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农业,畜牧业,种植业,水产养殖业,渔业的农民取得的收入,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表明卖方不是“农民”并且没有在销售“自产农产品”,则应按照“农民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农产品"。”
因此,在确定农民的身份的情况下,如果您出售的是自产农产品,或者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您出售的苗不是自产的,则您将不受制于对种苗的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您出售的种苗不是自产的,税务人员可以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点,您应按照相关的税收政策缴税。
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取消:
1.增值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其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税收范围注释的通知》附件:
农业生产者出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获,动物育种和捕鱼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的票据中所列的自产农产品。一个
农产品是指通过种植,育种,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生产的各种动植物的初级产品。
2.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1.暂时免除青苗补偿费的规定乡镇企业职工和农民收取的青苗补偿费在农作物工业的收入范围之内,与此同时,也是经济补偿收入。因此,它们被获得青苗补偿费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门从事种植,育种,繁殖和捕鱼。其业务项目在农业税(包括农业专项税,下同),畜牧业税和农业税的征收范围内。2.畜牧税,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如果
不属于农业税和畜牧业税的范围,则应对其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四个行业和四个行业的单独收入的个人核算应按照上述原则进行。个人所得税,应当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收入相结合;四个行业的收入如果不能单独核算的,则对全部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并根据《关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改变了个人家庭或个人获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在取消农业专业税,减少或免征农业税之后,个人或个体经营者从事种植,育种,育种,捕鱼和业务项目是农业税(包括对于农业专项税和畜牧业税,来自“四个行业”的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4.车船使用税:
1.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免征车船使用税,主要是对运输征税。具体限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载重量不超过1吨(1吨或更少)的渔船可免交车辆和船艇使用税。超过1吨但低于1.5吨的渔船,可按非机动船1吨的税率征收车船使用税。为了避免与1吨免税渔船混淆,可以在收据上注明实际的装载能力,以备将来参考。
五,印花税:
“国务院市场调节粮”的购买和寄售协议免征印花税。
六。城市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扩展数据
农业税将于2006年1月1日取消。
2006年2月22日,国家邮政局发行了面额为80美分的纪念邮票,称为“彻底废除农业税”,以庆祝自2006年1月1日起废除《农业税条例》。
这意味着已经存在于我国两千多年的传统税制的终结。取消农业税是政府解决“三农”的重要措施,不仅减轻了农民负担,而且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它体现了现代税收中的“公平”原则,也符合“工业对农业的反馈”趋势。。
自1992年以来,中国的改革开放正式对农业体制进行了改革。 2006年,废除了数千年的农业税,这标志着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
取消意义
是农民的一种解放。在中国,对农业征税的成本太高,有时甚至超过税收本身。以农业税为载体,许多来自农民,农村地区和农业的耀眼品种消耗了剩余的税费。取消农业税从根本上改变了这种向世界各地的农民伸出援手的制度。更重要的是,现行的农村税制是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建立的。
这种两线平行的税收结构,再加上城乡发展水平之间的不平衡,给中国农民带来了非常不公平的税收负担。由7%的主税和20%的附加费组成的中国农业税率为8.4%。据了解,特定人群的税收仅在中国存在。因此,取消农业税政策的提议更多是一种制度上的变化,是中央政府对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政策做出的重大调整,以及恢复了农民与城市居民的平等地位。税收负担。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统称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于该法律。
第2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中的“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或根据外国(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业,但实际的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第4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获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适用税率为20%。
第2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5条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非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允许弥补的上一年度亏损结余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1)商品销售收入;
(2)提供劳务的收入;
(3)财产转让所得;
(4)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第7条总收入中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第八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取得的收入有关的实际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第9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所产生的公益捐赠部分。
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费用:
(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奖金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
(3)迟交税款;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
(5)除本法第9条规定的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以下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赁的固定资产;
(3)通过融资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完全折旧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业务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记录为固定资产的土地的价值;
(VII)其他不能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规定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扣除摊销费用: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自主开发支出中扣除无形资产;
(2)建立自己的信誉;
(3)与业务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无法从摊销费用中扣除的其他无形资产。
(1)已全额折旧的固定资产重建费用;
(2)租赁固定资产的重建支出;
(3)固定资产大修费用;
(4)应视为长期递延费用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企业外商投资期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投资资产的成本。
第十五条使用或出售存货的企业在按照规定计算存货成本时,应当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第16条企业转让资产时,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资产的净值。
第十七条企业累计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销境内营业机构的利润。
第18条允许企业将在纳税年度中发生的亏损结转到下一年,并由下一年的收入弥补,但最长结转期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以及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全部收入为应税收入;
(2)对于财产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净值后的所得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于其他收入,请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本章规定的资产收入,扣除额的范围,标准和税收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法,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第3章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税率,按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扣除税款扣除额和抵免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国外缴纳的下列所得税,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扣除,信用额度是按照本法规定计算的所得的应纳税额;对于超出信用额度的部分,您可以使用年度信用额度来抵消未来五年本年度可抵扣的税款余额: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和场所,以获得在中国境外但实际上与机构和场所有联系的应税收入。
第4章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优惠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3)在中国设立机构或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股本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
(3)从事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来自合格技术转让的收入;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企业将按20%的减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优先支持的高科技企业,以15%的减免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决定减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部分企业所得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免征费的,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30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
(2)为国家鼓励安置残疾人和其他就业者而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国家需要提供关键支持和鼓励的从事风险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第32条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和其他原因确实需要加速折旧,则可以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
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和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抵扣。
第三十四条企业购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征税。
第三十五条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紧急事件等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可以制定企业收入特别优惠政策。征税并将其报告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记录。
第五章预扣源头
第三十七条对于非居民企业,应从本法第三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中征收所得税,由来源代扣代缴,付款人为代扣代缴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或应付款时,代扣代缴税款应从应付款或应付款中代扣代缴。
第38条对于非居民企业应从中国的工程运营和劳务收入中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项目价格或劳务的付款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39条对于根据本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应预扣的所得税,如果预扣款代理人未代扣款或未履行代扣款义务,则纳税人应在发生收入的地方付款。纳税人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可以从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应纳税额中追缴应纳税额。
第四十条代扣代缴人代扣代缴的税款,应在代扣代缴之日起7日内缴纳到国库中,并将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提交当地税务机关。
第6章特别税项调整
第41条如果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并且降低了企业或其关联企业的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则税务机关有权在企业内部对其进行调整。合理的方式。
企业及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和接收无形资产或共同提供和接收劳务所产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四十二条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的关联方提出商业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当在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中附上年度业务往来报告。
税务机关进行相关业务调查时,该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该相关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企业不向关联企业提供商业交易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不能真实反映其关联商业交易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实其应纳税所得额。量。
第45条由居民企业控制,或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企业,在其实际税负明显低于第4条第(2)款规定的税率的国家(地区)内成立1,本法利润是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未分配或减少的,上述应归属于居民企业的利润,应当计入居民企业当期收入。
在国务院规定实施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依法设立对外经济合作与技术交流发展领域以及新建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得到支持,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由国家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享受减免税。
第五十八条中华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之间的税收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应按照协定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60条本法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同时废除。