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个人投资者和合伙人投资者从种植业,养殖业,渔业和渔业中获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 96)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水产养殖业,养殖业和渔业(以下简称“四大产业”),投资人从“四大产业”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一)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以免除或者减少所得税是指:
(1)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豆,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培育新的农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栽培;
4.森林栽培和种植;
5.畜禽养殖;
6.收集林产品;
7.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药,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行和维护等,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服务项目;
8.海洋捕鱼。
根据上述规定,种植胡椒树的农业企业可免征所得税。
财税[2004] 30号规定,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免农业税后,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育种,育种,捕鱼,经营项目是农业税。(包括农业专业税)和畜牧业税,“四个行业”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州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主要有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以下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在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等领域的奖项保护等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士兵的退休金和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退休工资,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
8.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各国免税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领馆人员的收入;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