额=(当月的国内外工资和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1-(当月的应付款额÷月)×(当月国外工作天数÷每月的几天)]
(2)税收协定主任费条款的适用
“如果在中国没有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则该个人所在的国家或地区与没有明确说明中国,包括可以按照有关非独立个人服务的有关协议或安排的规定,以及国税发〔1994〕148号第2、3、4条的规定确定所得的报酬。
“在中国没有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公司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并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或者实际上不担任董事,但实际上享有董事的权益或履行董事职责的个人所获得的报酬,包括以董事名义取得的报酬和以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取得的报酬,仍应按照与董事费有关的协议或安排的有关规定以及国税发〔1994〕第5条的规定执行。 ]第148号确定纳税额义务”。
的“董事费”条款未明确说明签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议或安排的国家或地区:
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比利时,德国,马来西亚,丹麦,新加坡,芬兰,新西兰,意大利,荷兰,捷克共和国,波兰,澳大利亚,保加利亚,瑞士,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巴西,蒙古,匈牙利,阿联酋,卢森堡,韩国,俄罗斯,毛里求斯,克罗地亚,白俄罗斯,巴布亚新几内亚,印度,马耳他,斯洛文尼亚,以色列,前南斯拉夫,香港,中国,塞舌尔,越南,土耳其,亚美尼亚,立陶宛,拉脱维亚,乌兹别克斯坦,冰岛,孟加拉国,乌克兰,苏丹,马其顿,爱沙尼亚,老挝,爱尔兰,埃及,南非,巴巴多斯,菲律宾,摩尔多瓦,委内瑞拉,古巴,尼泊尔,哈萨克斯坦,印度尼西亚,阿曼,突尼斯,巴林,尼日利亚,伊朗,希腊,吉尔吉斯斯坦,斯里兰卡,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中国澳门董事费用的
指示明确指出,签署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议或安排的国家或地区:
挪威,加拿大,瑞典,泰国,巴基斯坦,牙买加,葡萄牙,科威特,卡塔尔,摩洛哥
{1}(一)没有税收协定(安排)的企业的高管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连续90天或连续居住,或者根据税收规定被视为由另一方征税条约(安排)居民,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实施无住所个人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No.4号)的有关规定。 97)运用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费条款并在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期限内连续183天内连续或累计居住的公司高管,应遵守《关于个人取得工资和薪金的税收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2条和第5条规定了不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工作时间长短的纳税义务的确定。]第97条第3款第1款(3)项,并使用以下公式计算工资和薪金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当月本国和国外工资的应税收入×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当月国内支付的工资÷当月本国和外国工资总额
将文档的定义与我们上面的分析相结合,您可以看到并理解此公式。他更正了国税发[2004] 97号文件中有关董事,高管人员和没有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税收协定安排,或者应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将其确认为另一方的税收居民,但根据税收协定(安排)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无住所的规定”关于关于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袍金第四条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在税收协定中(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在中国境内连续183天连续或累计居住,在中国工作期间在国外支付的工资和薪金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需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与上述相比[2004]第97号公约第3条第1款第3项对公式进行了分解,如您所见,当月国内外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当月在国外支付的工资÷当月在国内外支付的总工资×在本月在国内外的工作日当月÷当月的天“已删除,仅保留”(当月《外国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当月支付的国内工资÷当月的国内外工资总额”,完全符合国家税收政策〔1994〕148号的有关规定税收协定政策。
(2)下列企业的管理人员仍应按照国税发[2004] 3号第3条第1款(3)项规定的公式,对所取得的工资薪金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97。
1.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在纳税年度内连续或累积在中国居住超过一年的税收协定(安排)不适用,或不应被视为我们的税务居民企业高管。 90天但是,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计算中国五年居民居住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财税字[1995] 098号)。 ,那些在中国居住不到五年的人。
2.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应将其确认为另一方的税收居民,但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的有关规定和国税发第四条的规定,[ [2004]第97号,应适用税收协定(安排)的董事费根据公司高管的条款,他们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了183天以上。
国税发[2004] 97号文,第3条第1款第(3)项的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内外工资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成计算扣除)×[1-(当月在国内支付的工资÷当月在国内外支付的总工资××(当月在国外工作的天数÷当月的天数)]
让我们详细分析1和2的规则:
在1:
(1)对于连续或累计在中国居住超过90天而未使用税收协定(安排)的外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企业支付的工资必须支付给中国同时,在中国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司支付的所得税也必须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他的税费计算公式:
的应纳税额=(当月国内外工资和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当月在国内支付的工资÷在当月内在国内外支付的工资总额+(应纳税所得额本月国内外工资薪金总额×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当月在国外支付的工资÷当月在国内外支付的工资总额×当月的工作日÷当月的天数
我们说的这个公式和上面的应纳税额=((当月本国和国外工资的应税收入×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1-(应支付的本国和国外工资本月÷本月支付的国内外工资总数)×(当月在国外工作的天数÷当月的天数)]是同义词转换的,它们是等效的。因此,国税函〔2007〕946号称其适用国税发〔2004〕97号第三条第1款(3)项规定的公式,这是正确的。
(2)对于根据税收协定(安排)应被承认为我国税收居民的公司高管,他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了90天以上,但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连续居住少于五年的居民如何计算其在华五年没有居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 098号)的有关规定年份。
在这里,每个人都应该理解两种含义。一种是公司高管的含义,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应将其视为我们的税收居民。第二个原因是为什么有税收协定的时间超过90天。而不是183天。
对于在中国居住了一年并成为中国税务居民的外国人,该税收条约中关于“非独立个人服务”的规定不再适用,也没有所谓的183-日间准备。根据中国税法,只要它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在中国工作时在国外支付的工资就应在中国征税。
这样,每个人都可以理解,为什么根据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被承认为我国税收居民的企业高管在纳税年度中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90天以上,但根据至税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计算在中国五年居留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 098号),在中国居住不足五年的外国高级管理人员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以国税发〔2004〕97号第三条第1款(3)项的规定为基础。
在2
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应将其确认为另一方的税务居民,但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的有关规定以及国税发[2004] 4条第97号,应适用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费的条款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的公司高管。
这意味着该外国人在中国居住不到一年,因此他是外国居民,而不是我们税收居民。因此,他必须将税收协定的规定适用于“非独立个体劳动”条款在这里,存在183天的申请问题。仅当您在中国居住超过183天并且在中国工作时,国外支付的工资才在中国纳税。因此,对于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应被确认为另一方税收居民的企业,应适用税收协定(安排)和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费的条款国税发〔2004〕97号第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也很清楚,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连续或累计在中国居住超过183天的高管人员。
(3)没有税收协定(安排)适用,或者根据中国财税字[1995] 098号的有关规定,根据税收协定(安排)应被视为我们的税务居民企业高管。在中国连续居住五年后的纳税年度,如果您仍在中国居住一年,则应根据以下公式,根据工资和薪金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当月内外的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
税收协定是否适用,只要该协定是根据财税字[1995] 098号的有关规定构成的,并且是连续居住在中国五年以上的纳税年度,仍在中国居住一年它应该在中国履行其全部税款,也就是说,它在国内外获得的所有工资薪金都应在中国申报和支付。因此,很容易理解以下公式。
到目前为止,国税函[2007] 946号文件在总结前文的基础上,全面梳理和修订了对外国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最终形成了完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