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居民纳税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在缴纳收入的国家/地区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仍然需要按照规定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允许扣除应纳税额中的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居民纳税人按照规定计算的海外收入的应纳税额。这里所说的应纳税额,是指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收入,按照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区分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和不同的应税项目而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地区中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是该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额。
在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际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其税额低于按照规定计算的该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额,他们应在中国支付差额。如果超过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额,则不应从当年的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超出部分,但可以从下一个纳税年度的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额的余额中扣除。 ,但最长扣除期不得最长。超过5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允许纳税人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已在国外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海外收入按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根据《税法》第七条所称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收入,区别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不同的收入项目,按照减税标准计算。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地区不同收入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是该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额。
纳税人在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该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额,应缴纳税款差额在中国;如果国家或地区扣除了限额,则超出部分不得从当前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可以从下一纳税年度的国家或地区的余额中扣除。扣除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纳税人依照《税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扣除国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提供由国外税务机关填写的原始纳税凭证。
税款属于2011年9月以后的时期(包括9月),适用的费用扣除标准为:中国国籍:一般人事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离退休人员扣除标准为3500元;特殊行业人员包括远洋运输船员,已获得永久居留权的海外学生以及在国外的单位;扣除标准为4800元;对于海外华人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扣除标准为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